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本)
基撰
论。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述曰。十义广种子中。自下第八具义多小。种有六义遮余非种。于中有三。初总标六义。次随六别释。后总结简余非实种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说有七种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无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简别尽。然简自处更立余门。第二遮等自处分别更不叙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种亦具此六义故。假名种子 若尔如何与果俱有。复如何言常恒随转 无性摄论不简差别唯言内种有。世亲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释。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内种。即不论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释外种亦有果俱。如莲华根生莲华等。非因灭位其果方生。根.茎同时世极成故。此解稍好。可细寻之。
论。一剎那灭至方成种子。
述曰。显种子义。谓有为法有生灭故。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有胜功能方成种子。
论。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简略也。无为不然。无转变故。无取.与用非能生也。亦显大众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缘起非是无为无取无与.无转变故。即遮正量部长时四相。非剎那灭故 若谓后时有胜功力。初位无者。初亦应有。体一故。如后时后应无。体一故。如前位。故体纔生无间即灭名为种子。有胜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后时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为因。无转变故。瑜伽第五云。唯无常法为因。非常法也 旧人云真如是诸法种子者。非也若尔前种应与后念现行为种。或虽同念他身相望应为种子。
论。二果俱有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有 现者。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由此无性人第七识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即显现言简彼第七。现在简前后。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成种子故。显现唯在果。现有唯在因。现在通因.果 和合简相离。即简前法为后法种。
有说。种生现行之时。必前后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师意说。如上座部心有二时。即因在生果在灭故同在现在。亦不相违。此即胜军假明上座。非实用之。第三卷中自当广述 若尔种望种亦应然。何为料简 瑜伽云。法与自性为因。非即此剎那 此必异时非果俱有 若因在灭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并生之妨。由此故知。种生现时定必同世。种生于种世不必同。
虽必同世。若与现行和合之位方成种子。简与他身现行为因。不和合故。
论。此遮前后及定相离。
述曰。此遮经部等因果异时。上座部等亦尔。种望现行定俱。一身不相离故得为因也。外道说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缘者。皆不成也。
问何故种望种因果。即言异时生。望现为因果。乃许同时起。
论。现种异类至有能生用。
述曰。现行与种各异类故互不相违。于一身俱时现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现行有碍。种子无碍。心缘虑等准此应知。因.果体性不相似故名为异类。不相违故得同时有。
论。非如种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种子望种。体性相似名为同类 以相违故不得俱时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论云。与他性为因 即种望现 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剎那 此即是种 前后相生 种相生时何故不许有同时义 难曰。见分缘于见自体同时缘。种子生于种自体同时。
有解云。种望于种为因果。若许同时非因缘。见分望见虽同时因果。即非因缘摄若尔种望现起类亦应然 故应更解。种望于种许同时生。体便无穷。自类许有同时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种生。都无因缘。不许后种更生果故。现行望种名为异类。虽亦熏种。后种未生果故非无穷。于一剎那无二现行自体并故。所生之种由此不可更生现行。种望于种类亦应尔 问若尔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体相违故 此不同时。如世第一法无漏。缘增本有种子。牵生后念任运自类法尔之种。复能为因生于后念一新熏种。本.新二种缘力既齐同生一现。故无同念种生种失 此亦难解。若本有种更生种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谓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现行所熏。四是现行。如何可说三法展转 今释。不然。即本有种.及现行为因缘。生一新熏种故但三法又解。本有种望新熏种非其因缘。现行能熏为因缘故。即是本有唯望现行。现行唯望新熏。为因缘故。由此别脱戒。体不增。而用增。与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现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体 前解即与别脱戒体用俱增义。
此中虽显与果俱有望现行说。可现在时说为因义。种望于种既许异时。若入过去何者因义。
论。虽因与果至无自体故。
述曰。其因与果有俱者。谓生现。不俱者。生自类。虽俱.不俱而要现在可有因用。以有体故。若入过去即无因用。体已灭故。未来亦尔。因用未生体无有故。
问为因既通种与有种。何故此言与果俱有。
论。依生现果至与果俱有。
述曰。依生现行果之种子名为俱有。不依引生自类名种 何故尔耶 能熏生故。望异类故。果现起故。相易知故 种望于种非能熏生。非异类故。非现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说 故摄论第二云。不生现行名为种类。生现行时名为种子 胜军如何释非即此剎那。以彼计执因果同世故 云何复释无种已生文 如彼抄会。如瑜伽论第五十六。别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现行能熏转识等应名种子。
论。三恒随转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要长时其性一类相续无断。至得对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论。此遮转识至不相应故。
述曰。遮七转识.及色等法。不得为种子。此但言心。实亦遮色 经部六识等能持种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转变。缘境易脱故。
论。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述曰。即显前种生后之义。此非俱有。俱种摄故。摄论无此问第七识亦至金刚心方断。何不名种 答十地等中以转变故。缘境易脱故。未对治已即转变故。种子不然 若尔如何名有受尽相种子.无受尽相种子。名言无记种生果无量无尽。可恒随转。善.不善等种生果有限。如何恒转 答曰。彼据生果有分限。名有受尽相。非种子体未得对治。即灭无余又有分熏习名有受尽相。名言熏习名恒随转。此等种唯有自类生果恒随转。即是与果不俱有名种。此阙恒与果俱一义 若阙一义得名种子。其第七识阙恒随转。应名种子 此不应尔。今于此中。正以生灭.恒转二理显种子义。余但别遮。非正显故。其第七识为种不成 又说种子具有六义。非显具六即是种子 又此自类亦非种子。不与果俱故。无性摄论说非种子然名种类 此显自类至对治位非得种名。生果之时可名种子。但若生果必俱时故。若论其体。自类之时亦名种子。非现行故。此但任运牵生后果。若缘具胜种子势增。有胜与果用起之时。方名种子 无性显此二位差别。果俱名种。不尔名为种类 今此约非现行谈其体说总名种子。亦不相违 又显种子具斯六义。非说念念皆具六义故皆名种 然应分别。若具六义方名种子阙一不成。无性有情第七。阙与现果俱故非是种子 若尔即未生果时恒随转种。应不名种 由此应释。对治道起。谓令不生现行等位。如见道中无想定等。据其体有。修道方除。据果不生种见道断。以尽已来无与果俱义故。今言与果俱者。至对治道起已来。有与现行果法。俱现和合之义名为种子。非要此念与现和合方名种子。不尔便于一界不成三界诸种子。种子成就义便不成。故知不约剎那而说。约后能有与果俱义以显自性无性所言不生果时名种类者。约毕竟不生当果为论。如见道中无想定等。
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种等生不善等。
论。四性决定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随前熏时现行因力故生善.恶等。功能决定非杂乱生。
论。此遮余部至有因缘义。
述曰。遮萨婆多等。善法等与恶.无记等。为同类因。有因缘义 夫因缘者。辨自体生。性相随顺。以善等不辨恶法等自体。又不相随顺。何义是因缘 又异熟因通善.恶性生无记果。遍行因等是异性果。俱有因取异熟.无间士用等果为因亦然。
若要善等种方为善等因。种既恒有。应顿生果。
论。五待众缘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自种子要待众缘和合。种子转变起取现行等诸果作用。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故种自类非因缘合。不名种子。
论。此遮外道至恒顿生果。
述曰。谓外道执。别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此方外道为计亦然。大梵.时.方等计亦尔。同此所遣。此中且举一自然义。
论。或遮余部至非恒顿生。
述曰。三世有执。缘体一切时有。即恒非无。今言待缘种方生果故遮彼执 若缘恒有应恒生果。种既不许恒时生果。故缘恒无。
问若设有缘善等性定。应善色等种生善心等果。
论。六引自果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于别色.别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种子。非善等色种。生善等心果可名种子。不相应故。
论。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计。果应无别。以因一故。果既有异因亦应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论。或遮余部至互为因缘。
述曰。萨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蕴为因。四望色蕴亦得为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随顺。功能同故名为因缘。若增上缘等。义则可尔。如何色等与心为因。不相随顺功能异故。
问言恒随转名为种子。第八识现行既恒随转。为名种不 有说亦得。以名一切种子识故 若谓然者。此现行望自种既非因缘。非能熏故如何名种 有说不得。言一切种子识。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种。非彼现行能生自种。种虽依识现行自体。是识所缘。不同于识。故识现行非名种子 此阙何义也 与果不俱故 其无性人第七识亦具六义。应名种子 此亦不然。论自解言与现行果俱现和合方成种子。种子之法其相沈隐。所生果法其相麁显。故与现俱方成种子。第七相显。设所熏种。果乃沈隐。不与现行果法和合。不名种子。第八现识亦然。无所生果故。
第八门中以上明种。自下第三总结聊简。
论。唯本识中至成种非余。
述曰。简上转识等非名种义。
此中别解上六义中。言唯内种具有六义。然世亲摄论亦通外种。此中引之解。外谷麦种既能生果。名种子不。
论。外谷麦等至非实种子。
述曰。虽识所变假名种子。非实种子。现行法故 摄大乘云。作.不作失.得过。故成相违。外种内为缘。由依彼熏习。又引颂云。天.地.风.虚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内所作。分别不在外故由内种。外谷等熟彼非实种 问种亦识所变。应非实种子 答曰不然。内种识变已复生麦等。麦等复识变。以重变故。故非种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麦等克体。非因缘生果。故因缘唯内种。非外种故此等已上并摄论有。自下第九双辨内外生.引二因。此内外种皆有生.引二因体不。答有。何者。
论。此种势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内外种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远果引残果名引因 无性云。如内识种生现识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远果。是引因。外种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茎等是远果。是引因 天亲云。如内种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残果名引因。即现在种生现在身名生因。生六处等皆名生因。引余枯丧尸骸等名引因 虽生他界等。势分力故余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种生芽茎等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时草等。是引因。势分力故。然至此位时。内外种皆无。或生他界等。或种已久灭。然由前生势分力故引彼犹有。即义说彼生因之种名引因 然今两说生.引二因俱无别体。一体望别故说二也。若无引因势分力者。一切死后皆应顿绝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无性理胜。以化生死无尸骸故。然世亲论意。无着大师为成引因说枯丧等。故说颂言。枯丧由能引。如任运后灭。天亲解云。若无引因。应无枯丧果如任运后灭。但是天亲解略。无性释广。亦不相违。此虽摄论文。然对法第四卷说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说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从无明乃至受是引因。爱.取.有是生因 此意欲显未润七支去果犹远名为引因。引远果故。能润二支.及所润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远所摄。无性但约已润种中果去因为近.远。瑜伽约润.未润位去果近.远。亦不相违。
次第十四缘分别辨内外种因.非因缘。熏.不熏别。
论。内种必由至是因缘性。
述曰。内种是因缘。必由熏习方能生果。法尔种子必由熏长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论。外种熏习至辨所生果。
述曰。无性摄大乘第二卷说。如从其炭.牛粪.毛等。如次生巨胜.青莲根.及蒲。非巨胜等与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名无熏习。如巨胜等与华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生香气等。名有熏习。外种不定。内则定熏 故外种子既唯现行。为增上缘辨所生果。
论。必以内种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显外种非无因缘。从内共相种子生故。如摄大乘自广分别。
自下第二解熏习义。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辨。
论。依何等义立熏习名。
述曰。初问起也。
论。所熏能熏至故名熏习。
述曰。此标具义。释熏习名。略答所问 熏者发也。或由致也 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令生长故。此略标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种生长名熏习故。
论。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述曰。此广辨也。
于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缘多.少。二辨能熏具缘少.多。三释熏习义等 初中有三。初问。次答。后结。此即初也 摄论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随处应辨 然五聚法。第一简色法.及七识俱心所法等。第二简佛果善等法。第三简无为.及不相应。俱时心所。第四简别异身同时许可熏义 摄论无者。一一披对方知差别。
论。一坚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一类之性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
论。此遮转识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转识。及彼心所 此中识言摄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转识。若许持种。初地见道无漏心时。应失一切有漏种子 声风等者。即遮根.尘.法处色等。生无色界。色即无故。入灭定等。心亦无故。名性不坚。此中何故但言风.及声。简断相显故。非谓色等此中不说。此摄论无。
若坚故可熏。佛本识既坚。应是善等性许亦可熏。此简经部色心可熏。不坚住故。
论。二无记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无所违拒善恶习气。乃可受熏。无记不违善.恶品故。
论。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舍行之人体性宽容即能纳事。若聪明.恶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违不善。亦自违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恶等亦尔。故不可熏。而无记性不违善.恶。如舍行人不违事故 亦遮识类善等受熏。第七识内并非所熏。此同于后唯是无覆无记中释。
论。由此如来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无记方受熏故。如来第八无漏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摄论无 简与佛地同 说为不熏。熏时何过 违拒法故。有增减故。善圆满故。有优劣故。不可受熏。
若无记性。及唯坚故。即是所熏。本识同时想等五数.及虚空等。应是所熏。
论。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为王而体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坚密体是虚疎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习。若不坚密有虚疎故可容种子。坚密不然。
论。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识俱时心所五数。体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虽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义。此摄论无。受熏何妨。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解。亦遮无为。以坚密故。不受熏习如坚石等。故虚空等不可熏习若尔识上生等假法。应可受熏 今依他摄。自无实体。依实说假故 又此应言若非坚密。有体。自在。乃可受熏。初简无为。次简假法。后简心所。此遮无为.假法.心所.依他.坚密故非所熏。不是说者拟今说故 又此不言实有体者。假法先无。更何须简 若尔空等无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无记。言非择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论。由此故应第一说善。无明简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 于假识类等。
若可熏习即是所熏。亦应异身得成熏习。
论。四与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应义。若同一时.同一处所。所熏之体非即能熏。亦非全相离在他身上识为能熏等。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许为可熏。及剎那前后。不相应故无和合义故非所熏。异经部师前念之识熏后念类。
论。唯异熟识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结也。唯第八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是同时五心所等.及余转识。言异熟识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现行生种异时。如何释此。故知即以此义为正 其无性人此第七识四义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无记违善.恶品。今言无记唯无覆无记 此所熏中何故坚者乃名受熏 以诸色等生无色界。诸转识等入无心定等。便无法持诸种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种生二芽过。如后当破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沈香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无为不能受熏 以无体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种 问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答曰不然。总假不能持。别色等能持。以别成总说瓶能持。瓶体即是实色等故。诸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种。亦不受熏。若尔本识上假物生等。应能受熏实已受熏。何须假法。如碍于心。假法亦得。如受于熏假法应得 若假说者亦得受熏。唯自体分能受余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说 何故不和合 不得为所熏 若尔便许有熏他身 熏他身有何过 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业等种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罗汉等。故要四义简持如右。此则摄论虽有。未能有此差别。
唯能熏四义诸论所无。
论。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述曰。依前标问。
论。一有生灭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义简无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犹如种子有生灭用故能生果。
论。此遮无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简法也。
论。二有胜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胜用有二 一能缘势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缘熏 二强盛胜用。谓不任运起。即简别类异熟心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 由斯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 异熟心等有能缘用无强盛用 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 即胜势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効 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为他缘。一切无过 此中总言。意说如此。
论。此遮异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识中异熟生无记 此举第八异熟心.心所。等六识中业所引者。非谓一切异熟生心法执等类。皆不能熏。唯业所感异熟心等。二种所生。无胜用故。或此法尔。皆非能熏。以无用故。
论。三有增减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增减。因中无漏为例并然。可致上.中.下种子故。要如利根能断于善得果亦疾。余则不然。或能刚.能柔乃能致果。非余中物.及平等物。
论。此遮佛果至应有胜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习 若佛能熏有何过失 更增新种便非圆满。诸佛有胜劣。功德多少故。
论。四与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时处方是能熏。如所熏说。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后剎那.及与他身能熏自识。不和合故 和合即是相应异名。如生名起现行生种。若说异时如何释此 无性有情此第七识。毕竟无有动转之时。阙无第三有增减故。应非能熏 此有二释 一云。此亦不然。无始以来我执增长。剎那剎那现.种增长。非是不增。如邪见等虽言一品亦有异故。四义具足。如无分别智入见以去渐渐增长。非谓体大名为增长。但加明利。此亦如是。从无始来。行相转闇坚执不舍。故名为增。然极难也 二云。亦有增减。欲界为麁。乃至非想为细。地系差别麁细不同。生下.上时亦有转动。有增减故 问曰。既尔何故论说与有顶地下下品道。一时顿断 答曰。不然。岂以断同便无九品。如三界中见道烦恼一时顿断。有九品故 此障见道。彼障非见。何以为证 答曰。若尔如修道中顿超二果。从预流者至阿罗汉。以欲界中初品烦恼。乃至与有顶初品烦恼。一时顿断。岂品类同耶 问彼由加行故令顿断。此不然者 答曰。若尔菩萨第十地一时顿断修道烦恼应无九品。若以烦恼不障地故。唯障无学。作意留故。一时顿断者。已前顿断有得义不。今此第七唯障无学不障有学。故金刚心一时顿断。非无九品 问曰。若尔应离此地即断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不然。如菩萨十地所断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断。岂无多品。又如菩萨生上。不断下惑不障彼者。此例应然。不障有学。虽离此地故不能断。要至无学方却断下问若有九品。何故名一类 答一类有多义。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续不易。故未转前名为一类。非无九品名为一类。由此义故。却成无始乃至今日。今日为增。前解方成 若以无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种类故有增减者 不然。佛果七识因七之类。亦应能熏。若以有漏.无漏为论不可例者。亦可有性.无性为例。不应种类彼可名熏 论言第七与有顶地下下烦恼等者。同障无学名势力等。金刚心中一时顿断故。名势力等。非谓品同名势力等。又如初地所断所知障 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别断。岂以多品断。故障即品多。一品断故便无品类。故细但初能障此者。证此即断。不须论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应寄问征起然后牒论。
论。唯七转识至可是能熏。
述曰。总结也。即能缘中七转识.心所等为能熏。若为相分何法为障。即第八识为六.七识之所缘故为相分熏 何分为能熏 唯自体分。如自体分唯受熏故。见分体故。
论。如是能熏至熏习义成。
述曰。后释熏习义 于中有三。初解熏习义。次显法体多少。后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俱生灭熏习义成。非如种生芽许异时生故不俱时有。故知色法无俱有义。
论。令所熏中至故名熏习。
述曰。唯华熏苣胜同生.同灭。故以为喻 摄论喻如内熏习等。
论。能熏识等至因果同时。
述曰。下显法体。初法。后喻。此举法也。
论。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举三法喻喻三法体。后举二法喻喻因果义。种.现二义其文可解 何故无有四法新种生现耶 心等一时不可并故。又生彼缘未和合故。若许生者便无穷故。不可此时遂生现行。
论。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述曰。不同经部因果异时。故说俱时理不倾动。
论。能熏生种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种。种生现时。如小乘俱有因与俱有法为其因。故以种望现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约同时士用果说。本种与现唯作因缘。现行望新种亦唯因缘。偏望为因缘。非说现行与本有种为因缘也。此以大乘俱有因与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缘摄。非大乘中许彼现行俱有因法是因缘义。显扬破故 然摄论第三亦说为因缘。即是本识。同此无妨。如彼俱有因。体不成俱时为因故。以彼俱有因义。亦有现行不能熏故。下四缘中自当料简。
论。种子前后至引等流果。
述曰。种子望种。大乘为同类因。亦如于彼现望于现。非现望现为因缘摄同类因也。以疎远故非亲近故。此等诸文摄论皆有。
论。此二于果至应知假说。
述曰。除此余法。七转识等名为因缘。彼对法第四。十二缘起皆名因缘。应知假说非实因缘。非辨体故。非亲近故。
论。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述曰。此总结上第三段也。
论。此识行相所缘云何。
述曰。十门分别第八识中上已三门。第一出体。识自相门。第二真假异熟。五果果相分别。第三诸法因缘。四缘因相分别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缘。分别。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问起也 然不可知。麁细分别但无别体。或约所缘。或约行相。明不可知。故于门中略而不举。后别解中即自疎出。义有别故。
论。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自别解 论问起中依义为问。以不可知无别体故。不为问也。然以唯识转变次第。先行.后境 次略答中。依颂而牒 下解释中。从后向前依问而解 所以者何 本颂先后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 长行先后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识所变故 谓本颂中。先不可知之所缘 后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颂文稳便故。不可知为初。所缘.行相随后。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长行之中。一切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识之见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变境次说所缘 约见.及相而辨细.麁。后解不可知义。故有别也 解行相.所缘中有二。初解所缘.行相。后解不可知言 初中复二。先略。后广。略即粗解体义。广则料简细解 了谓了别下。此为略解 此中了者下。此为广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后解境。
论。了谓了别至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识自体分以了别为行相故。行相见分也。类体亦然 相者体也。即谓境相。行于境相。名为行相 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 前解通无分别智。后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无分别智。以无相故 然本但是行于相义。非是行解义。
论。处谓处所至所依处故。
述曰。下解境。
于中有二。初别解内外所缘。后方总解所缘。初文复二。初外。后内 今此即是识之相分。依名释义如文可知。此为外相 然下自广。随彼处会。
论。执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内境。与外境殊故别开说 总相而言。执受义者。执是摄义。持义 受是领义。觉义 摄为自体。持令不坏。安危共同。而领受之。能生觉受。名为执受。领为境也。如瑜伽论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义释 对法第五说执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与声处 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名为执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说。执受有二 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 即显依持而领受义 领受义者。谓以为境 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 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 萨婆多等亦作此解。对法唯据现行。此义生觉受义 不论其声。声体虚疎不可执之而生觉受。故略不说。故外道中说为无碍 五十六中唯据现行。不相离大所发之声。同处不相离。不异大极微而出。复亲领之。故通十界处。不言种子 五十一卷.及此论等。通依现.种二执受义。通于十界种子.现行。文势虽殊义意同也 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识安危共同。虽不执令能生觉受。如种子等。何非执受 答非所缘故。如下当说。无领受义 问外器界既以为境。何非执受 答非是相近。不执为自体。故与识相远不为依故。故非执受问既唯缘此更无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说。云阿黎耶识。缘名.及相犹如毛.轮 答名体即声。声是能诠。说缘其名意说缘声。如言缘相意在根等。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 又相者即色蕴。有相显故。名谓非色四蕴。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但缘名种不缘现行。亦名缘名 又解。相者即执受.处俱名为相。相即相分。见分所取。名者四蕴。即心.心所法。自证分缘。许自缘故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现可知故。其诸种子总名为名。相难可知。唯以名显故名为名问何故彼复说第八识顿分别知一切境界 答说自一切境。皆顿分别知。非如余识境渐次能了故 由是彼经复作是说。自身.及资具。一时顿分别 与此文同。并不违也 问何故辨中边云唯缘根.尘 生觉受故。旧论云。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至卷末当解。
论。诸种子者至分别习气。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论说非无漏。无漏种子此识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执受。与七十六.解深密同。与五十一.显扬等别。彼言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说 护法等说。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善.无记心不能起执。因执心所执。为所遍计熏成于种。此种名妄执习气。即见.相分而熏种生又解应分别论文染无记心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故此种子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善.无记心但是遍计。计是分别心之异名。故此种名遍计习气。而非所执自性妄执习气。以有漏心皆名遍计故。非善等心中许有执故 或复此文但约染语。以有漏中多起执故。若不尔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计。亦不起执。相分之中既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识应不缘。既尔第八应亦能熏。有力能执故。由此故知。此解为胜。下三性中更当分别 安惠等说。有漏八识皆能遍计而起于执。即以此文为证。今此师意有八识种子。唯自体分后生现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现说为名.相。名.相现行遍计所执。相似有故。说自证种能生名.相因缘。名为名.相等习气。非离自证种外别有名.相种 或名与相虽无实体。而别有种亦不相违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文与彼既别。故此文胜。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决择分等种。皆是执受。阿赖耶识性所摄故 问为缘种子别功能不 答自有种子即是功能。能生现行之功能故。然复有别功能。如心.心所种子。有总能生现行功能。复有厌心差别功能即无想定。然第八识虽缘种子。不缘无想定。此即不缘差别功能 若尔无色界识。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如何乃言于无色界。能缘广大执受境等 此义应思 如善种子本识虽缘。然但缘体。体即识性。唯无记摄。不缘善等余别功能。无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缘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别功能。即是能生广大之心现行法故。不失无记。不违本识。不如善等.及无想定违本识故。故于无色界缘广大功能 无想定等是种上假。无色广大功能不然。故不许缘无想定等 又无色界广大之用。唯在现行。种是彼因。即是广大之功能义。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名广大功能。非缘种上广大别义。故无有失 又种有三品。此为一类缘。心无三品。任运缘故。心唯一界。种通三界。系.性别故。如第八缘异界色法。见.相别界摄。以亲缘故。名本识故。不同意识等。彼分别生故。相.见必同界。但得为境。非必有用。此识任运随因缘变。境有用故。即己体故。若断.未断。随增.减缘。如现行法相分缘故。
论。有根身者至及根依处。
述曰。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总称。以根微细不言于根。但言缘身。恐无根色。以别根为首标其总身。即显本识缘彼五根.扶根色尽。总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为主。身是通名。以主标首。为称于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处即是诸扶根。五处不可以声对法第五说非执受故。唯为外境缘。然实亦内缘。又缘他五境等。即非执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论。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释执受义。执受义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说两义释之。此中言总。对法.瑜伽.显扬.俱舍等。皆有执受义。
论。执受及处但是所缘。
述曰。总解上也。
论。阿赖耶识至外变为器。
述曰。显由亲因种.及业缘种。变内.外相。
论。即以所变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识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变。非心外法。本识必缘实法生故。若无相分见分不生。即解本颂先境后行之所以也 杖谓杖托。此意总显见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变。缘有生心。非缘无也 有处说诸识必依缘有本质方生。即以名教等为本质故。如下当辨。此略解讫 变有二种 一者生变。即转变义。如次前说。变谓因.果生熟差别。等流.异熟二因习气名因能变。所生八识现种种相。是果能变。故能生因说名能变 二缘名变。即变现义。是果能变。且第八识唯变种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转识变色等是 此中但言缘故名变。下论言变。准此分别 若生名变。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并名为变。七识生第八。亦名为变。缘无漏生种准此应知 若缘名变。即唯影像。心上现者。有漏诸识等各自相分是。准此应思一切诸法 或复作三。亦有执故名之为变。即根.种等具二变义。外器唯一。七识亦一。言不变者。依此二门.三门可解 大乘缘无不生识心。影像之中必定变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缘本质法名缘有生心。以或无故。如过.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应识起无有缘义。境无体故。此如我见。经部.萨婆多.大乘皆别。
已略解讫。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三总结。
论。此中了者至有了别用。
述曰。即申正义。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简持义。此解第八识行相故 言异熟识于自所缘者。即所变影像。是亲所缘。相分所摄。于此有了别用。非于心外法等。
论。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述曰。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有。即行相故。是识见分非是余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缘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论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是也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无第二者。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须二解。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
论。然有漏识至能缘相现。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 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后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后方破他。此出自义 谓安惠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论等方显发之。故先叙宗 自体生时者。识自体也 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 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 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 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论。彼相应法应知亦尔。
述曰。一如于心。今此正义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无所缘相得名为缘 不同萨婆多等。许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论。似所缘相至说名见分。
述曰。此说能似摄于见.相。
论。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许无所缘相故。因也。如余所不缘境。喻也。或如余人境 又量。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许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余人亦尔。
论。或应一一能缘一切。
述曰。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
论。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论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属上。后属下。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
此破所缘无讫。次破无能缘见。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不论见分。即与此别。下第九中自当解释。
论。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应非能缘。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
论。或虚空亦是能缘。
述曰。此返难云。汝虚空等。应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古大乘师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论下自说 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故非唯识。识离于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便非释子。亦违圣教。今且违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此相皆有 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镜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实作用体仍非无。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尔即镜应名能缘 如下所缘缘中说。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经证。
论。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义说。
论。如契经说至各自然而转。
述曰。引厚严经 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无 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谓即似能所缘相是 各自然而转者。谓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须待心外之境 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
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像起。此证有二分也。
论。执有离识至自体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于中有二。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后申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众.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众部心得自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自缘体者则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此等取境者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摄故 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许有见.相分名也 观所缘云带彼相故 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 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论。心与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缘。俱依一根。缘一境故 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随是青等行相各别。总相似故。虽受以领纳为相。想以取像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为相似)。
论。事虽数等至相各别故。
述曰。识.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别。识.受.想等体性相状各各别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据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别。
论。达无离识至见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即相分。
论。相见所依至即自证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体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谓相离见无别条然各别自体。此二若无一总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证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别。
然彼难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缘。别立自证分。
论云。此若无者至必不能忆故。
述曰。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忆之 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论。心与心所至有差别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别。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变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 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据了别领纳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极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相似名同 见分各异。虽俱是青取像各异。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据义别。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此卷论中据实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 又彼约疎所缘缘。此约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违。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
论。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论共同。
何须说三。
论。所量能量至所依体故。
述曰。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类亦应然。故立三种 若无自证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别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论。如集量论至此三体无别。
述曰。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量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 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别 然有六师。及叙陈那以前.以后。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佛地论中虽说三分。无颂引证。唯有长行。
论。又心心所至证自证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别之。三引教成。四释颂意。下即初也 护法以后方始立之。理极须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论唯多三分。
论。此若无者至应皆证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应立别有能证自分。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心分摄故。犹如见分 见分返此或无能证。
论。又自证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谁为量果。为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
论。不应见分至非量摄故。
述曰。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摄故。不证第三。
论。由此见分至必现量故。
述曰。诸体自缘皆证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证复是现量。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为果。
解曰。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证体。何得能为现量果 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 外内难。缘缚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缚。自证应亦尔。是缚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证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 夫证自体必现量摄。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证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违故。纵许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
论。此四分中至后二是内。
述曰。下分别之。此释见分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缘外故名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亦不缘三。后二名内。体是内缘内故。
论。初唯所缘后三通二。
述曰。其义可知。纵缘于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 问见分缘外从境名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 答曰此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为色等难皆应准思 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实非外 因论生论。自证缘见。应相分心不能缘虑。所缘心故。如相分心 此义不然。自证缘见一能缘上义别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别人心。或前后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虑。相心不然。谓第二分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缘第四时以谁为果。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应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应尔。若更立者过无穷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更无余相。种子搏附识自体分。即以自证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仍以第三自证为果此例应同。
论。谓第二分至或现或比。
述曰。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论。第三能缘至以无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 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设许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 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证分不缘于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复不缘外。佛即不尔。
论。第三第四至唯识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摄。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减不增。无无穷过 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不立第四分。
此不应然。此能缘虑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长功能。非缘虑法。无量相违。据功能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 又说四分能.所缘异。不可言即。无别种生。一体用异。故名非离。
论。是故契经至见种种差别。
述曰。下引教成 佛地论有。即厚严经。谓即内.外二性。此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缠绕故有四分。
论。此颂意说至是见分故。
述曰。下释颂意。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 三.四名内。证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别。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别立第四 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缠缚。相.及麁重二缚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缠缚 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识等唯现量者。应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复为缘内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内.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 若尔内心应非外果 此义如量。义准可知。
论。如是四分至自证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义摄。次引颂成后总指例。如集量颂。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
论。或摄为二至是能缘义。
述曰。如初所引厚严经颂。能缘体一。三摄为见。摄论唯二。亦摄入见 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惠能故。
论。或摄为一至是故说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经说。此颂意言。外境无故唯有一心。由执着故似外境转 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 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 颂旧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在。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
论。如是处处说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此义非也。至下当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尔心。离一心外无别法故。
论。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述曰。此颂非唯一心。如境更无异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摄臣故。
论。故识行相至识之见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总结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却结颂中了一字也。此了别体即是第八识之见分。归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难陀立二分 陈那立三分 护法立四分 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诸师知见 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逐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能缘自体故。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 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 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齐故 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又难云。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乐.舍应异。又见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难可知又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属.能所缚.能所相.能所觉无差别过失 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合生识。识亦生识故 亦不应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 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恶故 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住智亦应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应是邪。谓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又用二故体应非一。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 又灯若性照。更何须照。若非明者。应非能照。体应是闇 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应思择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灯照难。余难无解。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证分。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自证于境虽是邪见。亲证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识中贪.嗔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引故成染。亲得故现量摄 于四分中。八识.三惠.三量.因果诸门分别。皆如别章。
上来已广解行相讫。下广所缘 于中有三。初外境。次内境。后料简 初中有二。初总解释。后诸师说。
论。所言处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为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识理。唯自心变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变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约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诸教。共.不共中总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有根身处 不共相中亦有二种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下文难言。虽亦变他根。自识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据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 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如所造触若缘。但缘本实物着。即触处中第八所变。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着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实不造触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长等时并缘青等。更不别缘离青等外别有长等。非如意识别得缘假。此无别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变为大小时。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别有长等。若从本实说。亦得缘长等。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实故如长等同。
论。虽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小宗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 此如何知各各别也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多故 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碍有对法故。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处 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碍。不碍故。五十四说诸有对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对者。由随顺转相须生故。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
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并相似。及心于上共享无碍。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及心受用自有碍故。遂令相隔 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碍 答彼不碍他心上者。但碍自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与明相违。无始于中有碍.不碍故。此义应思。
论。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述曰。下诸师说。初问。后答。此为问也。虽知处所本识所缘。谁异熟识变为此相。问能变者。瑜伽等说于外器皆无差别。于上界等为是谁缘。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变。为他亦变。
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初同月藏。
论。有义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经说故。即立世经。
第二破云。
论。有义若尔至此杂秽土。
述曰。护法菩萨假为别义难破月藏。无别师说。诸佛菩萨若化变为。我所不讳。若实变为。即违理.教。杂秽种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类。举佛.菩萨且论胜者。
论。诸异生等至诸净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诸小菩萨。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诃界。彼应实变为他方.自界诸净妙土。若佛.菩萨神力所加。变化所作我亦无遮。且论实故 然净妙土有别他方如极乐等。亦在此界灵鹫山等。有漏净土。外法异生亦不应变。不能用故。
论。又诸圣者至复何所用。
述曰。诸圣生上必不下生。变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变土本为身用。定不能用变之何为。此中且举圣生无色。就显处说。色界.异地类此亦然。
论。是故现居至变为此界。
述曰。此述正义。由此定应现身所居。及当生者。本识变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 当生界者。一云次生者变。远者不变。二云。可应生者变。随其凡圣可生者变。由此即无成劫之时先器成过 以上界有情当生者变故 既尔无色当生下时亦变为下。何故瑜伽论五十一。云彼识不缘下外器相 彼约不定境。亦不相违。谓缘种子即是定境。缘外器等此即不定。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不生下故 问圣定不生无间之处。应不变为彼所居处。长寿天亦尔 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
若尔何故说一切言。
论。经依小分至皆共变故。
述曰。此会经文。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见之。约小分故。业不同者即不变故 若作是说。劫将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故。是不尽理。此似月藏义。非实月藏计。似为有救。狭于月藏。
第三破之。
论。有义若尔至变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现所居者变为土者。器将坏时无现.当生。此土谁变。即有坏器不变之过 现他欲界变为故者。何故但言现所居者。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变。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变。此便无用。由汝前说现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坏同者。故我今破。
论。又诸异生至此复何用。
述曰。谓诸异生生无色界预变无用。现无身故。生有顶天寿八万劫。不妨欲界数度成.坏。变之何用。
论。设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设纵汝宗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变无益。麁细悬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别变为地。此异地身不能受用。故变无用。
论。然所变土至便变为彼。
述曰。变本为身。身不能用变之无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论。由是设生至变为此土。
述曰。下述正义。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说名当地。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变之。非唯是一三千界变。亦非异地当生者变。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尔。
论。故器世间至而亦现有。
述曰。由自地变无过失故。器世坏成而亦现有 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及地狱自地。若诸异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无用。不能持身变之何益。
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须变作。非谓现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圣者设往地狱中。岂亦不得依彼而住。异生设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业同故。以麁细等不是悬隔。
若尔如人见水。鬼见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见而名共变耶。答此文言。
论。此说一切至所见异故。
述曰。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说名为共。共中共也。若别受用。随与多小有情同变说名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见异故。如大梵变.及孤地狱。随诸有情多小变之。非谓一切 问何故经说一切共变 答对法第五说。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随故。无现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处讫。次简执受。执受有二。先解种子。
论。诸种子者至故是所缘。
述曰。谓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此识性摄故 谓性者体也。体即本识。种子是用。如前已说。诸法体用理应尔故。用是体摄 又言性者。谓是性类。其并有漏。以类同故不相违背。得为所缘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识同无记性。故能缘之。然是识之相分所摄。如前已说。若据前缘器中三说。若言缘种是相分者。第三师正义也。无色界本识。唯缘内种故。不缘器等。若据前二师义。无色亦但约缘种说以无身故。实亦缘器。今非彼义。不可用之。无色缘种。亦有解云。即为自体分。见分缘器故。彼据自体分故言唯缘种前师问。种是识自体。即为相分缘。真如即自证。亦应相分缘。答彼识性故。此非识性。识上功能。为相分缘。不同如也。设佛见分缘于自证。作影像缘。不尔便无四分之义。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许见分亦缘自证分等。但不亲证。影变亦得。
难此解云。有漏种子依自体分。识即缘之。无漏之种亦依自体。识为缘不。
论。无漏法种至故非所缘。
述曰。对治识故。体性异故。不相顺故。故非所缘。四分之中依自体分。非即是识自体分收。性相乖故若尔本识既不变缘。何名唯识。
论。虽非所缘至不违唯识。
述曰。由不离识故言唯识。此意即是非离识外别有实物。故名唯识。如真如性识虽不变。离识外无故名唯识。唯识但遮心外法故 若尔心所亦不离识。应名唯识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识之自体。别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识相应。亦不离识。故并唯识 问有漏种中有三界种。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种。不离于识体。即名无记性。体不离于识。应名欲界系。此义应思 答不然。系据缚义。即法体上差别义故。三界系别。然性即是体类义故。同无记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种随识皆无记。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问大乘所缘本是心变。随心何系地境亦随之故。如在欲界命终生上。此润生爱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缘欲界身。仍相分中所变相分是上界系。随见心说。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缘种。境是异界系。心是异界系 答曰。不例。如本识缘异地身。异地器。异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岂非是缘异地身。异地器者。如缘于彼无色诸天泪下如雨。此非菩萨生彼化作。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灭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还。阿罗汉等。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此并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别。此同前难。何劳为证 此若不尔七识缘境。下文但据由分别心。不是定有实用故变。本识必有实用故变。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别系。七识不尔故系随相。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变境。即天眼.耳无识持故。应名烂坏。应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摄即众生界有增减过。第十卷云三性杂生。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识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别地所系 问第七识缘但分别有无实用者。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 此中问答不缘识中自当分别难一师云。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变他根等应为识依。有实用故。如自眼根。应设功劳。他之实根心外法故。所变之根便无实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实有用。若变自法即实有用问如变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变他身根等似他根等。应有实用 答此亦为例。变似他色等。实非他有用。变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尔变似他色等。于己实有用。变似他根时。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实用。应为自识依有实用故。如变自根。此应思度 若为自受用变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岂于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变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于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
二执受中。上解种子讫。次解有根身。
论。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总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边。下一师说亦变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变根不似他实根故。若变色等似他色故。
论。有共相种至受用他义。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故变他身。即前不共今名为共。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不论根.境。于中差别。
论。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述曰。非唯似尘。亦似根故。
以何为证。
论。辨中边说至五根现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许变也。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若许变根。全无实用。非他依故。变何用者。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变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系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应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变似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此不能生识故不能变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识。本识亦变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识定变他根。然无实根用。非他识依故。此即安惠等诸大论师解 然即彼论旧本第四颂言。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此不应尔。岂复本识亦起我也。亦缘心乎 今正翻云。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识者八识 生变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实有故 变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 情即根是。名萨埵故 变似我者。是末那缘变 及了者。六识缘之。即第八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 旧论长行义与此同。彼颂翻错。译师意存一意识义。彼颂长行自违返故。今此论引彼长行文。彼论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谁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
论。有义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护法菩萨等解。唯变他根依处。他根于己都无用故。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无缘虑用而得缘故。
若尔彼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论。似自他身至各自变义。
述曰。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彼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又彼色界不变根者。依处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极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则不尔。故不为例 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变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洁 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识所变。令则变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识。识若依根。根则有用。今欲界者。若变为根殊无实用。非自他识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应思。
何以得知变他依处。
论。故生他地至犹见相续。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余。彼余尸骸犹见相续。不尔应无余尸骸义。以不能变他依处故。由此故知变他依处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 身为自情变。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须根有。此理应思。
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论。前来且说至界地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即总料简 于中有二。初简前未尽显所未明。后略说此识以下。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上来所说界地差别唯缘自地。以随识系能受用故。
论。若定等力至则不决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识起或大愿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识有五种力。若第八变唯有定通。
或总四力 大愿即法力。更无别能故 通力所变其事云何 变异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缘彼为境。即自通力缘异地身 身者通名。非谓身根。此有几处。谓眼.耳.色.触。或亦有声。无文别说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厌下不起下 通力所变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马胜比丘。上入色界见梵王等。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听法。令此界生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变为色身令彼得见。下界见者名由通力 上地见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类亦应然 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虽第八变。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无色界无通。佛边听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 或亦名身。有积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变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灾。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岂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知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 若相离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变。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质 此义应思违下论文五识疎所缘缘必有之文应更思审。如枢要说 余地器者。即法处实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实物有。定心所缘名境。懃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与无漏。此谓圣者得威德定。变为此色饶益有情 然第八识 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 又解以初禅眼.耳识。见上地色等。不异系故。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此义应思 又解异地系。因缘变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无色圣者亦雨泪故 三唯变色.触亦变余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变为色.香.味触。又净土中变五尘故。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阙故。又无用故。此约色界异生及无色界波罗蜜多声闻。唯能起色.声.触。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别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许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闻香悉能知。即菩萨等入彼定变 四为唯造色。亦变大种。如对法第一卷疏末解。应广如彼五十四解 五然与定力何差别。二乘.异生若为嬉戏。通果无记。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一无记境。故成差别。若八地已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异。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变化事等。定力但是任运生故。故二别也。或是根本。及果所变。故成别也。此定.及通义分为别。在佛无别故。皆通变.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于尘 六又依神通变根等不。九十八说不变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设复变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变异身.器者。谓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变身万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亦令互相见故变异地身 及器者。华严经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 阿含经云。舍利弗入涅盘时。色.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 波阇波提入涅盘时。色.无色天佛边侧立。及实色中定境者。是 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 以瑜伽论但说通依静虑。无色现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无通也。无色界变色。已如前辨。应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变境.身为相续。为间断。
论。所变身器至系发起故。
述曰。内身多续。少分间断。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变外器多分长时。瑜伽第三说。外器定一劫。若变内身即随寿故多分相续。声.光多暂时。少有相续故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何以然者。由击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续 有法师云。第八不缘声。以间断故。如心.心所断故亦不缘 若作此说亦应不缘等流色等。以间断故。如电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续。何故不缘 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续。如何缘断法 答如镜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运起。有境便即缘。此复何妨。
论。略说此识至所现实色。
述曰。总略说缘。第二段也 于中有三。第一依处分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第八亦缘法处实色。谓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论五十四卷彼极分别。应如彼会 言随者是摄义。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 种子何处摄。随何处摄 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随现行摄。此中有难。如理应思 问曰。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 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应法 问曰。彼何以假 无实体故。如对法第一.五十四等。极略.极逈。但是第六意识分折为极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别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 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应亦得缘 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别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别功能。亦是防色之别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 遍计所起色。若说唯是镜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识遍计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亦此中摄故。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总从别。以暗从明。皆本处摄故。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亦此中摄。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论文但缘实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实用第八不缘 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此任运缘非分别故。无筹度故。后得智等有筹度故。诸六识等有分别故。由此故知。第八识体不缘我也。第八识变。变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 于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识不缘无为 若实无为因未证故。若假无为无体用故皆不得缘。于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应行。如前已辨缘实非假等。
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故外人问。
论。何故此识至为所缘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论。有漏识变至势力故变。
述曰。第二癈立也。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设任运生。境无实用。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
论。二随分别势力故变。
述曰。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别故变境体定无。亦缘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后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顺论有用等文。
论。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述曰。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识等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识等不缘心等。总谈心等缘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八异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火 既尔五识应一向缘假。青等应非实 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 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识等中报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运生。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识故 问触等所变根。无见用故非因变。触等所变色。非因变故无碍用。五识所变为例亦尔答理齐。亦无碍用。七识所变并无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 若瑜伽释家。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即不违此文。然违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前解为胜。顺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 分别变者。心.心所之总名。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后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论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碍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亦随因缘变。其境或有用 问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 答随彼实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随分别者此是何义。随加行义。分别变者诸心.心所强筹度义。定心.及五识。有虽加行生不皆强筹度。故变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变。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
论。异熟识变至必有实有。
述曰。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用。
论。若变心等至不能缘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地论第六卷.此第十亦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如镜中火。乃至广说。
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变不须生故。
论。须彼实用别从此生。
述曰。须七识等受用于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
若有实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应第八缘。
论。变无为等亦无实用。
述曰。若第八缘实无为者。无为无用。此未证故。若似无为非实无为。故不变也。论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应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应行。亦无有过。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论。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述曰。此总结也问若有漏识因缘有相。分别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别故。应不缘无。因缘生故皆应缘实。
论。至无漏位至亦现彼影。
述曰。于无漏位胜惠相应。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浊。今设无用亦现彼影。即缘于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亲证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
论。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述曰。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尔诸佛大圆镜智。亦应缘自相应心所。是遍智故 许亦无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亲为所缘。不遮疎故 若尔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 此亦不尔。自自证分与他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 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证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于相应心故。法皆尽故。自证复能缘见分故。但约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证。斯有何过。
论。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种。
述曰。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宽狭胜劣。其六.七识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应分别。
论。在欲色界至缘有漏种。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别。如护月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总结于前三界缘也。
论。厌离色故至此色为境。
述曰。无色无色。厌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于理无违。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异界异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后问答辨论。
论。不可知者至难可了知。
述曰。谓前颂说不可知言。第一见分行相难可了知。
论。或此所缘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难知。内执受境。即有漏种.及有根身微细难知。非执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难知。总第二段。如瑜伽论五十一说。于欲界中缘狭小境 此中谓约身器为小。色界广大。亦约身器。初禅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即约种子生现行识时。作此行解故。缘此无量行解之种。名缘无量所执受境。无所有处等准此应知既缘种上差别功能。故知亦缘二无心定此理不然。所言缘者从果为名。非缘此种子无量行解。故不缘无心定等。如前已说。
论。云何是识至行相难知。
述曰。谓外问言。即经部等.萨婆多等。既行难知应非是识。此行相言但言见分。
论。如灭定中至应信为有。
述曰。此举喻答。此答经部。彼末计许灭定有心。故以例答。如灭定中不离身识。行亦难知 应信第八识恒体有。此答上座.及末经部。有细意识。于此可然。
萨婆多等定中无识。如隔日疟。答萨婆多。彼不许灭定有识故。以理答之。
论。然必应许至如有心时。
述曰。比量如文。
论。无想等位应知亦尔。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计宗各解不同无不定过 此中亦有无心闷绝。睡眠等位。唯自所许 或皆等中此等有识。下自广成。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基撰
论第三卷
若解本识十门义中。上来合二段已解五门讫 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于中有五。一问起论端。二举颂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四别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颂中相应之义 或分为二。一问。二答 答中有二。初举颂。后广释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应位。二别解五所。三解相应义。
论。此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初问也。
论。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述曰。此举颂答。即第二句相应之言。亦通五受。下释家解。
论。阿赖耶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此释本颂相应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谓此本识三位名中。举初狭名释识宽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余一切位。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此五心所相应。
论。以是遍行心所摄故。
述曰。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决定相应。虽复不增亦不可减定俱生灭。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与余法相应。此下论中自当解释。虽复藏识二乘能断。断已亦但五数相应。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论。触谓三和至所依为业。
述曰。自下第四别解五所。于中有二。初别解五体性.作业。次总释此得与识俱 别解各有二。初总。次别 总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扬论等文并同此。即出体显业。
论。谓根境识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别解有二。初广前。故破他 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
下解于触由二义故亦名三和。
论。触依彼生至故说为彼。
述曰。即由二义触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触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触。对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即触之果。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别。此三和合由触故然。故说触能和合三法。由此二义触名三和。非一触体可名三故。从触之因.及所和果。说触为彼三和合也 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识居现在。触如何和 答令相随顺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 岂是合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说三和。非等无间触名三和。于理无失。根.境.识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于他世。去.来二世非实有故 问境在未来。触在现在。如何说触是彼果耶 答谁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顺生心等。故现识.触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于去.来触虽所生。亦名为果。
上来解总触谓三和 自下释前分别变异。
论。三和合位至说名变异。
述曰。初解变异。后释分别 谓根.境.识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变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顺生心所作用。于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珠说名变异。变异即是三体上用。
正解变异体即三法。次解分别。
论。触似彼起故名分别。
述曰。分别之用是触功能。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用功能说名分别 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 此意总显根等三法。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领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别变异 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顺生于触名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顺生名分别 设尔何失 若自顺生名分别。应说触触以为缘。如顺生受有功能。说触用名分别故。若自不顺名为分别。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触耶 答触不似彼生触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无领似。例触应尔。又分限故。谓根.及境能生于识。亦能生余。二种功能。识但生余无自生用。例触应尔。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无势分故。若约见.自证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别变异。何故集论第一等。云于根变异分别为体。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根变异力至根之变异。
述曰。下会相违。谓三和位引触起时。根变异力胜余二种。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不说分别识.境变异 今言等者。等取杂集 复言根之第六转者。显变异是根体之用。对法论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仍不分别根功能尽。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 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为尽理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能分别令三位珠。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 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 答一由主故。有珠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阙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阙遍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阙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
问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
论。和合一切至是触自性。
述曰。更有余能非触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触功力。
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
论。既似顺起至所依为业。
述曰。即此触数。既似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论。起尽经说至触为缘故。
述曰。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论。由斯故说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 问触依三和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合生名分别根.境 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 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疎.种子。若说疎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论。瑜伽但说至举此摄余。
述曰。由此思体为主胜故 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初说云何行蕴。谓六思身 彼自释言为导首故 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
问曰若尔何故集论.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论。集论等说至近而胜故。
述曰。此即总举唯受所由。
何者为近。复是胜耶。
论。谓触所取至引发胜故。
述曰。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邻近。相邻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为相邻。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邻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 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 答释此难至受当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为破彼计故次说云。
论。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论。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爱身.六触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论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 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 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二。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
论。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 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
论。能为缘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
思分位故彼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
论。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 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 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 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 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 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三部不同。
论。作意谓能至引心为业。
述曰。解第二数。文可知也 初略明体.业。次广。后破。显扬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须警。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应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论。谓此警觉至故名作意。
述曰。谓作意等并未生位。其作意种。义警应生心之种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种子。彼未逢缘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正理师说。作意之用在未来起。此在种子义势亦同。由作动意立作意名。作意种子能警心种。此解依文 或现作意与识同时。义说警彼应生心种令起趣境。理亦无违。起已方警。警理难见。故论不许 问作意警于心。种位言能警。触等生心所。现位不能生 于此难中应设功力。种子之位未有三种不和之义。亦无心.心所合不同触境故。触唯说现行有用 问心种能生现。作意警方生。心所无能警。种应不生现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与心齐。何得为难。
问既尔应说。
论。虽此亦能至俱说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觉。但说心者为是主故 问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无能警。应种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说由触起。触不由触起。自体应不生 问此质不定。为如触数无能生触。为如生等复有能生 于此难中复应思择。
然顺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谓能令心回趣异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隐。故今叙云。
论。有说令心回趣异境。
述曰。此叙彼计。下破之云。此应非遍行。住此境无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义故。若相微隐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谓心回转。然约显相处说。非为尽理。不同彼执得为尽理。
集论初说于所缘境持心令住。故论叙言。
论。或于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叙彼计。集论文意亦非尽理。下破之云不异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师亦可应非遍行。若散乱心行相无故。
论。彼俱非理至不异定故。
述曰。应非遍行故。破正理师 应不异定故。破杂集论师 已如前说。由杂集师不解集论。约此行相以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云。且约新起异缘胜说。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据修中行定胜作意说。故与定别此亦不然。义不具故。既说行相应尽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论破。与萨婆多别。如俱舍第四 问何故百法等。作意为初。此论中所明触为先说 答和合三法摄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触胜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胜力。此约和合。触乃先明。彼论约警。作意初说。各据一门不相违也。
论。受谓领纳至起爱为业。
述曰。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后破外执。体.业可知。
论。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爱为业。谓于乐受未得希合。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故。此唯是爱。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爱故。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 此释一切染爱作业。非第八识。不生爱故 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识中爱。义亦无妨。受善.恶境起诸爱故。如想起言疎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决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约胜能说。余之三业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 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 故论破之。
论。有作是说至谓领俱触。
述曰。初叙彼计。领所缘境名境界受。领同时触名领自性。触有苦.乐.舍。受皆能领故。
彼师评云。
论。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领触。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
初叙计讫。二论主破云。
论。彼说非理至俱生触故。
述曰。今应问彼。如何说受能领俱触。受定不缘俱生触。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缘相应法如前已破。又违汝宗。若触前受后。后受领前触。既不缘前触。如何名为领。或应触.受一念不俱。
三彼复救言受领触者。似俱时触说名为领非缘名领。四论主难。
论。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述曰。此牒彼计。
论。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述曰。正难于彼。如果谷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应皆受性。以似因故。犹如于受。谓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茎等。言果似因为简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复为简彼论说之言。第六转摄。此难体破。彼返质云。受领于触即缘俱生。触领根等应缘根等 此不为例。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触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互阙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难同受。故次第六论主复难。
论。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触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领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岂成。此难名破。
次下第七彼复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触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触果。触是受因。受能领触所生受体。即自领义。名自性受。言领触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论。若谓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次下第八论主复非。
论。理亦不然至不自证故。
述曰。若言自缘名领自性。违汝自执。不自证故。彼计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违自失。
故次第九彼复救曰。言自领者。非谓自缘。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论主复非。
论。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论。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执。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应皆名受。设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为受。余思.想等应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领触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设难言受领于因不得名受。触似三和应不名触 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故别名为触。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触义同。
论。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述曰。此结非也。理既非胜。但诱婴儿。非关智者。此总结破。
次第十三彼复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说受别 十四论主答。
论。然境界受至不共余故。
述曰。此义如何。能领顺.违.俱非境相。定属已者名境界受。谓余心等但取所缘。不谓定令境摄属己。于顺.违等行相浅近。不摄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摄为骂己。余非奴者不摄属己。故受亦然。领于境界定属己故。领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劳虚构取自性受 问受领于触应名分别。设尔无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
论。想谓于境至名言为业。
述曰。体性可知。业言施设者安立之异名。建立发起者亦名施设。
论。谓要安立至种种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异名。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齐而取共相名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类众多故名种种。诸论说名为其想者。从因而说。说想为名。从果而说。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业但是意俱之想。余识俱想不起名故。设疎起名亦无失者。第八识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业不遍。
论。思谓令心至役心为业。
述曰。其义可知。
论。谓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谓瑜伽论第三卷。说即此邪正俱相违行因相。由思了别 谓邪.正等行即身.语业。此行之因即善.恶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诸业。起善.恶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业 问思令心作。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说。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实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胜故但说作心。
此别解已次下总释俱。
论。此五既是至决定相应。
述曰。释与五俱无心起时无随一故。
论。其遍行相后当广释。
述曰。指遍行义.及心所等缘总别相。如第五卷自当广说。
上来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颂中相应二字。此或通五数。或通舍受。二处皆得准此初答文。相应属五数。
论。此触等五至故名相应。
述曰。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 事.处相似名之为等。时.依定一名之为等。正与此同。今约见分为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名事 等者相似义。体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缘.事皆名为等。以触等五相。托本识相生。所缘既相似。故名为等。唯识为宗。不约本质名为所缘。亦非影像名为行相 时谓剎那。定同一世 依谓依根俱有。无间。如下当辨。不取种子。以各别故。即以四义解颂相应。谓除行相。
或虽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论等第一卷。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说名为同。其实各别 此约实义名所缘等 彼约相同名同一所缘 又此约影像说为相分名所缘等。相各别故 彼约本质说为所缘故名为同。亦不违也。下此论文许有二故。如枢要中释此疑难 此中五义各有所简 时简前后 依简别识 行简依同其境各别 缘简别见 事简体多。
虽具上义。若事不等不名相应。如五与意唯依.事简 或但四义。唯除行相。以各别故。一一应思非无所以。
上来已解相应门讫。自下解颂唯舍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别。
论。此识行相至舍受相应。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复次等释唯舍俱。后简不与余所相应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复次释。后解外难 三复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释中复有五义。一极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乐受必明了故。此中忧.喜入苦.乐中。依三受门不言忧.喜 二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取中容境。是舍受相。若是余受取顺.违境故 三由微细。若是余受行相必麁 四由一类。若是余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类。五相续而转。若是余受必有间断。此恒相续故唯舍受 若许明了行相可知。便应不能摄益相续 若能分别违.顺境相。非真异熟。真异熟者取境定故 若麁动者。应如余心非异熟主。显行相难知异余识也若许易脱。即善.恶趣皆悉不能互摄彼种。许是善识能持恶种。与理相违。摄论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间断。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舍寿故。性非坚故。如余心等由此五义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种相续又解。此识极不明了。简无惠.念。惠.念行相极明了故 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显唯.舍受非苦.乐俱。及简不与善.染等并微细之缘。简定及非异熟。非异熟法相麁动故。定深取所缘。此任运细不深取故 一类之义。简胜解数。先不定境今印定时有胜解故 相续而转。显无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续故无有欲也 由此五义。第二正显唯舍所由。所余四缘。因简别境等故唯与舍俱 虽有二解前解为胜。显舍受俱。不应于中简其别境等。
论。又此相应至唯是舍受。
述曰。此第二复次。显是异熟总业所招故唯舍并。
论。苦乐二受至非此相应。
述曰。显此不与苦.乐二受相应所由。如八证中最初执受五因之内。任运生解。如五十一.对法第二说 异熟生等。并如前释。由六识中异熟生受。待缘方起。故今简之。
论。又由此识至为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续义 无转者。一类义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显第七识恒缘执我。
论。若与苦乐至舍受相应。
述曰。显我不缘苦.乐二受。非一类故。故唯舍俱。生善.恶趣余受转故。第三复次也 由前三义故唯舍俱 勘诸经论。唯初复次五义之中第四义解。
上来依理解颂文讫。自下依义释外妨难。
论。若尔如何至恶业异熟。
述曰。萨婆多等为此难也。彼部难云。舍受寂静。善业调顺可能招之。如何逼迫业。亦招寂静果。此依彼宗故以为难。
论。既许善业至此亦应然。
述曰。即返质答。既许善业能招舍受。此不善业类亦应然。能招舍受。
论。舍受不违至善恶俱招。
述曰。此显所由.及同法喻。舍受行相不违苦.乐二种品故。此质解也 舍受不违苦。恶业不得招舍受不违乐。善业应不感 苦.乐自相违。善.恶之业不招于苦.乐 舍受不违二。何妨善.恶并能招。如无记法二业俱感不违二故。不以寂静解舍。亦通恶业感。中容之行名为舍故通不善招 问返诘虽然理犹未晓。如何寂静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无记既寂静。何为恶业果。舍虽寂静。不违二故得为恶果。下同禅定禅之寂静。此无所能为故通恶业感。余七转识设起苦.乐。此识皆俱。以舍不违苦.乐品故 若或苦.乐俱于人.天中应不受苦果。以相违故。三恶趣中应不受乐果。亦相违故 此中苦.乐皆是别报。故舍不违。若随所生受便转变。即易脱故。过失如前。
外人复难。
论。如何此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释不与余心所相应。既知唯舍已便难唯五俱。
论。互相违故。
述曰。此论主答。别境.善等行相。与识既互相违。故不俱也。此总答之。
论。谓欲希望至无所希望。
述曰。下别答也。随何世境乐便有欲。任运之识不乐观境。故无有欲。
论。胜解印持至无所印持。
述曰。胜解印持曾为犹预境今得决定事 此识行相[梦-夕+登]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须印之。故无胜解。
论。念唯明记至不能明记。
述曰。念相明记曾习事转 此识昧而且劣。恒缘任运现在之境 不能明记曾所受境故无有念。
论。定能令心至剎那别缘。
述曰。定虽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时所观本质前后相续。恒专注缘 此识任运不作加行专注本质。恒缘现在影像所缘。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专注趣向所缘。此识浮疎行相不尔。故非定俱 言任运者。是随业转。
论。惠唯简择至不能简择。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余文可解 此之别简。行相周通。于佛起别境。于理亦无失。
论。故此不与别境相应。
述曰。此总结也。
已说别境非此识俱 次简善等不俱所以。
论。此识唯是至亦不相应。
述曰。异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应 等者。等取余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难曰。善.染非异熟。可说不相应。不定中无记。何非此识并 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恶作等四至定非异熟。
述曰。非异熟者。非真异熟。不遮异熟生亦有恶作等。下不定中自当分别。非一切时常相续故非此相应。
上来第七唯舍门讫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门。
论。法有四种至何法摄耶。
述曰。此最初问法有四种。何法所摄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释中。此三种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胜义。有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爱果故。麁重.生灭.非安隐故。无为善法名胜义善。最极寂静性安隐故 诸极恶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麁显非爱果故。诸有漏法名胜义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隐故 有为无记法名世俗无记。不能招爱.非爱果故。自性麁重滥不善故 虚空.非择灭。名胜义无记。不招二果。无所滥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 一感爱果善。谓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谓有为善法 三性安隐善。谓无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爱果不善。谓极恶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谓染污法 三性不安隐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三者 一相应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不相应无记。谓无记色.不相应行 三真实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应善。谓信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谓诸善色.不相应行。种子善者准义亦尔 四胜义善。谓善无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谓无惭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应不善。谓无惭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谓不善色。不相应行。种子亦尔 四胜义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四者 一能变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所变无记。谓无记色法。种子亦尔 三分位无记。谓无记不相应法 四胜义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如对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诸门解善等。皆以此义通释于彼。此中一一如理应知。
论。此识唯是至异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总答。次别答。后释无记名。此总答也。若善.恶性必非异熟。
下别答之。
论。异熟若是至应不得成。
述曰。别有三释。此为一因证唯无记。摄论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应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无流转。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转。恶趣翻亦然。既恒生恶应无还灭。由道故还。由灭故灭。
第二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识既是果报之主。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应不为恶依。是恶。亦应不为善依。互相违故。何得与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应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说唯无记性可受熏习。
萨婆多等若复难言无熏习识亦有何过。
论。无熏习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论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无熏习者。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既无熏习即无种子。种子若无即是无因。因既无故其果亦无。
论。故此唯是无覆无记。
述曰。此总结也。
自下第三释无记等义。
论。覆谓染法障圣道故。
述曰。何名无覆。覆谓覆障。体即染法 覆义如何 障圣道故。
论。又能蔽心令不净故。
述曰。合以二义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
论。此识非染故名无覆。
述曰。总结释也。
论。记谓善恶至可记别故。
述曰。何名无记。记谓善.恶。此有二义可名为记。一善有可爱果。不善有不可爱果。可记别故。二善.恶法体胜无记法。可调和故。或[怡-台+龙]戾故。可记别也 世尊记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记别故。说名为记。
论。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述曰。此结释名总是第八何性俱门。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 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 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 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 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 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 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 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征。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酰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 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 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 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疎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 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毘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 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征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 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 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 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 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 为简彼宗言非常断。
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 一类者。常无记义 相续者。未曾断义。
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 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 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 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 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 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无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盘差别。
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论。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
述曰。又识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论。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鱼.水上之草。喻内习气.外触受等内外法也。
论。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论。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断者。后法续故 因灭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于喻。余文可解。
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初牒说一切有部.正量等难破彼宗执二破上座部师。三破经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过.未有体性故 此意难言。若如我等过.未有体。未来续故不断。往过去故不常。汝过去无可许非常。未来既无后法应断。现不住故。当无体故。如是岂成缘起正理。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论主反质。过去.未来汝执实有可许非断。未来续故与我不同。如何过去说恒有故不是常义。前言我宗断不成缘起理。今汝既是常。常岂缘生理。
论。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论主遭难不能出理而行返质。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下第四答。
论。若不摧邪难以显正。
述曰。此论主答。黑山既倾白日斯现。故须破也。
次出正理。
论。前因灭位至低昂时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灭位后果即生。中间无隔因果不断。如秤两头低昂时等。由彼低时此昂时故。
论。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断。
述曰。前生.后灭相续如流。岂假去.来是有。方成因果不断。不籍去.来因果足不断故。谓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此之种子后念即起。剎那剎那恒时现在。而是无常因果不断。
下第五难。
论。因现有位至谁离断常。
述曰。外难云。如一种子因于现在有作用时后果未生。果法未来既体是无。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说因者是谁之因。无果可属因定能生彼故。问果亦尔。现为因即无果。现为果即无因。因果既无断.常谁离。初但难断。今亦难常。
论。若有因时至岂离断常。
述曰。论主反质。即第六也。此为彼部未来有故。其果之体未来已有。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于因。若果本无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于因 量云未来果法应不待因。体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义本欲生果。果有不待于因。因义不成。有果义亦应无量云。所言果法。应非是果。以先有体故。由如于因 汝所言因。应不是因。先有体故。犹如于果 无因.无果岂离断.常言我不离。汝岂离耶 初随返质唯难于常。今随双难亦破于断。
论。因果义成至非预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质。未来因果虽先有体。名因果时。要依作用不依于体。未有作用名未来。正有作用名现在。作用已息名过去。现有因用果用未生。因义既成果义便立。故所诘难非预我宗 预者。关也。
论。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论主难。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体.用无别故量云。所计作用。未来应有。不离体故。犹如于体 所计体法。应未来无。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来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无作用故。如无为法 又相未相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非相迁故。如无为法设彼救前难言未来用.体虽皆具有。缘不合故。用不起者 应难彼云。既言诸法本来皆有。所待之缘亦应本有。缘既许本有。未来应起用 量云。未来一切法。用应常起。因缘具故。如现在法。若言缘等或未来无。即非未来有一切法。又说未来有生相用。过去说有与果用者。过.未有用应名现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谓取.与用难云。等无间缘过去取果婆沙正说。即应过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应名现在 彼与果用灭复灭失。取果之用生复生过。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谓作用。即阿罗汉末后之心。应不名现在。无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无作用应名已灭。如何后时更复言灭。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复何异 若言非是无学末心不能取果。彼后念缘阙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违汝宗故。汝说后心非无间缘故。广如婆沙第十文说。终心后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后果若缘不阙。定从此生者。因既缘不阙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无用故。
论。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结申正义也。
论。谓此正理至皆假施设。
述曰。自下申其正义。今明诸法自相离言。离言所以如前已说。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设 此是立宗。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因。
述曰。谓大乘中唯有现法。观此现法有能引生当果之用当果虽无。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寻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观此法果。遂心变作未来之相。此似未来实是现在。即假说此所变未来名为当果。对此假当有之果。而说现在法为因 此未来果。即观现法功能而假变也。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果。
述曰。其因亦尔。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即熟变相等。观此所从生处。而心变为过去。实非过去而是现在。假说所变为现法因。对此假曾有过去因。而说现在为果。
论。假谓现识似彼相现。
述曰。何者为假。识缘于此现法。之时。寻所从生说之为因。说现为果。寻现世法。及所生法。变似未来之相。现名为因。未来为果。故言假也。而实所观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于因。性离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论。如是因果至应顺修学。
述曰。此结劝学。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断。故离二边契会中道。劝诸智者应顺修学。此答于前生灭分位法也 中道者。无漏真智之异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此性离言。假说曾.当名为因果。非谓实有。此即无有二边之过。除遍计所执。说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总叙大乘真义。法唯现在。识变有三世 诸义不同如瑜伽论五十一卷.六十九卷.显扬第十.对法第三.中边第一。皆说三世依种子立。约曾.当义说其世也 六十六卷.对法第四.及第十三.萨遮尼干子经。皆说有六通三乘差别。宿命智缘过去。生死智缘未来。他心.漏尽缘现在。三世等虽非种子亦有三世 今于此中。复约识变曾.当因果以说去.来 诸经论说虽多不同。总束而言莫过三种 一道理三世。即依种子曾.当义。说有去.来世。当有名未来。曾有名过去。现有名现在。于现法上义说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时法尔皆有如此功力。由异生.圣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见皆实。但由智力。非是妄识之所变也。前第二说。由澄净故亦现彼影。由多修习此去.来法。法尔能现随其势分多少时节。理实能缘。及所缘法唯在现在 三依唯识。此义虽通。然前二外别有异体。多分分别妄心所变。似去.来相。实唯现在 此中论文。法体离言但唯有识 或复更释。虽有唯识.道理二种无别神通。恐滥妄缘故分三种。
约此三义解诸违文。皆并摄入此所会义。余不过此。设立四减三皆为妄说。今犹未尽。此中所明粗陈梗概。如别抄中广引诚说。
论。有余部说至恒相续义。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于此起救 于中有三。一总立宗。二出所以。三结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胜军论师种子等法前果后因俱时而生。彼谓因果恐有断过。被他如先有因时无果等难已。复以大乘。假说现在之三相用不同时起。前法至生后法未起。至住之时后法未生。至异之时后果方生。恐因果断故。此之义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并生过故。前人等趣至异之时。后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时胜。前法变异无多力能。但名一趣。随所当生彼得趣名。非于前趣故无此过者。不然。阿赖耶识分二趣故。及违此文。胜军论师虽有此义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无章疏现行于世。
论。谓现在法至生灭二时。
述曰。下出法体有三。一直显。上座等云。色法迟钝有三相用时经一世。谓生.住.灭。更无异时。心法迅速但有二时。谓生.及灭。此二相即法辨。离法无别体。然俱现在。彼无过.未故 此中且举心.心所法为论。故言极迅速者犹有二时。
论。生时酬因至而体是一。
述曰。下显因果不断之义。二于一法辨 法生时酬因。即后法为果。在现在法灭时引果。即前法为因。在现在。此是二法为二时 今此所论。即一法体生时为果。灭时为因。为果之时与前法俱。为因之时与后法并。此是一法。然现在二时。前后位别故。此之二时俱现在有。时虽有二前后位别。而体是一。无别法体。即于一法而辨二时。为因为果。
论。前因正灭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于二法辨。前因正灭后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断。因灭果生二俱现在故 体相虽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并现在世同时有故。
论。如是因果至舍此信余。
述曰。此总结也虽无去.来足为因果。非同余部萨婆多等立有过.未。虚妄计度法增常过。不同大乘是假施设法减断过。既离断常过。又无前诸难。谓难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难大乘云。因是谁因。果谁果等。既无诸失。谁有智者舍此胜义。而信于余不了义耶。
论。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时。
述曰。下破有七。今总非云彼虚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时。此第一难。念者剎那之异名。时者生灭之两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后。极微至小应有二分。
论。生灭相违宁同现在。
述曰。此第二难。义意可知。
已下征灭。
论。灭若现在生应未来。
述曰。此难令同萨婆多等。以灭现在。生未来故。生灭二法定不俱时。相违法故。如明闇等。
论。有故名生至宁非过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灭是过去故。
彼若救言。谁言于灭灭即是无。同萨婆多灭体是有。今难之云。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以生违灭。灭即非无。以灭违生。生应非有。生既不成无。灭体如何有。灭若现在非无。生应现在非有。
论。生既现有灭应现无。
述曰。生既现在有。灭无应过去。令同大乘。生.灭二法定不俱世。相违法故。如解惑等。
论。又二相违至见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与灭二法相违。如何同体。如苦.乐等不同一体 故。量云。生.灭二法。体应非一。以相违故。如苦.乐等 彼宗现在一法之上辨生.灭故。
论。生灭若一至宁体同说。
述曰。生灭若一。法生之时应即灭故。故无二时。生.灭若是异不应说体同。二若即者。此法灭时此法应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异者。生体非灭体。以是异故。如苦.乐等。
论。故生灭时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灭二时。俱在现在一世而有。虽复相违而体同者。理必不成。此总结破上座等讫。大乘生.灭。非定一法有.无异故。非定异法即生法灭。非别法灭故无有过。
论。经部师等至能持种故。
述曰。破诸部计。自下第三经部师等。既见上座被征便曰。虽无去.来不同一切有。生.灭异世不同上座师。而色.心中诸功能用即名种子。前生后灭如大乘等。为因果性相续不断甚为胜义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故。经部师等。等自类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经部所说持种色.心。不能持种。非第八故。如声.电等 过.未无体.及无本识。于无色界色久时断。入无心时心久时灭。何法持种得为因果。因果既断名为不然。彼不许有第八识故。
论。由此应信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三总结。有为诸法从缘而生名为缘起。劝彼应信大乘正理。
论。此识无始至当究竟舍。
述曰。此第八段。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即问也。即解颂中第十句。第十门也 答中有二。初略举颂答。后广解之。
论。阿罗汉位方究竟舍。
述曰。此正举颂总答问也。
论。谓诸圣者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广答也于中复二。初略释。后广释。此即初也 谓诸圣者。即通三乘 断烦恼障究竟尽者。彼位若是永害随眠。皆在金刚心时断已皆成阿罗汉果。三乘并然 若伏断永不起此言断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师。此既总文亦为三释 若据正义。唯初二释顺此论文。此据位全。除二乘金刚心。少故不说。八地菩萨随应二释 此中唯依断烦恼障尽名阿罗汉。非据所知障。害烦恼贼故。非是缚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无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论。尔时此识至说之为舍。
述曰。由于彼位此识之中烦恼麁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非体亦无。此麁重言显烦恼种。对法论等。说种子麁重故。虽烦恼现行亦名麁重。无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种子非余。由种断时现行执藏。发润之惑皆不起故。说名为舍。此执藏名唯约缚说。法执非缚故不说断。又毕竟无现行麁重。亦说为舍。通八地故。若说习气四位不成。
问阿罗汉名通在几乘。几位中有。
论。此中所说至无学果位。
述曰。下正广解。于中有二。初广阿罗汉。后广舍位 初有三师。第一师中有五。一释颂文。二问。三答。四征。五释 阿罗汉者。此正云应。应者契当之义。应断烦恼。应受供故。应不复受分段生故。若但言应即通三义。故言如来应不言应供。若着供字。唯得一义。便失二义。显阿罗汉通摄三乘唯无学位。余位未满。非可应故。
问何故有学非阿罗汉。三无学得阿罗汉名。
论。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罗汉言应。即杀贼。应供。无生三义故也 何故不言离所知障 所知障体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 何故不言离变易死二乘无学有变易生。此非由烦恼所招起故。已离系缚得解脱故无分段死 有学亦是殊胜福田。如见道出等供养获现福。何故不得名应供耶 非一切时堪受供故。望自乘无学。非是圆满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问曰。何知此识三乘皆舍。阿罗汉号通在三乘。故论总问云何知然。
论。决择分说至阿赖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问也。舍通三乘。决择分中第一卷说四句分别 谓有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识。谓三乘无学.不退菩萨不入无心位 有成就阿赖耶非转识。谓七地以前。二乘有学。一切异生入无心位 有俱成就。谓此第二句不入无心位 有俱不成。谓第一句入无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论。集论复说至及如来故。
述曰。又如杂集论第十四卷.集论第七说 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 佛既得名阿罗汉者。二乘无学不说自成。答第二问阿罗汉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断所知障故。亦名如来。二乘不然。不可为难如阿罗汉号。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萨不能少断俱生烦恼。金刚定时方顿断尽。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烦恼障即言顿断。所知障不然。此师意说。不退菩萨虽不起现我爱执藏暂时伏离。种犹有故未名为舍。三乘无学我爱种尽乃名为舍。
外人复问。
论。若尔菩萨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四征也。由前立宗烦恼种尽方名为舍。菩萨烦恼种子未除。如何名舍。违圣教故。为此难也。前引决择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无学.及不退地以去菩萨。此先不论故今为难不退有二种。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后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证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续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转转增进。初说回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烦恼故。而义有别亦不相违。由是不退总有四种。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证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烦恼不退。谓无漏道所断烦恼。一切圣者 今说回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证净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应有五。论直往者唯四不退。
论。彼说二乘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五释也。彼说四人。三人据决定。菩萨即回心已。必定不退起诸烦恼。从初发心二万劫。乃至成佛已来。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转名菩萨。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烦恼种子未永害。故 若现行一分无故名舍。分别一分无应亦名舍。又见道以去第七.不起执藏之时。应亦名舍 以全未舍故 若不尔直往八地已去简非不退。以不能舍阿赖耶故 若尔入地诸菩萨等应亦名退。以全未舍阿赖耶故。
问既尔此文。何故不说不退菩萨。
论。即摄在此至不违此义。
述曰。彼摄在此阿罗汉中。从本说故。故彼决择之文。不违此中说义。三乘有学金刚心位。虽断烦恼我执种无。以时少故。彼论不说。此亦不论。二乘有学回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烦恼故。
下第二说。
论。又不动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护法菩萨亦假为二义。于理无违。即同前师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萨体。后显名舍。
此义意言。三乘无学。直往菩萨八地已去。亦舍此识。名不退者。行亦不退。于未得法亦复不退。四理证知。一者一切烦恼永不行故。八地以去无漏相续无现执藏。故可说舍。
论。法駃流中任运转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论第十卷说。第八地已上菩萨。于无相海任运而转。诸佛劝等。乃至广说。剎那剎那真.俗双运。以无功用故任运转。
论。能诸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论说。初地至六地名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为广行 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虽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胜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虽合此难合真俗双行。然极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虽未任运。少用功力即能现前。故与前异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广 然旧地持云。胜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广。以见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于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大。七地已去真俗双行名为广。所望不同不相违也 今菩萨地瑜伽四十八卷说。初劫名波罗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罗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 此约波罗蜜多别。亦不相违 然初地已前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于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庄严之。八地已去。于万行中具修万行。然所修愿.力.智度。渐次胜前别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证与彼文同。
论。剎那剎那转增进故。
述曰。此第四理。谓八地后无漏相续无有漏间。又彼亦无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进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萨地等。彼谓从此八地已去。于初剎那能得过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转胜进倍前。
论。此位方名不退菩萨。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简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萨能伏烦恼毕竟不行。非第七识。今通七识 第二因简前六地 第三因简第七地 第四因简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方名不退。舍赖耶名。
论。然此菩萨至为自内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舍名也。第七识等烦恼我执现行无故。
论。由斯永舍至名阿罗汉。
述曰。此师意说。无现执藏瑜伽说此即名为舍。以阿赖耶是藏义故。此亦说彼名阿罗汉。三义具故。如前应知 问若现不执即名为舍。七地以前亦有不执。入无漏心等。应皆名舍 答此不然。非竟毕故。毕竟不行方名为舍故 问若尔二乘金刚心。应名舍此识 答实亦应名舍。以时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论。亦不违理。初师名舍断种名舍.此第二说。若断.若伏毕竟不行。说之为舍。故七地前不得舍名。
下第三解。
论。有义初地至所显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释。二破。三救。四征。五会。六难申正义。初中有二。初出不退体。后辨舍。由五因故证入地菩萨亦舍此识名。此第一因。即难陀论师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无劳解释。
论。已得二种殊胜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体.后得。
论。已断分别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论。能一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约六波罗蜜论。不尔即与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无有差别。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论。虽为利益至不退菩萨。
述曰。即第五因。名为不退。此如摄论十地菩萨观为利益。不动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论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论。然此菩萨至名阿罗汉。
述曰。上释不退。下辨舍。舍中有二。初理辨舍。后引证。此初也。烦恼分别少分舍故。舍执藏名。其文易解。
论。故集论中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引证也。集论第七.杂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萨。虽未永断一切烦恼等。虽有不为失。无漏智力如呪.药故。如阿罗汉已断烦恼无过失故。此中亦名为阿罗汉。故摄此菩萨在阿罗汉中。
论。彼说非理至阿赖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识我见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见犹现行故。为此难也。前第二师作如此难。
论。若彼分别至诸论所说。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为舍。第三牒前师救意 则预流下乃至所说。正是第四征难辞。此下难中。以预流果例同彼菩萨。应舍赖耶名。然圣教不说。若谓菩萨双断二障。法我亦除非预流者。此唯人见名为执藏非于法执。若不尔者。其阿罗汉应名不舍阿赖耶识。以有俱生法我见故。故知但以人执为藏不以法执。
第五段。第三师会云。
论。地上菩萨至例此菩萨。
述曰。十地菩萨所起烦恼不为过失。非预流等。以预流等所起烦恼。皆不正知为过失故。如瑜伽论七十七八说菩萨起烦恼有三。一名无染污相。谓正知故起等。
论。彼六识中至预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论主难云。彼入地菩萨前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间断起故。相貌麁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识一类无断。任运现行非相麁显。于有学位除无漏心灭尽定外有漏心时。执藏此识。宁不与彼预流等同。有时执故。预流等唯入人空观无漏心时此识不行。有漏心时即便现起。与此菩萨同不名舍。何故菩萨即名为舍。
论。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述曰。此结非也。第八地去诸菩萨等。无漏相续。一切烦恼皆不现行。虽有种子现行皆尽。可得名舍。非七地前烦恼不起。如何说舍。彼决择分七十七八.及菩萨地四十八。说八地已去一切菩萨。一切烦恼不现行故。故此释非。前二师是也。
论。然阿罗汉至为自内我。
述曰。下结正义。且如初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罗汉摄。有种染故。三乘无学方名为舍。
第二师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是此中摄。故总说言阿罗汉舍。断种永伏现行烦恼。皆已尽故并名为舍。
论。由斯永失至第八识体。
述曰。不复执藏说名为舍。非是第八识体全无名舍识也。
全无第八于理何违。
论。勿阿罗汉至无余涅盘。
述曰。无第八体。即阿罗汉无识持种。于金刚心正断此时。即便应入无余涅盘。以有漏果尽无识持种故。勿阿罗汉得有此事。故不得舍第八识体。此中说舍唯约执藏。以过重故。不约能所藏以为舍也。
论。然第八识至立种种名。
述曰。上来已广阿罗汉讫。下正解舍 于中有二。初列异名。后颂以下方正明舍。一切有情皆有此体。故随别义立种种名。名非一故。于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别。
论。谓或名心至所积集故。
述曰。梵云质多。此名心也。摄论第一云由种种法积集种子等。即积集义是心义。集起义是心义。以能集生多种子故。或能熏种于此识中。既积集已后起诸法。故说此识名为心义心.意.识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识。摄论等云心体第三离阿赖耶识不可得故。对法第二亦有心义。与此不同。彼摄法异。据一边说。
论。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坏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执持。执持诸种.有色根故。此通凡.圣。摄论第一云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义说。非通诸圣。杂集论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据胜说。约根为论。至下自知。
论。或名所知至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与彼为依名所知依。即摄论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赖耶识之别名也。故中边云。虚妄分别有。于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识有。
论。或名种子识至诸种子故。
述曰。即与诸法为种子义。前第一名心是积集种在其中义。今此取能生诸法义。故二差别。摄论无此一名。如杂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论。此等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识。如摄论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识。亦名为意。及宝性论等众名。如别抄说。此通有无漏.及若凡若圣。名一切位。即是相续执持位名。
论。或名阿赖耶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执藏义故。与杂染法互为缘故。我见缘故 此文杂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杂染等法不失故 我爱缘之为执藏义。即识为所藏 又始终为论此能执藏亦通无漏。始终为论此为所藏不通无漏。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执已尽。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论染为能藏义。
论。此名唯在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在异生.二乘有学.七地已前菩萨。现行我爱缘故若尔二乘金刚心时有学所摄。何故不除略故不说。初师第三随理应说。非无学位.及不退菩萨。以彼非有杂染品法执藏义故。此中长读文势亦远谓非无学.及不退菩萨。有此杂染执藏之义。即无学圣.不退菩萨无此我爱执藏位名。
论。或名异熟识至异熟果故。
述曰。此意显是引果义故。有漏无记名为异熟。与因异故。从异熟因所生起故。无漏是善非名异熟。非与因异。及异熟因生故。
论。此名唯在至无记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异生.二乘有学无学.及第十地已还菩萨皆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刚心菩萨。云何犹有异熟识名。有漏皆舍故 由此义故种子生现异时说云。此心菩萨未舍此识。以此文证。如来地方舍故。若不尔者。尔时已舍何不名佛。及不说此位已舍此识。既不名佛。及不说舍。明圆镜智此时未生。入如来地方舍此识智方生故 若说金刚心已舍此识。今此但约多分为论。亦不相违。其如来地纯无漏善。无无记故。如佛地论第三.四等诸诤中说。此小乘名穷生死蕴.有分识等。与异熟识分位相似。生死尽故。若约断缚说。即二乘无学无有此名。彼二乘无学已断生死缚故。前解为胜。八地菩萨分段生尽。不名舍此异熟识故。更无死此生彼处故。此准能缘以分三位 一补特伽罗我见相应位。名染污末那缘阿赖耶 二法我见相应名不染末那缘异熟识 三但为末那缘阿陀识。若平等性智相应。通缘三位。七地以前缘阿赖耶。执藏之义未舍。故缘余二可知。仍加缘无垢识。以能缘从所缘分三。所缘亦从能缘分三。
论。或名无垢识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无漏依。体性无垢。先名阿末罗识。或名阿摩罗识。古师立为第九识者。非也。然楞伽经有九种识。如上下会。此无垢识。是圆镜智相应识名。转因第八心体得之。
论。此名唯在至第八识故。
述曰。今显此识唯如来有。无漏善法不可熏故。即显无漏诸法种子。皆是因中已熏满足。佛果已去更无熏习。前佛后佛无差别故。功能齐故。若受熏时功德异故。如佛地论。有为无漏皆不受熏。是无漏故。如涅盘等。金刚心菩萨等既有二说。若已起者。时少故不说。
论。如契经说至圆镜智相应。
述曰。此即如来功德庄严经颂也。证无垢识圆镜智俱。此颂易知故不须释 界者。性义等如下当解。然此本识三位差别。下第七识三位别中。自当别对巨细料简 何故此中不说根本识。有分识.穷生死蕴名。摄论第二说。阿赖耶识为性。心为性。阿陀那识为性。阿赖耶为性。此末一名是萨婆多阿含经中爱.乐.欣.喜之名。彼经不说有识言故。此中不说小乘之名 答此等在后证中说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论。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须显。准义令知 然此位总有三。谓我爱执藏位等。如前卷说准此名知。
问名有众多。此论颂中偏说阿赖耶。何不说余者。
论。阿赖耶名至此中偏说。
述曰。杂染执藏过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舍故。以二义故此中偏说 唯说阿罗汉舍。不说舍异熟识等。此据舍缚。若据异熟识舍时。即阿赖耶同。故以体说异熟识舍。不说依缚异熟舍位。
论。异熟识体至涅盘时舍。
述曰。前言识名通局。不论舍之位次 阿赖耶名以下。方明众名舍之位次 将得菩提舍异熟名。无间.解脱。将得.正得二释。此中皆名将得。然准下说此为二义 一云种生现同时有二。护法云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是菩提。与圆镜智俱起。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正舍名舍。菩提在未来。故名将得二云亦种生现行同时义。金刚心生异熟识灭。菩提在当解脱道时。得与成熟既无别体。其时已舍异熟识。菩提将成熟。故名为将得。其种生现异时同前。初师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在未来。各为将得。尔时舍异熟识。异熟识虽在现在。名为正舍。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等。义说成就与得差别。实无别体 此并护法弟子。种生现时二家异说问何故前明识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与前乃别 答彼约宽狭先宽后狭。此约断位性相求故。故与前别 二乘正入无余时舍。若是菩萨金刚心舍。不行名舍。非断缚义。
论。无垢识体至无尽时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灭故。如决择分有余依地。问佛.及声闻无余何别。彼言不别者。彼答苦依尽真如为论。非谓入寂为同答也。阿赖耶识上已说舍不须重说。
论。心等通故随义应说。
述曰。谓此心等随染爱藏。随是何乘。金刚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舍。若异熟位亦舍心者。即二乘入涅盘时舍。无漏心者无有舍时 心言等者。谓所知依。执持识等 或心义者。菩萨因中。二乘无学实有熏习。佛无熏习。前有熏习。熏习之种如来亦有。亦得名心。
论。然第八识至执受处境。
述曰。前来八段十义解本颂讫。此下第二总料简之。此识因果三乘而论。总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萨。二乘无学已前诸位。唯无记性。异熟所摄。虽无学等已断诸业。先业招故。旧业势分亦名异熟 唯与触等五数相应。但缘前说执受根身.种子.处境 处谓处所。此有三门。谓性.俱.境。前十门中与佛不同。此中分别。同者不论 谓自相.果相.及舍三门次前已说。有言有漏位。即显前二.及后一门。其因相一切种.不可知了.舍俱恒转。通因果故。此中不说。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别。然受相应恐滥因位。故无漏位标举简之。欲显一类无改易故。
论。二无漏位唯善性摄。
述曰。此唯如来地。非菩萨.二乘。果未圆满。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无漏位唯是善性。如来无有异熟法故。非业烦恼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圆满故。无有不善。
论。与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实通说有二十一。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体假有故。若实而论唯有十八。不放逸.舍皆三善根.精进少分。不害无嗔善根分故。谓遍行.别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与遍行心所相应也。
论。与一切心恒相应故。
述曰。触等五法与一切心恒相应故。无漏亦有。
何故有别境。
论。常乐证知所观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无减故。乐境相故。
论。于所观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胜解。胜解印持。佛于境无疑。恒有印持故。胜解无减。
论。于曾受境恒明记故。
述曰。由斯有念。谓于曾习境。有明记忆故。念无减也。
论。世尊无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于一切时恒入定故。无有散心。定无减也。
论。于一切法常决择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于境不知而说。亦非误知。恒时决择故定有惠。惠无减也。故五别境亦得相应。若在因位一心一时不缘过.未。如来不尔。故念.欲俱 又彼如来。虽起念.欲追欣前后所有境相。然恒缘彼现世等法。而作证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论。极净信等常相应故。
述曰。善十一数。法尔一切定心必俱。如来既得四证净故。必信等俱。
论。无染污故。
述曰。贪等本六.及随烦恼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与不定相应。
论。无散动故。
述曰。恶作.睡眠定心必无。唯散心有 寻.伺二种多发身.语门。是麁动摄。如来身.语任运现行恒时湛然。故无寻.伺 此寻.伺通无漏等不。下不定中自当解释。然不说佛亦有寻伺 问不放逸依他假。如来之智说相应。寻.伺依思或依惠。如来应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于恶因果俱得有。寻.伺唯因位。如来故说无 问佛恶已除有不放逸。佛虽果满应有寻.伺答此发身.语。又非任运。佛已果满。故不须之。恶须深防。功德虽满。须不放逸等 问佛岂不发身.语等耶。许通无漏于理无防。何故不许 不尔便违十地等说。下自当知。
论。此亦唯与至平等转故。
述曰。亦如本识因中。唯与舍受相应。恒任运转故。不作分别故。非有易脱故。不可动摇故。如佛地论说不可动摇非如余智 依何静虑而起此智 或说通四无色.色界六地。游观无漏通此地故。起现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静虑。此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论第七.杂集十四说 有说通下六定。无理遮故。色界有遍缘心。非无色故。无色设遍。不能念念遍缘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处彼第四定者。以殊胜故。虽下地有。仍唯舍受。舍受寂静无动摇故。不变易故。六十三说阿赖耶识与舍受俱。于三受位俱行不绝。所余三受当知思惟之所引发非是俱生。时时作意引发现前。彼俱生受极微细故难可分别。此言三受即苦.乐.舍。谓余中者。此佛地中类因舍受。故不得起乐.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发故有说唯是第四定有。余地总无 六十九说如来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见道 以此准知。此三说中第一解胜。虽色.无色皆有此智修彼种增。必不现起。如三类边所有等智。不易脱故。无动摇故。设通十地无漏地有。于理无妨。此唯游观。于理无违。此总第二辨相应门。
论。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缘境。缘十八界有为.无为。镜智遍缘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应法皆悉能缘。见分亦现自证分影。及相应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诸门分别。下第七解转何界识生镜智等 上来总以十门分别第八识讫。此随颂文。若相应法例本识者。即十一门。若别随释。即有无量。一一如前别门解释。总是第一诸门分别释颂文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论疏部
【经文信息】大正藏第43册No. 1830成唯识论述记 【版本记录】CBETA电子佛典Rev. 1.20 (Big5),完成日期:2009/04/23 【编辑说明】本数据库由中华电子佛典协会(CBETA)依大正藏所编辑 【原始数据】萧镇国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其他事项】本数据库可自由免费流通,详细内容请参阅【中华电子佛典协会数据库版权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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