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834 [cf. No. 1590]
唯识二十论述记卷上
翻经沙门基撰
唯识二十论者。筏苏畔徒菩萨之所作也。题叙本宗有二十颂。为简三十。因以名焉。昔觉爱法师。魏朝创译。家依三藏。陈代再翻。今我和上三藏法师玄奘。校诸梵本。覩先再译。知其莫闲奥理。义多缺谬。不悟声明。词甚繁鄙。非只一条。难具陈述。所以自古通学开而靡究。复以大唐龙朔元年。岁次辛酉。六月一日。于玉花庆福殿。肇翻此论。基受旨执笔。其月八日。详译毕功。删整增讹。缀补纰阙。既覩新本。方类世亲。圣旨创兴于至那。神容重生于像季。哲鉴君子。当自详之。然此论本。理丰文约。西域注释。数十余家。根本即有世亲弟子。瞿波论师。末后乃有护法菩萨。护法所造。释名唯识导论。印度重为词义之宝。爰至异道甞味研谈。我师不以庸愚命旌厥趣。随翻受旨。编为述记。每至盘根错节之义。叙宗回复之文。旨义拾释。以备提训。更俟他辰。方冀翻释。工亏化毕未果便终。遂使玄源见拥而无披。幽灵守昏而永翳。可谓。连城易托。法宝难规。浅义疎文从兹绝矣 梵云毘若底(此云识)摩呾喇多(此云唯)凭始迦(此云二十)奢萨咀罗(此云论)顺此方言。名唯识二十论。唯者独但简别之义。识者了别诠辨之义。唯有内心。无心外境。立唯识名。至下当释。识即是唯。故言唯识。是持业释。复言二十。是颂数名。合名唯识二十论者。带数释也。论如常释。释义及难。至文当叙。旧论但名唯识论者。译家略也。
论。安立大乘三界唯识。
述曰。将释本文以三门辨。一显教时机教摄分齐。二明论宗体造论所由。三依论所明判文别释。初显教时机教摄分齐者。于中有三。一辨时。二辨机。三辨摄。先辨时者。如来说教总有三时。初于鹿苑。说阿笈摩。有四谛教。破我有执。次于鹫岭。说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执。虽空有教。能离断常。然未尽理会于中道。后于七处八会。方说三界唯心。双离有空。契中道教。即是花严解深密等。空心外二取。破初有执。有内识一心。遣后空见。故今此论。正处中道。是第三时。胜义教也。如解深密。瑜伽等说。先时所说一时五时。皆无经教。不可依也。如别章中已广叙说。次辨机者。有情根性总有五种。谓三定性。一不定性。一总无性。于此五中。唯大乘定及不定性之所听受。非余声闻独觉等性之所依信。成唯识云。无性有情。不能穷底。趣寂种姓。不能通达。所辨教理。无上乘故。说唯有一心。无心外境故。舍利弗等。如聋盲故。如成唯识义疏中说。后教摄者。于三藏中。对法藏摄。于二藏内。菩萨藏收。十二分教。论议经摄。于五乘中。大乘所摄。此等教理。如别章说。
第二明论宗体造论所由者。于中亦三。一辨论宗。二辨论体。三辨造论所由。初辨宗者。所明唯识唯识为宗。离自所明更无宗故。次辨体者。体有四种。如余处说。摄相归性。真如为体。摄境归识。以心为体。摄假归实。以声为体。性相别论。即有二种。一增上缘。许佛说法。以佛无漏声名句等。为其教体。佛不说法。大定智悲。为其教体。二亲因缘。随佛说不说。皆于能听者。耳意识上所变声等。为其教体。今论之本。谓即佛经。故出体者。应如经说。然造论主。唯有说法。为增上缘。令闻者变。总合疎亲所缘缘为论。皆以声名句文为体。十地论说。说听俱以二事究竟。一者声。二善字。此下文云。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成唯识说。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等。广引教理。明此体性。如余处说。后辨造论所由者。然此无文。准余论说。令法久住。利益有情。故造论也。或为令知第三时教。契会中道。造斯论焉。或执外境如心是有。如萨婆多师等。或执内心如境是无。如空见外道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如一类菩萨等。或执离心无别心所。如经部等。或执狱卒等。是实有情。如大众部等。或说狱卒等。非实有情。业生大种。大种相异。如萨婆多等。或说狱卒等。虽非有情。然熏习所起。非是识变。如经部等。或执外境体是一物。如吠世师等。或执境多念。心唯一剎那。如正量部等。或执极微。有相资相。为五识境。如众贤师等。此等论师。皆由邪知无知二种。于义不了。遂于二果覆障不证。今为遮此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故作斯论。随下破中。一一别显。故不预释。问此与三十意有何差别乃更造论以明唯识。答彼三十论广显自宗。此中二十广破外难。虽俱明唯识。二论有别也。又彼三十广显正义。此中二十。广释外难。又彼三十。天亲后造。有颂无释。此中二十。天亲先作。有颂有释。又明唯识二论虽同。开设千门令随一入。故须别造二部论也。又妙理幽玄丁宁始显。宗趣虽一。二论重明。是谓二论缘起各别。
第三依论所明判文别释者。菩提鹘露支。此云觉爱。先云觉熹。即魏时菩提流支法师。或云魏时有居士。名般若流支。此云慧爱。所译。梁末陈初。有[牛*句]那罗他。此云家依。亲依亦得。即真谛三藏也。并各翻此唯识二十。觉爱法师。文多颂少。家依三藏。文少颂多。今此所翻。文颂析中。且如觉爱法师。有二十三颂。一十八纸。家依法师。乃有二十四颂。总有九纸。今者新译。有二十一颂。乃总八纸。觉爱所翻第二十一引经之颂。余二本无。家依所翻。初首二颂归敬之偈。余二本无。故知皆是译家。增取释文。翻之于论本也。其次最初立宗之偈。旧二论有。唯新论无。校三梵本。及勘题目。都不合有。名唯识二十。何得有焉。觉爱增初一颂。及第二十一偈。家依乃增初之三颂。故知所余二十一颂。三论皆有。是根本文。以二十颂显畅唯识。是故名为唯识二十。末后一颂。结叹归能。非明宗义。由此于中文总有二。初正辨本宗破计释难。后结已所造。叹深推佛。
就初分中。大文有二。初立论宗大乘三界唯识无境。后即于此义有设难言下。释外所征。广破异执 就立宗中。文有其四。初立论宗诸法唯识。二显由经说。以经为证。今明唯识。但成大乘唯识之义。或显论所明。为成经义。成立大乘。是佛所说唯识不虚。三释外伏难。简择唯言。四明唯识义。举喻以显。或分为三。初立论宗。第二立因。以经成论。第三举喻。前第三门。摄入立宗。为简无失。今此所言。安立大乘三界唯识。即立宗也。凡有三意。一者安立大乘之中唯识之教。诸宗不信佛所说故。广引教理如成唯识非此所明比量云。我说大乘是佛所说。许具三法印契经摄故。如增一等。今此所言三界唯识。即显能诠唯识之教。二者安立大乘中所说三界唯识理。诸宗说有心外境故。不信三界唯心之理。故今成也。今言大乘三界唯识。即显所诠唯识之理。三者安立诸大乘教。及唯识理。于教理中俱不信故。随文配属 安立者。成立义。谓此论中。成立大乘三界唯识。即以因喻。成立宗义。名为安立。又安立者。施设义。以广道理。施设唯识略理趣故。或安立者。开演义。未说之义。今说名立。已说之义。今广名安。又安者可也。教理相称。立者建也。法性离言。今言名立。顺理所以称安。陈那释云。能立能破总名安立。谓能立自大乘唯识。能破于他余宗有境。故名安立 言大乘者。辨中边论无上乘品。说由三义名无上乘。一正行无上。二所缘无上。三修证无上。正行无上有六种。谓最胜.作意.随法.离二边.差别.无差别。此等中一一皆有多门。所缘有十二。谓安立.法界.所能立.任持.印.内.持.通达.增.证.运.最胜。修证有十种。谓无阙.不毁.动.满.起.坚固。及调柔.不住.无二障.无息。即由此教。辨斯三义。名为大乘。或杂集论第十一说。七大性相。应是名大乘义。一境.二行.三智.四精进.五方便善巧.六证得.七业大性.境大者。以广大教为所缘故。行大者。自利利他故。智大者。二无我智故。精进大者。三大劫中。修无量种难行行故。方便善巧大者。得不住道故。证得大者。证十力等诸功德故。业大者.穷生死际。建佛事故。亦由此教。辨斯七义。故名大乘。又摄论说。或乘大性。是有财释。亦乘亦大。是持业释。名为大乘 言三界者。谓欲.色界.及无色界。世亲释云。能持自相故名为界。或复界者。是种族义。欲谓段食.睡.淫所引贪欲.欲所属界。故名欲界。变碍示现。说名为色。色所属界。故名色界。于彼界中。色非有故。名为无色。彼体非色。立无色名。非彼但用色无为体。无色所属界。名为无色界。略去中言。故作是说。如胡椒饮。如金刚环。又欲之界。名为欲界。由此界能任持欲故。色.无色界。应知亦然。体通五蕴。皆依士释。无性释云。谓与欲等爱结相应。堕在三界 言唯识者。瞿波师说。以有三德故今安立。一本有德本性净故。意说识性。二中有德。即依唯识。修行万行。三劫能断皮肉肤等。所有麁重。三未有德。即至佛位。福智圆明。难遇独出。唯独但义。识了别义。体即五法心心所等。所以者何。总说诸法。略有三性。谓即遍计所执性。虚妄唯识。依他起性。非有似有。因缘所生因缘唯识。即是识相。圆成实性。依他起上。遍计所执空无之理。真实唯识。即是识性。诸异生等。迷圆成实。执依他等是一是异。谓离心外定实有法。是心所取。无明所蔽。正智不生。今为显彼所说。离心遍计所执实法非有。虚妄识现。但有有为依他识相。因缘唯识。及有无为圆成识性。真实唯识。故今总说诸法唯识。令知有无证转依果。此则相性各别体说。若摄诸境。皆从于心。名唯识者。真如既是识之实性。亦名唯识。此约三性 若依二谛。说亦有差别。四重各别。一空有识。二事理识。三别总识。四诠旨识。如成唯识述记中说 于依他起唯有识中。此义有说。唯有识体一自证分。无见相分。以圣教说能取所取是所执故。皆性非有。说名唯识。此师意说。有漏八识。有学.菩萨.及二乘等。诸无漏心。皆有见相。有见相故。皆有法执。佛则不尔。至下当知 或说唯有自证.见分.及自相分。无此以外所执二取。说名唯识。此见相分。不离识故。此师意说。唯第六七。能起法执。非余识等。至下喻中当广分别。此中意说。谓今此论。施设大乘中所立三界法皆唯有识。问离系法为唯识不。答此亦唯识。问何故此中但言三界。答且举异生所成妄法唯有识理。但言三界。非无漏法无唯识义。此为理解。或由教故。
论。以契经说三界唯心。
述曰。此即第二显由经说。今明唯识。以经成论。令信易生。以第五啭。与故字同。谓花严等契经中。说三界诸法唯有心故。是十地论第八卷内。第六地中说也。今方成立唯有识义。梵云素呾览。此云契经。契者合也。经如常释。经合正理。契应物机。故名契经。由佛经中说唯心故。此明唯识。以经成论。或此所明唯有识者。为契经说唯有心故。故今此论立理成经。或今所说唯有识言。以何为证。由契经说唯有必故问经何但说三界唯心。答经部师等心缘无起亦但有心。然非一切。今遮于彼。故说三界唯有识。无性释云。此唯识言。成立唯有诸心心所。无有三界横计所缘。此言不遣真如所缘。依他所缘。谓道谛摄。根本后得二种所缘。由彼不为爱所执故。非所治故。非迷乱故。非三界摄。亦不离识故不待说。既由三界能缘之中。有能遍计。所缘之中。有所遍计。有漏聚中。有横计故。为遮此执。但说唯心。非无漏法。非唯识也。下当广说 问曰欲.色界有色。遮此说唯心。无色界色无。应不言唯识 此难不然。所执实皆无。遮此名唯识。非但遮色有故。说三界唯心。亦无所执唯识。及余虚空法等。一切境故。又经部师。说无色界诸心心所。是无色相。无体。无实所取境义。显现所依。恐彼执为非心心所。故说三界皆唯有心问唯有尔所经为证耶。答更有余。解深密说唯识所现。又说诸法皆不离心。又说有情随心垢净。又说成就四智。菩萨能随。悟入唯识无境。乃至广说。如摄大乘第四卷中。及成唯识第七卷说。又花严经第九卷云。心如工画师。画种种五阴。一切世界中。无法而不造。如心佛亦尔。如佛众生然。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 问何故此论唯说一经 答且举一经。以成教成理。何要多经其理方显。
问何故论中。即言唯识。诸经所说。乃名唯心。举心证识义如何成。
论。心意识了名之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释外伏难简择唯言。于中有二。初释伏难解识字。后释唯言。此即初也。难如前说。此即是答。谓诸经论所说。心.意.识.及了别。此之四名其体无异。但名差别。心积集义。意思量义。识了别义。了识达义应言了别。此中言略但说了言。旧论言等。等此了故。积集有二。一集行相。二集种子。初通诸识。后唯第八。思量有二。一无间觉。二现思量。初通诸识。后唯第七。了别有二。一细。二麁。初通诸识。后唯前六。此即八识皆有四名。若恐摄不尽义言等者。非八通名。何须等之。故如梵本应言了也。无性释云。心.识是一。八识皆无离心之境。各名唯识。故经说心不违论说是异名故。更有异释。如唯识章 问此中八识。若皆得名心意识者。何故诸处。说第八识名心。第七名意。余六名识。答成唯识论第五卷说。如是三义。虽通八识。而随胜显。第八名心。集诸法种。起诸法故。第七名意。恒审思量为我等故。余六名识。麁动间断了别转故。各随胜显。别得一名。据实而言。皆得通说。此约通为论故。不相违 问若八识体各各名唯。何故乃说一心所作。答据梵本说亦无一字。但言唯心。今义释言。唯独但义。一无二义。名异义同。谓无外境唯有心故名为一心。非说心体但是一物 问据实而说识体是一识体是多。答如摄论言。一类菩萨。说八识体唯是一物。有一类师说有多体。今依后义。成唯识论第七卷说。八识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缘。相应异故。又一灭时。余不灭故。能所熏等。相各异故。亦非定异。经说八识。如水波等。无差别故。定异应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无定性故。依理世俗。说有八别。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此显八识。体非即非离。入楞迦经伽陀中说。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若依一类说体唯一。于世俗谛。体亦非多。此言俗故相有别者。依用而说。此中八识。诸门分别。如成唯识第二.三卷等。第八识以十门分别。如第四.五卷等。第七识亦十门分别。如第五.六卷等。余六识以九门分别。
经部等问。既言唯识。应无心所。不说唯故。
论。此中说心。意兼心所。
述曰。自下第二简择唯言。论所引经。说唯心者。言虽唯心。意亦兼说唯诸心所。以唯有心所。无实所取故问何故不说。答无性释云。唯声为遣所取境义。由彼无故。能取亦无。不遮心所。由彼与心。不相离故。如说若无心所有法。心未曾转经部转计。及上座部言。若尔灭定。何故唯心。是彼宗过。我大乘中。若处有心。必有心所诸相应法。若无心所相应法者。心亦定无。成唯识说。以心胜故。但说唯心。心所依心势力生故。略且不说。瞿波释云。此中唯言。为显胜义。不为显能义。以三界中心最胜故。如经说言道唯护根戒名沙门等。由识故三界生故名胜。遂引颂言。诸法心为先。为胜及为显。若人起净心。说言及作事。乐从三善生。随逐犹如影。诸法心为先。为胜及为显。若人起染心。说言及作事。苦从三恶生。如轮随牛脚。心相应故。说唯心言。亦摄心所 问何名心所。答心之所有。恒依心起。与心相应。系属于心。故名心所。如王有臣。人有财等 问心所与心。为一为异。答如萨婆多等。与心定异。如经部等。与心无异。今大乘者。如成唯识第七卷中。广有问答。辨其一异。然总意者。依世俗故。说有差别。不同经部。依胜义故。心所与心。非离非即。如日与光。不同萨婆多 问若依世俗。与心有异。其缘境时。与心何别。答成唯识论第五卷说。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心所于彼。亦取别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画师资作模填彩。辨中边论第一颂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总了境名心。亦别名心所。即是心所。取总别相。心王唯总。乃至广说问今几心所。何心与何心所相应。缘何境界。乃至广说一切义门。答如成唯识。及别章中。具广分别。不能广引。
问经中但说有心言。宁知有所。
论。唯遮外境不遣相应。
述曰。为诸愚夫。不知心外无实境相。便执实有。起诸恶业二重障等。经说唯心遮离心外。遍计所执实境是有。不为遣除。依他起性。不离于心。诸心所法。心为主故。说唯有心。理实亦唯有诸心所 问何名相应。答成唯识论第三卷说。谓心心所行相虽异。而时.依同.所缘.事等。故名相应。即具四义除同行相。乃名相应。彼违瑜伽。及理有别。皆如彼说 问若遮外境。岂复亦遮自身诸识各所变耶。答今亦遮此诸识相缘。不能亲取。非遮体有。离自外境。亦非或一向。遮体都无。但说自心不能亲取。心亲所取。定不离心。若离自心。定不亲取 问其心所法。唯既不遮。其真如性。经中不说。应非唯识。答成唯识说。识之实性。不离识故。名为唯识。非如心所。名唯心所。不名唯识。真如亦是。心所实性。亦得名为唯心所法。此理通故。旧论此中别说一颂。以立论宗。真谛颂云。实无有外尘。似尘识生故。犹如翳眼人。见毛.两月等。菩提流支云。唯识无境界。以无虚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理虽不违。勘三梵本。并无此颂。但译家增。
论。内识生时。似外境现如有眩翳。见发蝇等此中都无少分实义。
述曰。自下第四。显唯识义。举喻以成。旧论此中。设为外难。方显正理。此译家增。非梵本有。内识生时。似外境现。此中都无少分实义。显唯识义。如有眩翳。见发蝇等。此中都无少分实义。举喻以成。或前虽引教。今以理成。若安慧等以前圣者。说此内识生。似外境现言。谓唯有识依他起性一自证分。似外遍计所执。见相二取境现。所执虽无。妄情谓有。似妄情故。名似所取。成唯识论第一卷言。或复内识。转似外境。第七卷说。或转变者。谓诸内识。转似我法外境相现。此师意说。见.相二分。是所执无。唯自证分。依他性有。中边等说。能取所取。皆所执故。由自证分。虚妄熏习。为因缘故。自体生时。似能所取外境相现。此中二取。都无少实。唯有自证。似彼而生。唯取自体。故无少法能取少法愚者不知谓离识体。有实二分。故说唯识。令其了知。若护法等以后圣说。言内识生似外境现。谓有依他自证.见.相三分而生。不离识故。名为唯识。愚者依此不离识法。执为离心。有实境相。此实所取。心外二取体性都无。中边等说。二取非有。依他二取。其体非无摄论等说唯二等故。若无依他见.相二分。即违厚严及诸圣。说唯量唯二。能所取缠。见种种等。故今唯有非有似有。依他内识三分而生。都无少分离心之外。遍计所执实二取现。故无少法。能取少法。说唯识言。令其了达。不生愚昧。谓彼为有。成唯识论第一卷说。谓内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第七卷说三能变识。及诸心所。皆能变似见.相二分。此师说也。法体虽然。理犹未显。故次举喻。以成此宗。如世有人。眼有眩翳。意识遂于空中。见有发蝇等。等者等取空花黄色.第二月等。眩是乱病。翳是障疾。眼病为缘。意见发等。此中都无少分实义。由眼有病。以眼为门。意见蝇等。非即眼识。能见发蝇。如以手等按一目时。意识便见第二月现。非即眼识。见第二月。第六意识。以眼为门。同时明了状如眼见。实非眼见。以五识中。无慧执故。成唯识说。现量证时。不执为外。后意分别。妄生外想。故自相分。识所变故。亦说为有。意识所执。妄计度故。说之为无。此护法等。说唯六七有执者解。摄大乘说能计度者是意识故。又说。唯有二分。内识变相。不离于识。似外境现。此中都无离识实物。如有眩翳。见发蝇等。若安慧等。说八识中皆有执者。以此等论诸文为证。眼有眩翳。见第二月。眼即能见。故眼识等。诸见相分。皆是所执。此中都无少分实义。谁言意识。依眼见也。言唯意识。能计度者。彼论意说。遍一切境而计度者。唯意识能。谁言五识无有遍计。若不尔者。此中云何说眼有眩。见发蝇等。广此等诤如成唯识。瞿波论师。同护法释。以眼为门。意识能执。无有道理五识缘无无分别故。一向缘实。如阿毘达磨经偈中说。无有眼等识。不缘实境起。意识有二种。缘实.不实境 安慧解此文云。五识起执。必诧似境实法。而起似色用故。不同意识缘龟毛等。本无亦生无似用故。不说五识不起法执 唯缘实境妄习内缘。所见外境皆非实有。亦如发蝇所见。蝇蛇喻亦如是。故成唯识云。如患梦者。患梦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缘此执为实有外境。虽有此喻。理仍未显。应更立量。量云。极成眼识。定不亲缘离自色境。五识之中随一摄故。如余四识。此余意识。亦不亲缘离自诸法。是识性故。如眼识等。中间四识。比量准思。此成心外境。非内心所缘。次成心内境。定不离于识。量云。此亲所缘。定不离此。二随一故。如彼能缘。又亲所缘。决定不离心及心所。所缘法故。如相应法。复第二云。余所执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 问如他身等识。虽不亲缘既许有体。何得名唯识 答成唯识论第七卷说。非唯识言但说一识。若唯一识无他等者。何有十方凡圣尊卑因果等别谁为谁说。何法何求。故唯识言。有深意趣。识言总显一切有情。各有八识。六位心所。所变相见分位差别。及彼空理所显真如。识自相故。识相应故。二所变故。三分位故。四实性故。如是诸法。皆不离识。总立识名。唯言。但遮愚夫所执。定离诸识。实有色等。若如是知唯识教意。便能无倒。善备资粮。速入法空。证无上觉。救拔含识生死轮回。非全拨无恶取空者。违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应信一切唯识。知清辨等。所执皆非。由拨依他圆成无故。中边论中。慈氏尊说。虚妄分别有。于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于彼亦有此。故说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无及有故。是则契中道。由此故知。说唯识者。契中道义。今言唯识。但言三界。且略但依染依他说。妄执分别。唯染污故。理实亦有净分依他。净分依他。唯识异说。至下当叙。不繁烦显。然心心所。依世俗谛。非真实有。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若依胜义。非实非不实。心言绝故。依清辨等。破有为空。真性有为空。缘生故。如幻。彼似比量。非真比量。若我真性。离心言故。有为非空。若汝真性。非极成有。唯是空故。故今所说。于理无违。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问虽知离心实境非有。心内之境。为如于心。亦是实有。为有异耶 答成唯识论第十卷中。略有三说。第一师说。然相分等。依识变现。非如识性依他中实。不尔唯识理应不成。许识内境俱实有故。第二师说。或识相见等从缘生。俱依他起。虚实如识。唯言遣外。不遮内境。不尔真如。亦应非实。境既同识。何名唯识。应名唯境虚实同故。识唯内有。境通外故。恐滥于彼。但言唯识。或诸愚夫。迷执于境。起烦恼业。生死沈沦。哀愍于彼。但说唯识。令自观心解脱生死。非说内境如外都无。虽有内境。亦不如心。此中但说如心实者。第三师说。或相分等。皆识为性。由熏习力。似多分生。真如亦是识之实性。故除识性。无别有法。此第三师安慧等。前二师义护法等宗。然有别说。合而论者。第二师说胜。无过失故。识者自知。然佛地论。但有一说。同第一师。
论。即于此义。有设难言。
述曰。上来总辨初立论宗。唯识无境。自下第二。释外所征。广破外执。于二十颂中。大文有七。此下第一有十四颂。小乘外道。四事难识境无。却征实境执。二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下。有一颂半。释小乘等。以现量证境有。返破忆持执。三若如梦中虽无实境下。有半颂。释小乘外道。以梦例觉时。应知境无失。四若诸有情由自相续下。有半颂。复释外难二识成决定。外境非无失。五若如梦中境虽无实下。次有半颂。复解外难梦觉心无异。造行果差失。六若唯有识无身语等下。次有二颂。又释外难无境杀等无。返诰他宗失。七若唯有识诸他心智下。次有一颂。又释外难不照他心智。识不成失 就第一中文复有四。初有一颂。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证知非唯识。第二非皆不成下。次有五颂。释四难非理。故知是唯识。第三此教非因下。次有三颂。释有情法。二无我教。引教难不成。故知唯有识。第四复云何知佛依如是下。次有五颂。返破外人外境非实有。故知唯有识。或分为三。合初二段。总为一段。四事问答外境无故。于初难中。先标外难。后叙难。今即于此义有设难言者。标外难也。谓此所难。无实外征。论主假作经部诸师。为此问意。故言设难。又设谓施设。即实经部。施设此难。
论。颂曰。若识无实境即处时决定相续不决定作用不应成。
述曰。下正叙难。初略颂。后广问。颂中初句。牒大乘义。及第四句。不应成言。正为难理。总通四难。谓若说识无实境者。即处决定不应成等。至下当知。旧论颂云处时悉无定。无相续不定。作事不应成。若唯识无尘。意具文倒。寻者自知。
论曰。此说何义。
述曰。自下广问。将演颂难。故先论主。起此问端。此颂所说。明何义理。
论。若离识实有色等外法色等识生不缘色等。
述曰。下广四难。于中有二。初牒大乘义。别为四难。后总为四难。初中亦二。初牒大乘义。后正申难。此广初句颂。通下四难。若者若其事谓若大乘。说唯有识无心外境。即是离于心外。实有色声等境。有缘色等。能缘识生。此识生时。不以离心色等为境者。此即小乘外道。牒大乘义。
自下正难。
论。何因此识有处得生非一切处。
述曰。即第一难。颂第二句。处定不成。谓既无实境。许有此识生。何因如缘终南山识。于此山处起。余处则不生。此及所余境实无故。谓立量云。非缘终南处。缘此识应生。执境实无识得生故。如缘终南处。此言现识。非谓此识。若说此识者。非此处亦生。然今且为处定比量。此识不生例生比量。义准可知。然不繁作。下皆准悉。何因等言。即不应成。
论。何故此处有时识起非一切时。
述曰。此第二难。颂第二句。时定不成。谓既无实境。许有此识生。何故如缘终南山处。识于一时起。非一切时生。此时余时境俱无故。谓立量言。非缘终南时缘此识应起。执境实无此识生故。如缘终南时。此言现识。如前已说。处时有异。余意可同。
论曰。同一处时。有多相续何不决定随一识生。
述曰。即第三难。颂第三句。相续不定。不应成难。言相续者。有情异名。前蕴始尽。后蕴即生。故言相续。或非常一。简异外宗。亦言相续。谓既无外境许有此识生。如同一山处。及同一时间。有多相续。皆共缘见。何不决定。随一相续。缘山识生。所余有情。此识不起。
此虽正难。理犹未显。次举喻成。
论。如眩翳人见发蝇等非无眩翳有此识生。
述曰。此举决定。例不决定。既言虚妄分别。以为缘故。似外境生实无外境。如有眩翳。见发蝇等。无小实义。唯有识者。如世目眩。及中有翳。以为缘故。同一时间。于虚空中。此决定见有发蝇花等。种种异物。非是眼中无眩翳者。于此时处。许有见发蝇等识生。何故于同一山之处。及同一时。有多相续皆共见山。非是决定。如见发等随一能见。虚妄眩翳。唯识既齐。定随一见。其义应等。既许多见。故是相续不决定也。谓立量云。有多相续同一时间于一处所。应定一见余不能见执唯识故。如多相续同一时间于一发等有见不见。
论。复有何因诸眩翳者所见发等。无发等用。
述曰。下第四难。颂第四句。作用不成于中有三难。此即第一。翳发等无实用。复有何因言。通三难问。及申三难竟。论云余发等物其用非无。通上三难。谓既无实境。许有此识生。有何所以。有眩翳者。所见发蝇等。无发蝇等用。无眩翳者。所见发蝇等。有发蝇等用。发有为髻等用。蝇有附食等用也。量云。眩翳所见应有实用。执无实境此识生故。如余发等。
论。梦中所得饮食刀杖毒药衣等无饮等用。
述曰。难作用中。此即第二。梦饮等无实用。即供身四事。一饮食。二衣服。三医药。等取第四卧具。然此外。加刀杖及毒药。药通二种。有毒无毒故。谓既无实境。许识得生。何故梦饮酒等。无醉乱等用。余时饮等。有醉等用。量云。梦中饮等应有实用。执无实境此识生故。如余时饮等。
论。寻香城等无城等用。
述曰。此第三难。寻香城等作用不成。旧论云干闼婆城讹也。梵云健达缚。此云寻香。谓中有能寻当生处香。即便往生。亦名健达缚。其西域呼俳优。亦云寻香。此等不事王侯。不作生业。唯寻诸家饮食等香。便往其门。作诸伎乐。而求饮食。能作幻术。此幻作城。于中游戏名寻香城。幻惑似有。无实城用。或呼阳焰化城。名健达缚城。诸商估等。入诸山海。多见阳焰化为城室。于中闻有作乐等声。西域呼作乐者。既名寻香。故说此化城。名寻香城。谓既无实境。许此识生。何故此城。无实城用。非寻香城。有实城用。量云。此寻香城应有实用。许无实境此识生故。如余城等。
论。余发等物其用非无。
述曰。先叙三事。无实用已。此通三事。为相例难。谓既无实境。许此识生。何故眩翳所见。无发等用。余发蝇等。有发等用。乃至第三。如前已说。此中举初余发蝇等。等取第二余饮等用。及等第三余城等用。然旧论一一难下。皆自出例。今恐烦广。故总显之。
论。若实同无色等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
述曰。上来别约四事。难四不成。自下第二。于一事中。总为四难。亦结前文。此即牒大乘无境许识起。
论。定处定时不定相续有作用物皆不应成。
述曰。自下此文正申难意。四义如前。总立量云。定处时等皆不应成。说无外色等许此识生故。如余处时等。此中量意。应准上知。
论。非皆不成。
述曰。自下第二。释四难非理。于中有二。初总答不成。后别显不成。此即初也。彼言四事。皆不应成。今四皆成。故论说言非皆不成。然论言俱。或多少。若言皆。并定三以上。由三以上名多法故。新翻经论。皆准此知。今答四成。故言皆也。
论。颂曰处时定如梦身不定如鬼同见脓河等如梦损有用。
述曰。此下别显非皆不成。总有五颂。于中有二。初有二颂。答非不成。后何缘不许下。复有三颂。破外救义。就初段中。文复有二。初之一颂。答别难不成。后有一颂。答总难不成。此即初也。然旧论文。以四难别逐破。颂文作数段释。至下当知。初一句颂。答初二难。第二三句。答第三难。第四句颂。答第四难。至下当知。颂言身者。相续异名。
论曰。如梦意说如梦所见。
述曰。此长行中。文有其三。初以如梦喻。合解处时二难。次解第三征。后解第四难。就初段中。文复有三。初解颂说如梦之言。次解处时俱定之理。后结二定非不得成。此即初也。然旧译家。不闲此义遂略不翻。梵云伊(上声呼之)缚(平声呼之合名梦也)筏(此有二义一是有义二譬喻义)今言如梦。显是譬喻故言意说如梦所见。非谓有梦名伊缚筏。或复有释。梦者能缘其村园等。梦之所见。梦心所有。今颂略言喻如梦者。显梦所见为二定喻。非能缘梦心。为处时同法。恐以能缘为同喻故。今简略也。
论。谓如梦中虽无实境。
述曰。次解处时俱定之理。以一梦喻。喻二理成故。此最初说如梦中无实境也。然今论师。解四外难非正当难。以祛外疑。举世现事。返质外人。傍解前难。此梦境无。经部大乘。彼此共许。故以为喻。
论。而或有处见有村园男女等物非一切处。
述曰。此解处定成。犹如梦中。一种境虽无实。或于是处。见有村等。余处不见。故虽一切处。皆唯有识。而于是处。见终南山。非于余处。应立量云。汝梦于是处见有村等应非处定。境无实故。如余不见处。然余不见处。例于见处。亦有比量。略不繁述。下准可知。然此虽有世间相违。置汝言故简宗过也。彼此成已返解他难。量云。其非梦时境虽无实而处亦定。许境无实故。如梦中所见。此因言许。无随一失。
论。即于是处或时见有彼村园等非一切时。
述曰。此解时定。梦境虽无实。即于此处。或于一时。见村园等。非一切时。皆恒见有。故于觉位。虽无实境。有时见彼终南山等。此识得生。非一切时。定恒见有。此识得生。比量准前处中可解。
论。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处时定非不得成。
述曰。此结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喻成处时定也。
论。说如鬼言显如饿鬼。
述曰。自下第二。解第三难。于中有三。初别解如鬼等言。次解相续不定。后结不定义成。今先解如鬼言。梵云筏。有二义。如前已说。今显譬喻。非显有义。故言如鬼。或复有释。鬼有二种。一福德鬼。住此洲西。报与天同。二薄福德。所见水等。皆为猛火。今以薄福。喻身不定。故如饿鬼。若福德鬼。喻不成故(旧论无此如前已说)。
论。河中脓满。故名脓河如说苏瓶其中苏满。
述曰。解颂脓河。河中脓满。得脓河名。非有小脓。名脓河也。如西域中卖苏人。说卖苏瓶言。满瓶着苏并瓶。亦卖言卖苏瓶。非有少苏。言卖苏瓶。旧言苏瓮。脓河亦尔。
论。谓如饿鬼同业异熟多身共集皆见脓河非于此中定唯一见。
述曰。自下正解相续不定。如多饿鬼。同为恶业。同得恶果。多共一处聚集之时。同见脓河。相续不定。非于脓河。定唯一见。一不能见。如眩翳者。见发蝇等故。虽无实境。相续不定。其义亦成。外道小乘。经部师等。皆信饿鬼。同见脓河。故以为喻。量云同于一时同于此处相续不定其理得成。许无实境故。如饿鬼所见脓河。然颂脓河。更有等字。等何等法。
论。等言显示或见粪等。
述曰。由恶业故。所见水等。皆谓粪尿。及余血等。摄论等云。鬼傍生人天。各随其所应。等事心异故。许义非真实。即此意也。
论。及见有情执持刀杖遮捍守护。不令得食。
述曰。前解于等。粪脓别事。今此解等。即于脓等。见有有情。执持刀杖。遮捍饿鬼。守护脓等。不令得食。鬼由恶业。深极饥渴。设虽见脓。亦趣望得。为诸有情。遮不令食。一切同见。非唯一见。故喻得成。
论。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多相续不定义成。
述曰。此结相续不定理成。
论。又如梦中境虽无实而有损失精血等用。
述曰。此下第三。解第四难。于中有二。初正解。后结成。此即初也 如梦中言。如先已说。譬如梦中。梦两交会。境虽无实。而男有损精。女有损血等用。等者。等取支分劳倦。出汗等用。梦得钱等。其用则无 境虽无实。其眩翳者。所见发等。无发等用。余见发等。有发等用。其理亦成。量云。眩翳非眩翳等所见发等有用无用成。许无实境故。如梦失精等。
论。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有虚妄作用义成。
述曰。此结作用虚妄亦成。上来别解别四难讫。
论。如是且依别别譬喻显处定等四义得成。
述曰。将解总四难。先结前也。四难既殊。四答亦异。
论。复次颂曰。一切如地狱同见狱卒等能为逼害事故四义皆成。
述曰。下总答也。言一切者。标宗所明。总解四难。故言一切。故四义皆成。此总结也。余十三字。正答难也。
论曰。应知此中一地狱喻显处定等一切皆成。
述曰。此中有三。初别解颂一切字。次正解四难。后总结四义成。配颂三段。此解颂一切字。以一狱地喻。解四义得成。
论。如地狱言显在地狱受逼害苦诸有情类。
述曰。下第二段。梵云筏。有二义。一云如。二云有。今取如。不取有。为简于有。故作斯说。复有义者。梵云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狱。显如那落迦。受地狱苦者。非如彼器。说如地狱。
论。谓地狱中虽无真实有情数摄狱卒等事。
述曰。下正解难。然大乘中。其狱卒等。在地狱中。作逼害者。非实有情。至下当悉。其掷罪人。置地狱者。是实有情。与俱舍同。此对萨婆多。及经部等。申其正理。不对大众。正量部等。申其正理。下正解难。
论。而彼有情同业异熟增上力故。
述曰。由彼地狱受罪有情。因果同故。此显所由。
论。同处同时众多相续皆共见有狱卒狗乌铁山等物来至其所为逼害事。
述曰。同处者。显处定义。同此处见。余处无故 同时者。显时定义。同此时见。余时无故 众多相续等者。显相续不定。皆共见故 来至其所为逼害事者。显作用成 狗者乌驳狗也 乌者铁嶲。啄眼精等乌也 铁山者。即众合地狱等。作羊牛等形来逼罪人 等物者。等取刚铁树林刺等蠰狗咤虫等。此中意者。谓地狱中。境虽无实。同处同时。多受罪者。同见狱卒等来。为逼害事。四义既成。故于余时。境虽无实。其处定等。非皆不成。量云。余位处定等非不得成。许无实境此识生故。如地狱人等此四事成。然外难中。皆有过失。思求可知。故不繁述。
论。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处定等四义皆成。
述曰。自下第三。总结四义得成。释第四句颂。若言异识实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许是实。离识之外实有色等。大乘不成。故言离识境无实等。而处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
论。何缘不许狱卒等类是实有情。
述曰。上来二颂。答非不成。自下三颂。破外救义。于中有三。初之一颂。破摩诃僧祇犊子部等救义。次有一颂。破萨婆多师等救义。次有一颂。破经部师等救义。或初一颂。破救如前。次有一颂。正破萨婆多。兼破经部救义。次有一颂。正破经部。兼抑萨婆多令有熏习。然二解中。前说为胜。就初段中。文复有四。初大众正量二部救义。二大乘广破。三彼复救义。四论主复破。此即第一。彼部救义。然观文势。诤狱卒等。似是傍义。于下结中。结归唯识。还为正义。今彼部意。狱卒狗等。皆有情数。是在地狱有情用故。如那落迦报。然诸部中。大众正量说。狱卒等是实有情。萨婆多师。虽非有情。然是心外恶业所感。增上大种转变所生。造色形显量力差别。经部师等。虽非有情。然是心外造业之时。唯熏内识。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种转变起形显等。今大乘意。亦非有情。造业之时。既在内识。受果之世。在识非余。故今大乘。与诸部异。大众部等。于此救之。其在地狱行案掷人置地狱者。是实有情。诸部无诤 缘者由也。外人问言。有何所由。不许狱卒实有情数。比量如前。
论。不应理故。
述曰。下论主答。初总次别。此即总也。外人复问。何不应理。
论。且此不应那落迦摄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述曰。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狱卒等。非地狱趣。后破狱卒等。非是余趣。就破非彼地狱趣中。略有四义。此即第一。兼破余趣。先破当趣。简略为言故云且此。且此不应那落迦摄。通下四义。此狱卒等。不应是彼恶者所摄。此等不受如彼恶者所受苦故。若狱卒等。恶者所摄。如余恶者。应受彼苦。量云。彼狱卒等非恶者摄。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或狱卒等应受彼苦。许那落迦摄故。如彼受罪者。俱舍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处。彼复救言。即地狱中。彼论即以此第四难。难破彼宗。而彼但有一义破之。谓火应烧。同此第四。
论。互相逼害应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狱卒等。
述曰。此第二义。此狱卒等。与破罪者。互相逼迫。能害众罪者。若俱是彼趣。应不可说彼是受罪者。此是狱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狱卒等。此中二意。后解为胜 量云。汝狱卒等应不可说为狱卒等。许那落迦摄故。如受罪者 汝受罪者应不可说为受罪者。那落迦摄故。如狱卒等 或受罪者应能逼害。那落迦摄故。如狱卒等 或狱卒等应不能逼害。那落迦摄故。如受罪者 此四比量。有所简过。并无过失。应一一知。
论。形量力既等应不极相怖。
述曰。此第三义。其狱卒等。与受罪者。俱是彼摄。形量大小。及与气力。一一既齐等。其罪受者。应不极怖此狱卒等 量云。彼受罪者应不极怖此狱卒等。那落迦摄故如狱卒等 返破量云。其狱卒等亦应有恐怖非自类彼趣。许那落迦摄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简无同喻过。所立不成等。应如是知。
论。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燃苦云何于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义若狱卒等。是那落迦摄。应自不能忍受铁地恒烧燃苦。既不能忍受。云何于彼处。能害余恶者。恶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应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 量云。其狱卒等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燃苦。许那落迦摄故。如余造恶者。若狱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 应更立量云。其狱卒等应不能害他造恶者。由自不能忍热铁地等故。如余造恶者。云何于彼能逼害他。亦结上次三难。俱舍十一。彼复救言。此由业力所隔碍故。或感异大种故不被烧者。此狱卒等造业。既同余受罪者。云何独由业火不烧害。
应立量云。其狱卒等应火烧害。许地狱趣故。如受罪者。故今总说应自不能受铁地等。由此四义。众多比量。其狱卒等非彼趣摄。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余趣者。竟何有过。
论。非那落迦不应生彼。
述曰。自下第二。破是余趣非那落迦。造恶之者。不应生彼捺落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论。如何天上现有傍生地狱亦然有傍生鬼。为狱卒等。
述曰。大众正量。既见破非捺落迦摄。更不能救。见破非余趣。第三救言。如上天处处虽是胜。犹有恶趣傍生等生。其下地狱虽恶者处。何妨得有傍生鬼生。为狱卒等。其人处等。诸趣通生。理极成立。非上胜趣。且举天中 量云。其地狱中。应有余趣生。许善恶趣随一摄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处有傍生。理无疑难。无不定失。彼师意说。狱卒是鬼。狗乌等是傍生。故论说言有傍生鬼。为狱卒等。旧论无等字。乃云畜生饿鬼别类等。生地狱中。名为狱卒者。不然。
论。此救非然。
述曰。此下第四论主复破。初总。次别。此总非也。
论。颂曰如天上傍生地狱中不尔所执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述曰。此下别非。初二句颂。显喻不成。下二句颂。显不成理。与外比量立宗中。法差别相违。彼宗法言有余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别。今但与彼宗差别为违。天中余趣。受彼器果。汝宗所执地狱中余趣。不受器果故。
论曰。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乐业生彼定受器所生乐。
述曰。释初句颂。若龙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鹤凤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业。是善能感彼天外器乐业。既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乐。此显他宗同喻差别。下成彼宗法之差别。
论。非狱卒等受地狱中器所生苦。
述曰。其狱卒等。生地狱时。不受地狱器所生苦。云何与彼天傍生同。前他立因。既能成彼余趣生地狱。如是亦能成狱卒等受地狱中器所生苦。量云。其狱卒等应受所居外器生果。许善恶趣随一摄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此中简略。应须审知。此释颂中下之三句。
论。故不应许傍生鬼趣。生捺落迦。
述曰。此总结释第二句颂。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即地狱是。言地狱者。顺此方说。由此理故。不应许傍生。及与鬼趣。生地狱中。然大众正量。本计狱卒等是实有情。然是地狱趣。今非之云非傍生鬼者。是设遮言。或破转计。彼复难言。若非有情。法救善现所说。复云何解。心常怀忿毒。好集诸恶业。见他苦欣悦。死作琰魔卒。今解之言。琰魔王使。诸逻剎婆。掷诸有情。置地狱者。名琰魔卒。是实有情。非地狱中害有情者。故地狱卒。非实有情。
论。若尔应许彼那落迦业增上力生异大种。
述曰。自下第二。破萨婆多等诸师救义。于中有二。先救后破。此即救也。若依旧本。先显颂文。正破外义。于后长行。方申外义。申外义已。略释颂文。今则不然。先有外救。后举颂破。将为稳便。萨婆多等云。若狱卒等。非有情尔。应许造恶者。先业增上力。于今此生中。生别异大种。非内身摄。非有情数。非如无情无有作用。此实无情摄。似有情数。名异大种。
论。起胜形显量力差别。于彼施设狱卒等名。
述曰。其异大种。起胜形色。身有麁细。起胜显色。身或赤黑。起异貌量。或长或短。其触处力。或强或弱。种种差别。此形显等。望受罪者。皆为强大。故俱名胜。此形显等。皆业所感。于此等上。施设狱卒狗乌等名。于无情物。假立情名。说为施设。此显法体非有情数。但是心外业生。大种所起形等。假名施设。为狱卒等。
自下显此有胜作用所由。
论。为生彼怖变现种种动手足等差别作用。
述曰。为造恶者。起怖畏故。知其恶业。招此恶果。其无情物。大形力等。由业所感变现非一。动手足等。差别作用。或斩。或斫。或剥。此显作用。
次略显事。
论。如羝羊山乍离乍合。
述曰。众合地狱有二山。势犹若羝羊相去稍远。名之为离。罪人居中。其山相逼迫令苦楚。碎骨烂肉。名之为合。既合复离。罪人复活。如是离合。经无量时。令其罪人。受诸楚苦。碎而复合。旧言羺羊。显其黑色。今言羝羊。事如相鬪。余则不然。非羝羊等。亦名羺羊故。依其梵本。但言羝羊。
论。刚铁林刺或低或昂。
述曰。此锋刃增中。第三铁刺林。谓此林上。有利铁刺。长十六指。罪人被逼。若上树时。其刺即低。向下而刺。若下树时。其刺即昂。向上而刺。有铁[此/束]乌。揬啄有情眼精心肝。诤共而食。皆是罪者业生。大种差别转变。然此林刺。实是非情。非此所诤。但诤狱卒。及铁[此/束]乌。羝羊山等。因举苦具。显其恶相。非铁林刺。亦此所论。上来总是萨婆多救义。
论。非事全无然不应理。
述曰。此下破救。初总非。后理逼。然此所说业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无。然说识外实有体。总名不应理。体用少有。名非全无。非内识变说非应理。
论。颂曰若许由业力有异大种生起如是转变于识何不许。
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颂。牒彼外宗。第四句颂。正申义理。汝宗既许业招大种。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转变。何不许此在识非余 如是者。形显量力等也 转变者。动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种。名能所造。
论曰。何缘不许识由业力如是转变而执大种。
述曰。此中总释颂之大纲。总逐外人。义如前说。然无比量。若为共因。比量亦得 量云。此狱卒等物皆不离识等。许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离识有。无不定失。
上来已破萨婆多讫。自下经部为伏救义。我宗说彼亦是非情。然造业时。熏习种子。在内识故。可不离识。令得果时。其狱卒等。识外大种。转变差别。不在识中。与余宗异。或重抑萨婆多。令有熏习。然前解胜。以萨婆多无熏习故。
论。复次颂曰 业熏习余处执余处有果所熏识有果不许有何因。
述曰。自下广破上二句颂牒。下二句颂难 业熏习余处者。谓造业时。熏在识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时。不在识内。斯业熏识。望果异故。名为余处 执余处有果者。果者在识等外。与业熏习处所异故。故言汝执余处有果 所熏识有果者。业所熏识。有此业果 不许有何因。因言所以。不许此果。在业所熏内识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识。应有果故。然彼熏习。或在根中。或在识类。今取彼宗。熏习内识。与己相似。以为难故。但言熏识。
论曰。执那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别大种。起形等转变。
述曰。此牒彼义。其经部等。与萨婆多同。形等者。等显等。转变者。作用也。
论。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
述曰。亦经部计。识非常一故言相续。或相续者。趣不断义。然经部师。亦计熏色根及其识类。但许熏识。以遍三界。故言在识不在余处。或抑萨婆多。令业熏内识。过去未来体非实有。非现摄故。如龟毛等。现摄即是现在无为。现有体故。若言现在。不摄无为。既无过去。又无熏习。先业如何能招异熟。由此故知。业熏内识。不在余处能招当果。
牒彼计已下正申难。
论。有熏习识汝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
述曰。识有熏习。汝便不许即此识中。有异大种。形显等果。作用转变。在识之外。都无熏习。异于业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业熏在识。果在识外。故名为翻 量云。汝恶业熏习应不在识。地狱业果随一摄故。如地狱果 其地狱果在识非余。非是余趣。业果摄故。或地狱业果随一摄故。如地狱业。此因有简。应如理知。
论。有教为因。
述曰。经部等答。有教为因。证知识外。有实色等。此总答也。旧论云。阿含是因。正云阿笈摩。此翻为传。义当为教。
论。谓若唯识似色等现无别色等佛不应说有色等处。
述曰。此显教因。若一切法。唯有内识。此识能变。似色等眼等十处相现。无离识外实色等处。世尊经中。亦应不说有色等十种处。眼等色等。自体变碍。名有色等处。谓经中说。云何为眼。谓四大所造眼识所依净色为性。乃至广说。
论。此教非因有别意故。
述曰。就第一段。自下第三。次有三颂。释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证不成。故知唯有识。初之一颂。引教证色有别意。成唯识。次有一颂。引教证色有密意。成唯识。后之一颂。引教证色有胜利。成唯识。今总非云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别意故。
云何别意。
论。颂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说有色等处如化生有情。
述曰。上三句。显别意。第四句。引喻成。第一句。显机宜。第二句。能化意。第三句。说色等。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处中。说有色等十有色处。如佛亦说化生有情。即是中有。为化断见。说有中有。非是实有化生有情。经部中有说如大乘。但假有情。无实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意趣。如佛说我曾名胜观。二别时意趣。如说愿生极乐界等。三别义意趣。如说诸法皆无性等。四众生意乐意趣。如说一善根。或时称赞。或时毁訾。乃至广说。今约第四众生意乐趣。说有色等十处。故名为密意。非许实有。说色等处。
论曰。如佛说有化生有情。
述曰。此释第四能成喻句。有断见外道。闻说无我。来问佛云。我体既无。谁往后世如佛世尊。为答断见者。说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后世。非为实有。说化生也。若非实有。佛如何说。
论。彼但依心相续不断能往后世密意趣说不说实有化生有情。
述曰。以诸色等断。或不续。诸转识等。或断。或隐。唯第八心相续不断。能从前世。往于后世。结生不断。佛观此心密意。说有化生有情。非观实有化生有情。乃复说也。此举极成。以况二家不极成法问何故化生。知非实有密意趣说。
论。说无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述曰。由佛经中。说无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种事。但有其法。但有其因。从因所起。因即所由。所从生法。一切名因。都无实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说。然旧论偈说。无众生及我。但法有因果。今勘三梵本。并无果字。然有故字。由此经故知。说化生是密意教。若无故者。其理不成。无因成故。
论。说色等处契经亦尔。
述曰。此合法喻。若尔如何。
论。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说非别实有。
述曰。解上三句颂。观宜密说。非别实有色等十处。机宜如何。所化众生。执有实我。为破彼我执。说有色等十。令除一实见。故旧论颂云。色等入有教。为化执我人。即此颂云依所化机宜。说色等也。
论。依何密意说色等十。
述曰。外人复问。言佛密意。说有色等。依何密意。
论。颂曰。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
述曰。此即第二。说密意颂。旧论说言。故佛说此二。以内外处。名之为二。似有色处。故言为十。亦不相违。谓六内识。从自种子。生现行时。其现行识变似色等境相而转。非外实有色等十处。为破实我。成内外处。世尊说有色等十处。是此中意。
论曰。此说何义。
述曰。此释颂文。故假问起。
论。似色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
述曰。释初二句颂 似色现识者。谓即眼识能现。似色而转之识。无实色故。名为似色。识现似色。故说眼识名似色现识 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生者。从能生己识体之种。此种由境界等诸缘合。已异本相续。名为转变。此了色识。从自种子。缘青黄等。种种行相差别而生。
论。佛依彼种及所现色如次说为眼处色处。
述曰。依眼识种。说为眼处。依于眼识所现似色。说为色处。种名为根。相名为色。故言如次。
论。如是乃至似触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
述曰。如是者。牒眼识。乃至者。略中也。谓略中间耳鼻舌三识也。举五识中。初后二识。以作其法。准余可知。
论。佛依彼种及所现触如次说为身处触处。
述曰。此亦如前。此意即是五有色处种。名为内根。境名为外处。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功能即是种子异名。亦说五根体即识种。成唯识论第四卷中。略有二说。有说眼等五根。即五识种。无现眼等为俱有根。唯自因缘生已种子。名为眼等。即引此颂及观所缘。以为诚证。观所缘说。第八识上。五识种子。名五根故。又说常与境。互得为因故。其五外境。许有依他色处无诤。其陈那等。依此唯识。于观所缘。作如是说。有说非理。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十八界种。应成杂乱。如是便有十一过失。广如彼说。然护法论师。假朋陈那执。复转救言。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其安惠等。复破彼言。应五色根。非无记故。如是便有十二过失。亦广如彼。然陈那等。即随文解。更无异释。其安惠等。释此等文云。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识实有色等。于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识业种。破经部等心外实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识。若不说种为眼等根。眼等便离六识而有。故说种子。为眼等根。故今于此有二师释。于中一一更别开义。如彼疏解。
论。依斯密意说色等十。
述曰。此总结也。依破于我。于识种子说为眼等。于识所现现行似色。名为色等。非离于识。别有眼等。眼等不离第八识故。
论。此密意说有何胜利。
述曰。此下第三。辨教胜利。外人复问。如是说教。有何胜利。胜利者。果利也。
论。颂曰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所执法无我复依余教入。
述曰。上二句。说人无我胜利。下二句。说法无我胜利。补特伽罗。名数取趣。以能数数取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名。由无实我故数取趣。
论曰。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
述曰。此释上二句颂。总立宗也。次当广释。知十二处。无实我故 受化者。入有情无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论。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
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处。内六处外六处。谓根及境。由说十二处教。若知六识。从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见。都无见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无知者。此中见者等。外道等执实我能故。了知根境。除我执也。
论。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
述曰。二乘根机者。名为应受有情无我教。由知唯有根境识等。无实我故。二乘根者。便入有情无我正理。除计我执。得二乘果。是密意说十二处教之胜利也。
论。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
述曰。此释下二句颂。总立宗也。次当广释。文有其三。一释颂。二申难。三正答。此初也。说一切法唯有识者。是有情无我。密意教余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无我。我主宰义。知法无主宰。名法无我也。
论。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
述曰。由说唯识教。若能了知一切法唯识现。似色等诸法生起。无实色等。了知此中。都无色等体用相法。除法执也。
论。应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
述曰。菩萨根机。名为应受法无我教。由知诸法唯有识故。菩萨根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除计法执。得成佛果。是诸法空。唯有识教之胜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时教。此唯识教。第三时说。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无我教。是第一时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说。
论。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
述曰。外人既闻诸法皆空说唯识教。自下设难。此牒大乘义。下方申正难。若能了知一切诸法。一切皆无。得入于法无我理者。
论。是则唯识亦毕竟无何所安立。
述曰。此正难也。既言一切诸法皆无。即无有识。唯识既无。今此论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者。即牒论初立宗言。问义同前释。
论。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
述曰。下论师答。非是令知一切种类唯识亦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种无。令知何等。
论。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
述曰。二乘异生诸愚夫等。起计所执。自性诸法。差别诸法。以为实有。即是诸法。体及用也。令知此所执性。体用都无。名入法无我。非知真俗凡圣等境。亦都无故。名入法无我。
论。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
述曰。诸佛正体后得二智。所知诸法。谓依他性。圆成实性。二性非无。此之二性。性离言说戏论所执。非谓知此二性亦无。入法无我。即于三性。但知初无余二性有。名为唯识。入诸法空。亦菩萨境。但言佛者。从胜人说。既尔。若执唯识是有。应得入于诸法无我。
论。余识所执此唯识性其体亦无名法无我。
述曰。若执唯识。亦计所执。除入法空。名法无我。若不执时。此唯识体。性离言故。非除入空。
论。不尔余识所执境有则唯识理应不得成。
述曰。若所执唯识非法执。尔者。此所执境体既非无应非唯识。以实执有犹不遣故。理犹未晓。其义如何。
论。许诸余识有实境故。
述曰。以执唯识识。是执法识余此既有实境。如何名唯识。然我宗中。识无心外实有之境。名为唯识。故执唯识亦法执收。成唯识说。若执唯识亦是法执。
论。由此道理说立唯识教普令悟入一切法无我。
述曰。即此总结经论二教。由于此中所有道理。佛说唯识之教。我立唯识之教。普令有情入法无我。或我说我立。二俱双结。名为说立。非说是经。
论。非一切种拨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识。无计所执。入法无我。非是一切种。唯识等亦无。能入法无我。所以者何。拨有性故。依他圆成二性是有。若说为无。便是邪见。拨于有性。故此不能入法无我。许有唯识。无计所执。名为正见。入法无我。不拨于有。名处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违清辨等也。
唯识二十论述记卷上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点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为上生内院值遇弥勒也。
唯识二十论述记卷下
翻经沙门基撰
论。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实有。证知唯有识。于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问。次举颂下。论主正破。后已辨极微非一实下。结归唯识。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说意。后方申难。论主前说。依生无我者。佛说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说有色等处。
论。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为征问。非离于识。别有实体。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其眼等识。缘色等故。变似色等。名色等识。非说色等。名色等识。
论。颂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极微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论主正破。合有五颂。于中有三。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种。次有三颂。正破小乘。后有一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颂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萨婆多毘婆沙师。下二句。破经部。及新萨婆多顺正理师 又非和合等。立宗 极微不成故。立因。验此兼破极微和集。此唯识论。世亲年迈。正理论后方始作也。至下当知。
论曰。此何所说。
述曰。自下破执。于中有三。初假问起。次叙外执。后正破之。此假问也。体例如前。
论。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
述曰。此下叙执。外道小乘。若执实有离识之外。有色等处。与缘色等能缘之识。各别为境。
此即总叙小乘外道遍计之义。自下别叙。
论。如是外境或应是一。
述曰。此外道计。执色等法体唯是一。
论。如胜论者执有分色。
述曰。此显执师。是吠世师迦。此云胜论。造此论师名胜论者。释此立名。说斯缘起。如余处辨。此师本计。有六句义。后有末执。立十句义。如成唯识。然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实中有九。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有众多法。体非是一。后成劫时。两两极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体唯是一。从他生故。性是无常。如是散极微。皆两两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复与余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复与余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转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从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于父母量。故三千界为识等境。体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触是风德。眼见色时。不得风大。得地水火。以于色中无风相故。耳鼻舌三。得声香味时。得三亦尔。唯身得触时得四大。以于触中有风大故。意缘一切。故有分色为眼识等境。体唯一物。其子麁微名为有分。有细分故。其本细微。但名为分。不有他故。广叙此执。如成唯识。
论。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叙古萨婆多毘婆沙义。此师意说。如色处等。体是多法。为眼识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极微。体是实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实有。五识既缘实法为境故。不缘于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处等。为眼识等境时。其实极微。一一各别。为眼识等境。不缘假故。以有实体能生识故。
论。或应多极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叙经部。新萨婆多正理师义。经部师说。多极微和合。正理师说。多极微和集。
论。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
述曰。此即广叙。谓经部师。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麁显。体虽是假。五识之上有此相故。为五识境。一一实微。既不缘着。故须和合成一麁假。五识方缘。故论说言实有众微皆共和合。其正理师。恐违自宗。眼等五识。不缘假法。异于经部。若顺于古。即有陈那。五识之上。无微相故。非所缘失。遂复说言。色等诸法。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如多极微集成山等。相资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识。缘山等时。实有多极微相资山相。五识并得。故成所缘。不尔即有非所缘失。许有实体。但为缘故。故论说言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集。广如陈那观所缘论。及成唯识第一卷说。然旧唯识。但有鞞世师。及古萨婆多义。其和合和集文但说一。谓邻虚集色。仍意难知。文亦难晓。于下破中。言非邻虚聚集成尘。披者自知。岂如今论。
论。且彼外境理应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执。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执外境。理应非一。释颂初句。
此即总非。次显非理。
论。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执是一麁有分色。异本极微实有体者。诸有分色体。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别。即是分色。岂离于此。别有一实麁有分色。应立量言。汝有分色非异分色。异诸分色不可取故。犹如分色。汝若又言谁谓有分。异于分色。是不可取。因随一者。应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异于诸细分色。汝宗自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或于前因。应置许字。我意自许异于分色。不可取故。无随一失。此论言略。遂无许字。或应此论。但述其宗。略无因喻。谓立宗言。汝有分色体异汝诸分色定不可取。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论故字者。乘文便说。由此比量亦无过失。
论。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释颂第二句。此即总非古萨婆多。
自下别破。
论。极微各别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别破。汝言极微一一各别。为五识境。此定不然。极微各别。眼等五识。不可取故。然汝自宗。异生等眼。不见极微。五识之上。不现其相。如何说极微各别为境。应立量言。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论中。极微各别。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无同喻及所立宗。或应量云。聚色多极微非五识所缘。极微各别五识不取故。如眼根等。论有宗言及因。观所缘论。约所缘缘。以立量破。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具二支义。色等极微。我非许有。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遂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彼言虽别。意与此同。成唯识论第一卷说。小与此同。彼论说言。非诸极微。共和集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设彼救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为五识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彼论破言。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然更有救。复有别征。如成唯识第一疏说。
论。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
述曰。下破经部正理论师。此即总非。下自别破。
论。一实极微理不成故。
述曰。经部等极微有一实体唯意识境。萨婆多师等亦有一实体十处所摄。六识之境。然汝所执。一实极微。我不许有。理既不成。故说极微和合和集。义皆乖返。然观所缘论。破经部师言。色等和合。于眼识等上。有彼相故。设作所缘。以麁显故。识现相故。然无缘义。无实体故。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成唯识论。复破彼言。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此中难意。若有实极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实非有。所合假成无。观所缘缘论。破正理师言。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遂立量云。极微和集相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犹如坚湿等。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又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拆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成唯识论。复作是说。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麁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一识应缘一切境故。此论但有破本极微。既非实有。所成和集理实不成。种种推征。如余论说。
论。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广释极微不成。于中有三。初问不成。次答不成。后申正义。总结不成。此即初问。外人既见非其极微一实不成。有随一过。遂问论主。云何不成。
论。颂曰。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述曰。次答不成。总有二颂。别破小乘。于中有二。初之二颂。破极微有合无合不成。后之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就初段中。复分为二。初答合等不成。后结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颂。复分为二。初设答不成。后破救不成。初中二难。上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下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极微同处聚。应如极微。如阿拏色。合七极微成。中有一极微。外边有六。中极微若与外六极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极微。应成六分。若以极微。更无分故。不相合者。六对之时。便相糅住。同一处所。既同一处。阿耨色等。各各应如一极微量。
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
述曰。释上二句颂。此设破他。非本宗义。中间极微。四方上下。有六极微。合中间极微。应成六分。
所以者何。
论。一处无容有余处故。
述曰。显成六因。谓中间极微。东极微处。无理容有余五方处五极微故。如是乃至。中间极微。下方极微处。非余五处。中间极微。所合六异故。中间极微。应成六分。应立量云。中间极微应成多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如麁聚色。或于颂中。亦成比量。中一极微应成六分。与六合故。如麁聚色与六色合。然颂唯宗因。略无同喻。
论。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
述曰。此释下二句颂。若言极微。无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间极微既与六合时。既应互相糅同一处所。中一微处。既与六微。同处而住。应阿耨等诸麁聚色。如极微量更不增长。即微处故。
所以者何。
论展转相望不过量故。
述曰。显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与六。展转相望。量不相过。故诸聚色。如极微量。应立量言。汝诸聚色应如微量。量不过微故。如一极微。或于颂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应如极微。即微处故。犹如极微。即同无异。然颂下说如极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义不违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势异故。其宗因等。义准应配。
论。则应聚色亦不可见。
述曰。若许聚色量同极微。其诸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麁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或即微处故。犹如极微。此中说宗。因如前说。然合与同处。此之二难。皆是设遮。非为本计。
论。迦湿弥罗国毘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
述曰。萨婆多师。既见前破设遮彼义。遂作是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此立宗也。然此本师。亦不相糅。同一处所。定无是事。今于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说。极微相触。即应住至后念。大德说。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若异此者。微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合之与触。名异义同。迦湿弥罗北印度境毘婆沙论。在此国造。因以为名。显此论因。如余处说。毘婆沙者。婆沙说也。毘有三义。一胜义。此论决定胜余论故。二异义。于一部中诸师异说故。三广义。于一一义中。诸师广说故。
论。无方分故离如前失。
述曰。显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说有合得成六分。既无方分。不得相合。故离前来遮破我失。
论。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显聚合许有方分。极微无合无分义成。俱舍论云。又和合色。许有分故。相触无失。触之与合。义一名异。此名为聚色。彼名和合色。
论。此亦不然。
述曰。此总非。
下理显。
论。颂曰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极微不成。于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征诘。下二句。设破转救。汝说极微既无合义。极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谁。或若聚色。亦无相合。故知不由无方分故。极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论。今应诘彼所说理趣。
述曰。将释上二句颂。先发端标起。此中无难。但有征诘外人所说无合理趣。理谓义理。趣谓意趣。双征义意。故诘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缘。意所趣故。
论。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诘。若异极微。有诸聚色。可言聚合极微合无。既异极微。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谁。谁者问也。问聚合者体是谁也。助立量云。聚应无合。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极微应合。即诸聚故。犹如聚色。
论。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师宗。许聚合故。言聚无合。是设为救。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假名为合。不相逼近。名无合者。彼师亦说。
论。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
述曰。此中总破正设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则不应说以诸极微无方分故。极微无合。
所以者何。
论。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
述曰。此重显成。破聚无合。汝之聚色。许有方分。亦不许相合。返显成立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若由无方分。执极微无合。聚既有方分。聚色应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别。及有法差别随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异喻所立不遣。合有六过。所以者何。彼立量云。如我所说极微无合。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实微无合。非实微无合。是法差别。作实微缘性不作实微缘性。有碍无碍。名有法差别。此因非但能成无合。如是亦能。成无合宗法非实微无合。及成有法作非实微缘性。及无质碍。若说汝实微无方分故。他随一不成。若说我假微无合。无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说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无合故。为微同品。能立不成。说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为因异品。所立不遣。以诸聚色。虽有方分。亦无合故。此中亦有如电日等无常同品。勤勇之因。于此无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电日等。为因异法。有无常故。所立不遣。为例难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为极微异法之喻。无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声无常宗。电等为异法。故无所立不遣之过。故今此论。但显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余五过。今助显之。非本论意。善因明者。当自详之。
论。是故一实极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结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说量过等。所以汝之所执一实微不成。
论。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
述曰。上来二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于中有三。初发论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征。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此结于前合无合也。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论。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论。颂曰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述曰。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总有三破。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颂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若诸聚色。不异极微。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重成前义。至下当知。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
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述曰。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此亦设遮萨婆多师。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计。如阿拏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为因应立量云。所执极微不应成一。必更可折有方分故。如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无间。无多分者。中间之微。随不相合。所拟东处。非西等处。六面既殊。还应成六不成一也所执极微应不成一。所拟东处非西等故。如诸聚色 无方分故。若所拟东非是东者。应拟西等亦非西等。若尔。此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识说。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和破古萨婆多师。集破新萨婆多正理论师。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实有。
论。若一极微无异方分。
述曰。下破萨婆多无方分义。释颂第三句中初无字。此叙彼计。彼由极微。极微圆故。能对之东。亦非是东。余方亦尔。无异方分。以极微细其相圆故。
论。日轮纔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
述曰。此下正破。释颂第三句应影无字。且如日轮纔举。自体放其光已。照触柱等东边一面。云何西边得有影现。此虽理难。义犹未显。有何所以。不许有影。
论。以无余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对。东非东等。日照东时。即是照于西等之处。既无极微。随有一边光所不及。故照东时。西应无影。应立量云。日照柱等时应无有影。无东西等诸方分故。如虚空等。成唯识说。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以现量破。
论。又执极微无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计。释第三句颂。初一无字义。意即显此一无字。通影及障二难牒计。
论。云何此彼展转相障。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应障无字。如以二手相击触时。东既非东等。云何左右手。展转得相障。此由未晓不障所由。
论。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
述曰。以微所拟东非东等。左手之东。即是西等。无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处。以西即东。故树东应至西。故二相击定无相障。行者往也。应立量云。手相击等应不相障。无方分故。如虚空等。此无方分。亦不相障。故以为喻。成唯识说。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论。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
述曰。前破无分不得相碍。今破不碍。令处应同。此极微处。应即是诸极微处所。不相碍故。既尔。此色应不成麁。皆相入故。
论。则诸色聚同一微量。过如前说。
述曰。若许同处。则汝所言诸聚色法。同一微量。应不成麁不成麁故。过如前说。前说者何。谓若六同处聚。量应如微。则应聚色。亦不可见。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论。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说极微无有方分。汝便难言应无影障。汝宗云何不许我说聚有方分。影障属聚。极微无分不属极微。
论。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
述曰。论主返诘。汝虽作难。然汝本宗。岂异于极微。许别有聚色。极微无影障。聚发影为障。
论。不尔。
述曰。此外人答。非异极微别有聚色。故言不尔。
论。若尔聚应无二。
述曰。此论主难 若尔者。释颂第四句。聚不异言 聚应无二。释无二言尔者。此牒彼计。若聚不异极微 则应聚色无影障二。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此即总答。次下别显。
论。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
述曰。此广前难。此中四句。上半显聚不异。下半明无二。谓若汝宗所说聚色。不异汝执一实极微。其影及障。应属极微。不属聚色。聚色体即是极微故 比量如前。成唯识中。亦作是说。既和合物。即其极微。发影障等。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
述曰。明一实微不成之中。上来第二。有合无合有分无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义。总结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义。第四句结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极微实句摄。通常无常。空劫极微体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为无常。其量方大。后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色声香味触。五大之德。体非是微。若顺世外道。与胜论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别与量德合故。可名为麁。非本极微亦量德合。萨婆多极微。十色处摄。七极微成阿耨。乃至展转。积小成大。极微实有故五识缘。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识不缘。经部极微随何处摄。亦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识所缘。其实极微。唯意识得。然大乘中。极微亦假。法处所收。但从大物拆成于小。名为极微。非从于小积以成大。成唯识说。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为执麁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拆。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麁色相。渐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广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论言觉慧分拆安布差别立为极微。若不折时。顿现一相。即立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与聚俱非一实。遮彼聚微体是实有。非我大乘聚亦称假。有实色用。别从种生。非诸极微。有此义故。
论。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实执。合有五颂。上来四颂。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执。其次三颂。正破小乘。下第五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于中有八。初胜论师等咸作是言。且置极微。犹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论主问。三外人答。四论主征。五外人问。六论主难。七正量部等救。八论主破。此即初也。胜论等言。前来极微何用思择。然汝大乘。犹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论。此复何相。
述曰。此论主问。汝色等相体即极微。极微已破。即破色等。复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诸色等。离极微外。复有何相。
论。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
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诸现量境。此通五尘。亦是显色。青黄赤等实色等性。即显二义。外色等相。一显现量境。二显实体。故是实有。其内五根。就他宗说。非现量境。但能发识。比知是有。且约外处辨现量境。于青等中。等取黄等。亦兼声等。实色等中。亦等声等。此所说者。识外实有。
论。广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
述曰。此论主征。随其经部。或萨婆多。或吠世师。若假若实。汝今与我。应共审思。汝此所说。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实性。为体是一。为体是多。此为二问。
论。设尔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设一或多。竟有何失。
论。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论主难。若一若多。二俱有过。其多过者。如前已说。非多极微等。以下三颂。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设一复为过。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问。非理者何。
论。颂曰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叙宗中。卫世执一。小乘执多。今此设遮小乘执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 其颂一字。牒外人执 应无二字。通下五难 五难者何。若执境一。一应无次第行义。二应无俱时至未至。三应无多有间事。四应无有间。五应无难见细物。今合第三多有间事。第四有间为第三句。言多有间事。如业道等。西域言遮。此翻为及。或翻为等。若作及义。于六释中。显相违释。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显此四难义各不同。非无次行。即是俱时。至与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显非唯尔。更有此余。今者四义。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显相违释。
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
述曰。释颂一字。即叙彼宗。彼宗意说。若有隔别。眼所行境。体即是多。无隔别时。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说为一物。其声香等。类色亦然。
前来总议外五处故。不是唯言于色处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执为多。然此牒计。于下四难。一一应叙。凡难义法。牒方难故。今恐文繁。最初总叙。下别为难。
论。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颂可知。若执为一。眼所行境。无隔障处。世间应无渐次行大地义。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说有渐次行。应立量言 无隔障处下此一足时所未至处时亦应至。汝执一故。彼即此故。犹如于此 或云。无隔大地应无渐次行义。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处。然今论文。有大宗意。其为比量。应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实地大。
论。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难。若执是一。且如手执无隔障物。无有一法一时之中。此边彼边。有手至未至。
此犹未晓。次显其因。
论。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体是一物。于一时中。若手执时。理不应有。此处可得。彼处未得。今依此难。一切世间。无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笔。以手执时。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诸眼等境。或可说一。总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说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应立量云汝宗世间无隔断物无有一法有至未至。执是一故。如手握珠。
论。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
述曰。此第三难。若执境一。于无隔障一方处所。多象马等。皆集其中。应不得有。象马等物。多间隙事。二物中间所见空处。是次下难。象马二物。自不相到。名间隙事。是此中难。
所以者何。
论。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辨差别。
述曰。此显所由。所依之处体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马。云何此象。及彼马等。可辨差别。应立量云 于无障隔一方处所多象马集一象住地应余马等亦住此地。执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 或言汝宗无隔一方多象等集应不得有多间隙事。或应此彼亦无差别。执是一故。如一象处。
论。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
述曰。此第四难。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应立量言 无隔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执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难。约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间事。难应非有。此第四难约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间应无空缺之处。是二别故。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
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述曰。此第五难。若执境一。无隔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论。彼与麁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应无小者。彼小虫与麁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旧论说言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说极微。六方分异。云何成一。应立量言 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 又应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执水一故。如无隔水。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论文既隐。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皆遮过失。恐文繁广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当详悉。然或不须作其比量。准论但以道理征之。亦不违理。
论。若谓由相此彼差别成别物不由余义。
述曰。此正量部转计救义。谓见如前五义破一。遂作是义。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马。处有差别。即成此彼二处地别。如是四足处各差别。地即成四。一蹄之下。东西有殊。其地即异。不由异义。所余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无前五失。今牒言若谓由等。
论。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拆成多极微。
述曰。此则第八论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别。其体各一。则汝定应许汝所执。此差别物体是一者。又以觉慧。展转分拆。或多极微。都无一物。如马住处。名为一物。四足各异。地即成四。如是于足东西方异。于东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细。成多极微。是故世间。无定实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计。皆述妄情。虚所施设。
论。已辨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总结不成。显归唯识 已辨极微非一实物者。结前所破。能成极微。一实非有 是则离识眼色等者。总结以上极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离识。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所成根境。何义得成。
既尔此无言何所显。
论。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述曰。显归唯识。离识根境。今既破无。故知根境。皆不离识。不离识色。可许有故。然诸根境。四大所造诸宗计别。如唯识第一疏述。
上来总有一十四颂。合为四段。初之一颂。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次有五颂。释四难非理。次有三颂。释有情法二无我教。次有五颂。返破境实执。或分为三。合初二段。总有六颂。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此等总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议境无。却征实境执。自下大文第二。释外人难。现量证境有。返破忆持执。
论。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颂半。合分为二。初之一颂。释现量证。后之半颂。释忆持执。于中皆有先难后破。此则正量。萨婆多等。为此问起。先议诸法。刊定胜量。后方申难。此即议也。刊定者。贬量也。言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无漏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无。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绫锦等尺为能量。绫等所量。知其量数。是其量果。诸心心所。缘诸法时。说有四分。见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证量果。如是自证。缘见分时。见分所量。自证能量。证自证为量果。如证自证。缘自证时。自证所量。证自证分。为其能量。即此自证。亦为量果。能返缘故。若以第三。缘第四时。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为量果。能返缘故。陈那以前。古内外道。大小乘师。皆说三量。一现量二比量。三圣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圣者说。名为至教。但是世间言无差二可信者语。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实事故。如八语品。四圣言等。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为比量。即以众相。而观于义。缘此义智。名为比量。言现量者。诸部说异。且萨婆多。用世友说。以根名见。根体是现量。以显现义是根义故。此能量境。故名现量。是持业释。法救说。识名见。能量境故。识名现量。持业如前。妙音慧名见。能量法胜慧。名现量。正量部说。心心所法。和合名见。心心所法。合名现量。经部师说。根识和合。假名为见。假能量境。假名现量。吠世史迦。德句义中。觉为现量。数论师说。十一根中。五根是现量。若归于本。自性是现量。大乘师说。根名为现。依发属助如根五义。胜余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体。依现之量。名为现量。此依士释。若无着以前。但说二分。唯一见分。为现量体。无着以后陈那菩萨。立三分者。见自证。分为现量体。护法以后。见分自证。证自证分。为现量体。安慧。诸识虽皆有执。然无随念计度分别。明现取境。名为现量。无漏皆现量。如说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种。出现量体。广如余处。此略显示。陈那以后。其圣言量摄。入此中。此体除此。外更无故。如因明疏。今者世亲。说有三量。故论说言一切量中。现量为胜。取现境故。证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内道。皆共许尔。故今总叙贬议诸量。现量胜余。
论。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难。如世人言。我今见色。乃至触触。若无识外实色等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此觉既非无。外色等定有。总言觉者。心心所法之异名也。今此言觉。谓现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说言证智者。心心所法之总名矣。故旧论云。如此证智。云何得起。成唯识中。亦有此难。色等外境。分明现证。现量所得。宁拨为无。
此中难已下论主破。
论。此证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
外人设问。云何不成。
论曰。颂曰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显难外境实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无现觉。成无外境。然旧论本。遂分二段。前后别明。其此颂中。初句易解。至下当知。上一句引喻破经部。下三句中。略破二类。初破正量部等。非剎那论。后破一切有等。剎那论者。谓已起现觉时。其见已无。宁许有现量。破正量部等。谓已起现觉时。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破萨婆多等。大众部等宗计不同。亦应叙破。如萨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违释。意显有二难。至下当知。
论曰。如梦等时虽无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现觉。
述曰。先释初句。今解初中。如梦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缘见发蝇等。此等诸位。经部及大乘。彼此共许外境非有。故以为喻。如梦等中。虽无离心外实境界。而彼言谓。我见是事。闻是事等。起此现觉。
下合法显。
论。余时现觉应知亦尔。
述曰。释颂初句。现觉二字。除梦等外余时。所起见是事等。如是现量。应知亦尔。亦无外境。此现觉生。应立量言 除梦等外所有现觉缘非现境起。许现觉故。如梦等现觉。此中意说。若实现觉。如五识等。不作此解。我今现证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识中分别妄觉。非谓现量心心所法。成唯识说。现量证时。不执为外。后意分别。妄生外想。故现量境。是自相分。识所变故。亦说为有。意识所执外实色等。妄计度故。说彼为无。又彼论说。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故现觉者。必无此智及与此论。我今现证如是事等。
论。故彼引此为证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现觉所缘。由如梦境性非实有。故彼汝宗。引此现觉为证。离心外境实有。理证不成。
论。又若尔时有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
述曰。次释下三句颂。先破正量部等。此解第二句颂若。于尔时。起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心外色等实境者。此牒彼计。
下正申难。
论。尔时于境能见已无。
述曰。释第三句见已无字。申其难意。正量等计。六识不并。起此觉时。能见五识实现量者。已入过去。现在非有。
所以者何。
论。要在意识能分别故时眼等识必已谢故。
述曰。此显二因成。能见识现在非有。彼此共许。要第六识。具三分别。方能起此分别现觉。五识不具三种分别。故不能起此等现觉。此等现觉。既在意识。起此觉时。故彼能见眼等五识。必入过去。落谢非有。先见是物。后方起觉。故正见及觉二。时必不俱。能见实现觉。此时既无。宁许此觉。有是现量。证外境有。若正现量。证色等时。缘心内法。无假智诠。故证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灯焰。铃声。唯灭相灭。念念生灭。色等法灭。亦待外缘。即随此事长短一期。后方有灭。起证如是现量觉时。眼识不住。故入过去。其境色等。一期未灭。故此唯破起此觉时。能见已无。不破所见此时非有。设纵有故。应立量言 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能见已无故。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余论说。
论。剎那论者有此觉时。
述曰。下破萨婆多等。此等执境及心心所。皆念念灭。名剎那论有此觉时。释颂第二句。牒彼所计。
论。色等现境亦皆已灭。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及境已无。眼等六识。不俱时起。起此觉时。要在意识。但非现觉。能缘已无。所缘现境。亦皆已灭。即此现觉所有诠智。现在缘时。不及现境。此已灭故。故证不成。应立量言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境已无故。如散心位缘过去世百千劫事。大众部等。剎那既同。六识俱时。虽小不同。颇亦同此。
论。如何此时许有现量。
述曰。此双结难。释第四句颂。正量部等。起此觉时。能见已无。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萨婆多等。起此觉时。其境亦无。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故说现觉证有外境。为证不成。既尔大乘。许六识并。起此觉时。能见所见。二俱现有。此现量觉。其义如何。五识俱意。若同五缘。是现量摄。不起此觉。若起此觉。必不同缘。假智诠故。五识前时。既由意引。今相续生。不假意识。意识起亦余二量摄。或五同时。或剎那间。亦无过失。然缘心内境。有此现觉生。
论。要曾现受意识能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
述曰。下破忆持。先外人救。谓彼救言。要曾过去眼等五识。现受此境。今时意识。方能忆持。非先未受后意能忆。此则泛说先缘后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显过去世现境非无。是曾五识。现所受故。
论。见此境者许为现量由斯外境实有义成。
述曰。曾现受境。明了五识。既许非无。能见此心追忆意识。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许曾现识现量所摄。现量曾有境。今时方能忆。故此所缘。定心外法。又追忆识。由曾现受。亦现量摄。故知。外境实有义成。若无外境。无曾所受。无曾所受故现量亦无。云何今时有忆持识。由斯外境实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论主破。
论。如是要由先受后忆证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下破有二。初总后别。此总非也。如是要由现量。先受外实有境。后意方忆。以此道理。证离心外境有不成。
论。何以故。
述曰。外人复问。为何义故证境不成。
下论主破。
论。颂曰如说似境识从此生忆念。
述曰。然旧论本。句句别明。分为二段。实如今者合一处。明义相违故。但申正理。夺彼忆持。如前所说。似境之识。后生忆持。非缘离心外境识。后有忆持也。
论曰。如前所说虽无外境而眼识等似外境现。
述曰。释初句颂。夺彼曾受离心之外现境之识。谓如前说。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转等。及初论首说识生时。似外境现。虽无外境。眼等五识。似外境现。已广如前。
论。从此后位与念相应分别意识似前境现。
述曰。释颂下句。夺彼忆持。谓从过去似境五识。今此后位。与别境念。相应之时。有缘过去分别意识。变似前五识所缘境现 无曾现在受离心境。眼等五识。从此今时。与念相应。有一意识。缘前五识离心之境。
论。即说此为忆曾所受。
述曰。即说于此分别意识。缘曾现在不离识境。名为忆持曾所受识。所以者何。由曾五识。及同时意。缘即识境。熏成种子。今时相续。意于此位。能忆前境。名为忆持。非曾五识境实离于心。今时犹有意识缘之。名曾受识。
论。故以后忆证先所见实有外境其理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道理既尔。故汝所说。以忆持故。证曾五识所见实有。其义不成。直以自宗。释外所难。夺他所说。更无异理。如说汝细心。即我第八识。然旧论本。上来所说。一颂半文。异常难解。披者当知。
论。若如梦中虽无实境而识得起觉时亦然。
述曰。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颂。释小乘外道。难以梦例觉时。应知境无失。先叙彼难。后方释破。于叙难中。初牒论主所明唯识。后正申难。此即初也。论主前来所说理趣。如世梦中。无境既识起。其觉时识。无境得生者。即牒梦觉二识义同。
自下申难。
论。如世自知梦境非有觉时既尔何不自知。
述曰。梦觉二识。无境既同。世能自知梦境非有。其觉时识。自知应等。梦心无有境。觉时许知无。觉识境既无。何不知非有。量云。世觉时识应知境无。许无境故。如知梦识。
论。既不自知觉境非有。宁如梦识实境皆无。
述曰。前难觉识应知境无。此显不知实境定有。觉梦二境俱非有。即知梦识境成无。觉不自知无异于梦。故知觉识境实有。量云。世觉时识外实境有。许异梦故。如自真智。不言世觉。相符极成。乱真觉故。因不言许。随一不成。生死。大乘说为梦故。或简五识。不行梦故。或显异于眠时梦故。喻不言自。其体便阙。大乘真智。无外境故。若说大乘真智为喻。所立不成。为此等过。宗等各简。
此总难已。自下非之。
论。此亦非证。
述曰。此总非之。
自下别释。
论。颂曰未觉不能知梦所见非有。
述曰。未得真智觉。不能自知生死梦所见。定非实有。即正理解于此颂文。或为喻显。如世未觉。不能自知梦心所见。定非实有。觉时亦尔。以喻释难。即此半颂通以法喻二义解之。亦无违也。旧论下句。今在上说。今此上句。旧论下说。旧依梵本。今从唐言。亦无乖返。诸上下颂。应如是知。
论曰。如未觉位不知梦境非外实有觉时乃知。
述曰。此举世喻。以释颂文。要觉方知梦境非有。彼此共许。故以为喻。
论。如是世间虚妄分别串习惛热如在梦中。
述曰。下以理解。此释下句颂中梦字。生死之识。不称实理。说为虚妄。无始已来。数数熏发。名为串习。盖缠覆蔽。称之为惛。毒火所煎。号之为热。或复串习无明称惛。圣智不生。名之为热。犹如世间数习闇昧惛睡之识。名之为梦。生死亦尔。睡者惛热义。梦睡心之异名。即说生死名世间尔。如经所说生死长夜。
论。诸有所见皆非实有。
述曰。释后句颂下之四字。生死妄梦。异真智生。故此所缘。皆非实有。颠倒虚妄。所显现故。量云。生死梦识所缘之境皆非实有。许梦境摄故。如极成梦境。
论。未得真觉不能自知。
述曰。释颂初句。无始已来。串习虚妄。未植善种。真智不生。如何得知。生死梦境。不实显现。如梦境无。此答前难。应立量言 生死之识不能称理知自境无。许梦识摄故。如极成梦识 然亦许有少能自知。如今闻教。知境非有。如极成梦。亦少自知。不名真觉。恐违世间。及法差别随一过故。宗云称理。因有许言。世间眠梦。彼此共许。名为极成。简生死梦。他不许故。外人伏难。既生死识。不能称理如实自知何名真觉。而实得知今境非有。
论。若时得彼出世对治无分别智即名真觉。
述曰。二乘见道。亦名真觉。然于后得。不知境无。加行不作唯识入故。菩萨见道无漏正智。超世间故。名为出世。能除生死。称为对治。离世分别。及事分别。名无分别。此为无间道对治世间。契真如理。名无分别智。释此名难如余处辨。不虚妄故名真。如实了故称觉。此离诸缚。超诸麁重。得此名入诸圣朋流。故名真觉。简异生死。少出梦时。亦言知。梦境皆非有。假名之觉。立真觉名。此翻颂中未觉之说。
论。此后所得世间净智现在前位如实了知彼境非实其义平等。
述曰。于见道中。得此所说无分别智。后有缘世间无漏之智。现在前位。方能称理。如实了知彼生死识境非实有。即后得智。缘世间故。名为世间。非体有漏名世间也。体非是漏。立以净名。称境而知。名如实知。前无分别。唯缘如理。但名真觉。此后得智。遍缘世间。能知境无。名如实知。亦名真觉。此智得起。藉无分别。无分别智。独名真觉。若生死识。虽少自知。不名真觉。无分别智。虽名真觉。不能知境皆非实有。此后得智。遍缘理事。能知境无。异前二智。其义与前知世眠梦。平等无二。前处眠梦。得世觉时。知先梦境体非实有。今从生死。得于真智出世觉时。知先生死梦境。体非真实。相似无二。平等。相似。一义二名。解颂如字故。若不知生死梦境非实有。但是未觉得真觉已。故能了知。摄大乘论。成唯识中。皆有此释。义意既同。故不繁引。
论。若诸有情由自相续转变差别似境识起不由外境为所缘生。
述曰。自下大文第四。复释外难二识成决定。外境非无失。小乘外道。作如是难。若诸有情。由自身中心等相续。识自证分。转变自体。有差别相。在内识上。似外境现。实非是外。识缘此起。不由外境。为其所缘引识等起。或从种子。转变差别。乃有现行似境识起。不由外境为所缘生。
此则外人牒论主义。次申共许。后方正难。
论。彼诸有情近善恶友闻正邪法二识决定。
述曰。此申共许。如彼能缘不离识境。一切有情。或近善友。闻说正法。或近恶友。闻说邪法。如四亲近行。近善知识。听闻正法。正性决定。能教者识。成悲决定。能听者识。成慧决定。近恶友时。成邪定亦尔。即能所教。二识决定。或近善恶二种友如。其能近者。各成正邪二识决定。准此下释。即能所教。二识决定。前解为是。若准旧论。今此难中。文既含隐。其能近者。各随所应。成于邪正二识决定。后解为是。然文既含隐。二解并得。任情取舍。
论。既无友教此云何成。
述曰。此正为难。诸识既缘不离识境。无心外法。理即便无善恶二友。亦无他说正邪二法。此能听者。或正或邪。二识决定。云何得成。或无外境。云何得有。能教所教。二识决定。
论。非不得成。
述曰。下释妨难。此总答难。非不得成。
论。颂曰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
述曰。下别答难。由能所教二人。展转增上缘力。其能听者。正邪二识。成决定也。或增上力。能所教者。二人之识得成决定。准前二释。
论曰。以诸有情自他相续诸识展转为增上缘。
述曰。此释初句颂。以诸有情。他能教者。自能听者。各各相续八种诸识。此彼展转为增上缘。此意即显亲缘心内自所变境。名为唯识。非遮心外他有情等。外人说心缘心外法亲得他人所说之法。今则不然。能所教者。展转互为增上缘故。自识变似能教所听。为自相续识亲所缘。不能亲取他所说法。为疎所缘。于义无失。此说展转为增上缘故。成唯识说。为疎所缘故。
论。随其所应二识决定。
述曰。随其所应显义不定。由增上缘。若近善友。听闻正法。自相续中正识决定。若近恶友。听闻邪法。自相续中邪识决定。或近善恶友。及由展转为增上缘。能说法者。正邪悲爱。能听法者。正邪智慧。二识决定。言随所应二识决定。此由未显。
论。谓余相续识差别故令余相续差别识生各成决定不由外境。
述曰。此即广前增上缘义。答外所征。谓能教者。余相续中见相分识。正邪差别。增上缘故。令能听者。余相续中差别见相诸识得生。能所教者二识。各各得成决定。或听者正邪二识。各成决定。不由外境识决定成。即由自他增上缘力。识得决定。非由自他亲相缘见。成决定识。故知识生不是亲缘。由于外境增上缘。由我亦许有故。虽无外境。而友教亦成。
论。若如梦中境虽无实而识得起觉时亦然。
述曰。自下半颂。大文第五。又释外难梦觉心无异。无造行果差失。初外人难。后论主释。初难之中。先牒此义。后方为难。此即牒也。若觉时识。犹如梦中。境虽无实。而亦得起。
论。何缘梦觉造善恶行爱非爱果当受不同。
述曰。此申难也。梦时与觉。无境是同。觉时与梦。俱造众业。何故觉行。感果苦楚。或有现报等。梦时造行。感果微劣。或无果等。如梦杀人定无现在为他报杀。若觉时杀。定为现在他人杀报。未来感果故定不同。如杀他人。淫他人等。余一切行。其果亦尔。此外人质以问论主。
论。颂曰心由睡眠坏梦觉果不同。
述曰。下论主答。上句显理。下显不同。由在梦位。造善恶心。睡眠所坏。故梦与觉。感果不同。
论。在梦位心由睡眠坏势力羸劣觉心不尔。
述曰。释上句颂。不定四中。睡眠心所。能令有情。身分沉重。心分惛昧。在寐梦心。为此所坏。令心昧故。虑不分明。势力羸劣。其觉时心。既无眠坏。缘境明了。势力增强。不同梦位。其狂醉等。为缘坏心。羸劣亦尔。此但答问如梦位心。
论。故所造行当受异熟胜劣不同非由外境。
述曰。由梦坏心。觉时不尔。故此二位所造善恶。当受异熟。非梦果胜。梦果乃劣非由外境其果不同 外人伏问。既尔梦心。为睡所坏。觉心不尔。何不梦位。由眠所坏。其境实无觉境便有。复由此理。当果异耶 既尔汝宗觉时见色等。既是实有。梦时见色等。应例非无。见色虽复义齐。其境有无不等 或萨婆多。梦觉境俱是有。造行当果不同。何妨我义无境觉梦虽同。造行感果有别。此中难释。返覆无穷。恐厌烦文。略示纲要。诸有智者。准此应思。
论。若唯有识无身语等羊等云何为他所杀。
述曰。自下二颂。大文第六。又释外难无境杀等无。返诘他宗失。初叙外二难。次一颂解。后一颂诘。此即初难。若唯有识。色等境无。由此便无身语业等。彼羊等云何为他人所杀。心外法故。方今世士此难多生。达此论文。应休劣意。
论。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杀生罪。
述曰。此第二难。心外羊等。若其死位。不由他人之所害者。世间杀羊鱼等。屠者云何可得杀生之罪。若许罪是有。即杀心外之羊。心外羊无屠者。云何得罪。返覆二责。无所逃刑。
论。颂曰由他识转变有杀害事业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述曰。上二句颂。先以理释。下二句颂。举喻以成。由能杀者。为增上缘。起杀害识。转变力故。令所杀者。有杀害已。断命事成。故能杀者。得杀生罪。如由鬼等意念等故。令他有情。有失念等。至下当知。
论曰。如由鬼等意念势力。令他有情失念得梦。
述曰。先释下半颂能成喻也。如世间鬼。恼乱有情内意念力。令他有情。失本正念。心发狂等。或鬼意变彼。令他得异梦 如鬼等者。瞿波解云。等取天神。龙神。犍达缚。夜叉神。仙人等。及如胎中子。由母忧恼。子心变异。或生。或死。或子起欲乐。母随子欲得梦。
已下释颂末句失念等字。
论。或着魅等变异事成。
述曰。由猫鬼等意念势力。令他着魅变异事成。既彼亲能令他作此。但由意念增上缘故。此事便成。杀羊等亦尔。虽无外身语。杀事亦成。
上解失念。下解得梦有二事。
论。具神通者意念势力令他梦中见种种事。
述曰。颂言鬼等。等中等此。
此则总举。下别指事。
论。如大迦多衍那意愿势力令婆剌拏王等梦见异事。
述曰。即佛在世。摩诃迦旃延。摩诃言大。迦多衍。此云剪剃。如常所释。此即其姓。那者男声。即剪剃种。男声中。呼表是男也。如言尼者。女声中。呼表其女也。婆剌拏者。旧言娑罗那。此云流转。即由剪剃神通意愿。令王得梦。说此缘者。如旧中阿含经说娑罗那王。是眉稀罗国主。容貌端政。自谓无双。求觅好人。欲自方比显己殊胜。时有人曰。王舍城内。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无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宫迎。王不及彼。人覩迦延。无看王者。王问所以。众曰。迦延容貌胜王。王问大德今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儿。我扫寺地。王来乞食。我扫地竟。令王除粪。除粪既讫。方与王食。以此业因。生人天中得报端政。王闻此已寻请出家。为迦延弟子。后共迦延往阿盘地国中。山中修道。别处坐禅。阿盘地王。名钵树多。时将诸宫人入山游戏。宫人见王形貌端政。围遶看之。钵树多王。见娑罗那王。疑有欲意。问娑罗那曰。汝是阿罗汉耶。王答言非。次第一一问余三果。王皆答言非。又问汝离欲不。又答言非。钵树多瞋曰。若尔汝何故。入我婇女中看我婇女。遂鞭身破。闷绝而死。至夜方醒。从本处起至迦延所。迦延见已心生悲愍。共诸同学。同为疗治娑罗那王。语迦延曰。我从师乞暂还本国。集军破彼阿盘地国。杀钵树多王。事竟当还从师修道。迦延从请语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家令眠愿令感梦。梦见集军征阿盘地。自军破败。身为他获。坚缚手足。赤花插头。严鼓欲杀。王于梦中恐怖。大叫呼失声云。我今无归。愿师济拔。作归依处。得寿命长。迦延以神力。手指出火。唤之令寤。问言。何故其犹未醒。尚言灾事。迦延以火照而问之。此是何处。汝可自看。王心方寤。迦延语言。汝若征彼。必当破败。如梦所见。王言愿师为除毒意。迦延为说。一切诸法。譬如国土。假名无实。离舍屋等。无别国土。离柱木等。无别舍屋。乃至广说。至于极微。亦非实事。无彼无此。无怨无亲。王闻此法。得预流果。后渐获得阿罗汉果。故知依自意。他梦事亦成。
论。又如阿练若仙人意愤势力令吠摩质咀利王梦见异事。
述曰。此第三喻。阿练若者。旧云阿兰若。此云闲寂旷野处也。离村空野。名阿练若。此中仙人。名阿练若仙人。吠摩质咀利王者。即旧云毘摩质多罗阿修罗王也。天帝释设支夫人之父也。此云绮饰。或云彩画。由仙人意瞋。令阿修罗王。梦见异事。旧论言见恐怖事。此则不同。中阿含经云。有七百仙人。住阿练若时。天帝释严身。入中于下风坐。诸天皆来。恭敬帝释。毘摩质多罗阿修罗王。见帝是事。忽变为天。着好严具。破其篱垣。入仙人处。在上风坐。仙怪是事。皆不敬之。甚生愤恨云。汝等何故。但敬帝释。而轻蔑我。欲苦诸仙。诸仙忏谢。其恨不已。不受仙悔。诸仙心念。令返衰恼。应时毘摩质多罗王即大困苦。遂生悔心。渐谢仙等。仙等心念。赦其僣失。即还如本。今此论说阿修罗得梦。经说觉时遭苦。然理大同。此前所说。皆增上缘。令他事起。非亲为缘令有此事。
论。如是由他识转变故令他违害命根事起。
述曰。释上半颂。如是者结法也。增上缘中。由他能杀起杀害识。转变力故。令所杀者。违害于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势力。他失念等。直以事喻。令义增明。不繁比量。
论。应知死者谓众同分由识变异相续断灭。
述曰。虽知命断。未知死相。故今重显。众同分者。成唯识等说。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而假建立此众同分。随何生趣。若未舍时。阿赖耶识。即此趣生。相续一类。前之与后。趣等皆同。若遇他识增上违缘。舍众同分。阿赖耶识。即便变异。异旧趣生。此趣生者。旧时相续。今便断灭。余识亦尔。旧续今断。名之为死。死者灭相。总有二时。一者将灭。说名为死。即是现在。如触处中所立死触。死支亦尔。若正灭相名死。触支应成过去。二者正灭。说名为死。如今所说。识相断灭。即是过去。故此说死。但是灭相。非死触支。
论。复次颂曰弹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罚为大罪此复云何成。
述曰。此下返诘。上半颂不许前说。诘林等空。云何由仙忿。下半颂。彼若救义。诘非意云何成大罪。旧论由此遂分二段。前后别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易详。至下当悉。
论。若不许由他识转变增上力故他有情死。
述曰。将为诘彼。先叙彼计。前我所说。由能杀者。他识转变增上缘力。令所杀者他有情死。汝不许者。以他宗。说由他亲能杀他身故。他有情死。故彼不许此前所说。今牒彼计。
论。云何世尊为成意罚是大罪故返问长者邬婆离言。
述曰。自下正诘。三业诸罪。现为人天之所呵责。未来当受诸恶苦报。可治罚故。可毁责故。名之为罚。三业校量。意罚最大。佛为成此。返问长者邬波离也。邬婆离者。此云近执。亲近于王。执王事也。如世说言朝庭执事。如阿罗汉持律上首。亲近太子。执事之人。名邬波离矣。中阿含经说。有尼犍子。名阇提弗多罗。其有弟子。名为长热。往至佛所。佛问长热。师教汝法。三业之中。何罚业重。答云。身重。次口。后意。长热反问。瞿昙今说何业最重。佛言。意重。身语乃轻。长热还去。阇提问云。汝至彼所。瞿昙何言。长热具说。阇提赞叹。汝真我子。从我口生。善受我教。所说无异。汝可更往。破瞿昙义。提取将来。作我弟子。长热不从。有大富长者。名邬波离。伏事尼干阇提。使往破佛立义。长热报云。此事不可。彼瞿昙者。容貌辩才。过人无量。兼有幻术。能转人心。无量众生。为其弟子。宁可降伏。阇提不信。令长者往。长者往已。欲破佛义。遂立义云。我立三罚。身为最量。次口后心。瞿昙云何。说心罚重。世尊于时在眉絺罗国。国城五日方行一边。佛问长者。若人行杀。几日杀此国人得尽。长者答曰。大能七日。或十日。或一月。复问。仙人超瞋心杀。几日得尽。答曰。一时国人皆尽。又问。一百日。二百日。三百日。行于布施。有人一时。入八禅定。何者为胜。有人多时持戒。有人一时入无漏观。何者为胜。长者答言。入禅无漏功德大胜。佛言长者。云何乃说身口罚重。心罚最轻。长者理屈。乞为弟子。乃至得果。自立誓言。我所住处。常拟供养三宝。一切尼干。悉不得入我家。长者得道。后还本家。阇提怪迟遣人往觅。长者家人。不许入舍。阇提不测。自往觅之。长者庄严高座。自坐。别安小座。以待阇提。阇提见之法用如此。诃责长者。长者答云。今人非昔人。我今已胜汝。是佛弟子。何得不然。阇提乃云。我令汝取瞿昙。作我弟子。彼既不得。今复失汝。我今为汝。说一譬喻。遂作喻云。譬如有人。须欝婆罗根。取欲食之。令人入池处处求觅。求觅不得。自拔男根。不得欝婆罗根。又自失根。汝亦如是。如是求觅瞿昙。不得。反更失汝。汝如男根。长者答言。我为汝喻。譬如有人性甚愚痴取一黠妇。婚姻以后。遂便有娠。妇言。儿生应须戏具。语聟预觅。时聟觅得一猕猴子。将还与妇。妇语其聟。汝须浣染舂。方堪为戏具。聟将雇人。欲浣染舂。他谓其曰。乃可浣洗。云何染舂。此若是衣。可作三事。猕猴不然。其云何作。他为洗之。洗之既讫。置热汁中。染其猕猴。皮肉时已烂坏。后取舂之。形相都失。亦复不堪为儿戏具。汝法亦尔。既非净物。唯可浣洗。不可受持。如不可染。不可修行。如不可舂。云何令我受持修学。阇提于是惭耻而去。此指于彼故言返问。然婆沙第二十七。亦有此文。
论。汝颇曾闻何因缘故弹宅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闲寂。
述曰。此佛问词。弹宅迦者。真谛云檀陀柯。此云治罚。治罚罪人处也。今罚罪人。尚置其内。中阿含云。是王名也。有摩登伽妇人。是婆罗门女。极有容貌。聟为仙人。名摩登伽。于山中坐。妇为其夫。营办食送。檀陀诃王。入山戏游。逢见此妇。问是何人。有人答言。是仙人妇。王云。仙人离欲。何用妇为。遂令提取将还宫内。仙至食时。望妇不来。心生恚恨。借问余人。余人为说。是王将去。仙往王所。殷勤求觅。不肯还云。汝是仙人。何须畜妇。仙言。我食索此妇人。王便不还。仙人意愤。语其妇曰。汝一心念我。勿暂舍我。今夜欲令此国土破坏。仙人夜念。时雨大石。王及国人。一切皆死。俄顷成山。此妇一心。念彼仙人。唯身不死。还就山中。本是弹宅迦王国。今成山林。从本为名。名彼林也。人物皆尽。故名空寂。旧人解云。诸仙修定处名空寂 末蹬伽者。旧云迦陵伽。此云憍逸。仙人之名。旧云王名。有梵本云钵蹬伽。此翻云蛾。即赴火者。昔有仙人。形甚丑陋。世间斯极。修得五通。山中坐禅。有一淫女甚爱于王。王亦爱之。后触忤王。王遂驱出。淫女入山。见仙丑陋。谓是不祥之人。恐有不祥之事。淫女切念。我今被出。是不吉祥。若还此不祥。我应吉祥。乃取粪秽洗不净汁。令婢送山。浇灌仙人。仙人忍受。不生瞋恨。有婆罗门。为仙洗浣。淫女自后。王还宠之。有一国师。亦有衰恼。淫女语曰。以不吉祥。还于仙者。必还吉祥。国师依言。以粪汁洗。仙亦忍受。弟子婆罗门。还为洗浣。其后国师。还得吉事。事既皆验。人普知。之。王后欲征。国师进谏。以不吉祥。与仙人者。必获吉祥。王复遂语。山中起屋。恒取粪汁。洗灌仙人。征遂得胜。自后若有不称心事。辄以粪汁洗之。仙人不复能忍。心生恚恨。乃雨石下。王人皆死。唯事仙者。得免斯苦。须臾之间。国成山林。此林从本。名末蹬伽羯陵迦者。此云和雅。如彼鸟名。陵字去声呼也。旧云。摩登伽仙人之名。昔有一人。语此仙曰。汝若有子。当为国师。摩登伽是旃陀罗种。既闻此语。求女于王。王甚诃责。汝非好种。何故求我为婚。仙既数求不得。女意欲适仙处。令母白王。彼虽恶种。犹是仙人。深为可重。我情欲适。王决不许。女盗往彼。为仙人妻。遂生一子。王既失女。处处寻求。求知仙处。遣旃荼罗。缚仙及女。相着掷着恒河水中。仙语恒河神曰。汝莫令我没。若我没者。须臾之间。令水涸竭。河神于是割绳。放令仙还去。仙瞋作念。须臾雨石。王人皆死。国变山林。从本为名。名摩登伽也。此三旧国。今变成林。佛问波离。汝知何缘此林空寂。
论。长者白佛言乔答摩我闻由仙意愤恚故。
述曰。乔答摩者。先云瞿昙。此云甘蔗种。或日炙种。或牛粪种等。如旧所释。佛是此种。号乔答摩。长者答佛。我虽不见。曾闻仙人。由如上事。意愤恚故。国变成林。所以空寂。由此所说仙人意嗔。杀此三国诸有情类。国变成林。故知。由他诸识转变增上力故。他有情死。非以身语亲能杀之。准经但总问仙人意杀。今论乃别言仙杀三国。
论。若执神鬼敬重仙人知嫌为杀彼有情类不但由仙意愤恚者。
述曰。彼宗意说。唯意不能成杀业道。令有情死。仙人起欲。鬼神敬重。见仙意嗔。遂为仙杀彼有情类。不唯由仙意嗔力故。有情死也。牒彼计救。故言若者。
论。云何引彼成立意罚为大罪性过于身语。
述曰。释下半颂。诘意罚为大。若鬼神为杀。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问长者。成立意罚。为大罪性。过于身语。由于此杀在身语故。非意罪大。如俱舍说。三罚业中。自比校者。意罚为大。五无间中。破僧为大。于五偏见。邪见最大。故知。意杀无量众生。过破僧罪。破僧罪是虚诳语故。若尔。论说破僧。能感无间一劫。恶异熟果。此中意杀感果如何。大乘中说。感无量劫。受无间果。过于破僧。从初为名。皆名生报。说色业道立五无间。于中重者。谓是破僧。破僧不能重过意罚。故说意罚。为大罪性。俱舍又说。或依大果。说破僧重。害多有情。说意罚大。断诸善根。说邪见重。依彼宗说。即其罪大。后感果时。虽但一劫。倍于破僧。受无间等。皆生报故。不可多生。感无间果。不同大乘。
论。由此应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
述曰。此结前也。谓此佛说意罚大故。汝应当知。但由仙忿。三国众生。皆被杀死。今变成林。理善成立。意罚为重。非由神鬼。敬重仙人。知嫌为杀 又解。亦即返显。自识转变增上缘力。他有情死。唯识义成。非是要由缘识外境。亲能杀彼。彼方说死。
论。若唯有识诸他心智知他心不。
述曰。自下大文第七一颂。解释外难。不照他心。智识不成失。于中有八。一问。二诘。三难。四释。五征。六解。七逐。八答。此即初也。谓外问言。若唯有识。不缘心外所有境者。若凡。若圣。诸他心智。缘他心不。
论。设尔何失。
述曰。论主返诘。设缘不缘。二俱何过。
论。若不能知何谓他心智。
述曰。下外人难。论主既说缘与不缘。有何过者。今为二难。先难不缘。后难许缘。此即初也。若说一切诸他心智。不能亲知他心等者。云何说之。为他心智。便立量言。汝之他心智应非他心智。不能亲缘他心等故。如自色等智。
论。若能知者唯识应不成。
述曰。此即第二。难彼许缘。若凡及圣。诸他心智。亲能缘知他心等者。所说唯识理应不成。许此智缘心外境故。复立量言。汝他心智应非唯识。许此智缘心外境故。如我此智。喻中不言如我此智。便阙同喻。然他心智。亦能了知。他心所法。唯名他心者。从主胜说故。然此不能了知。他心能缘心等。亦不了知彼所缘境。若许知者。便有自心。知自心过。自心有缘彼。彼有缘自心。故若许知。便有此失。若别时缘。即无此过。自心前后。许相缘故。既尔大乘。许一剎那自心。返缘彼能缘彼能缘等。何不许缘。此亦不尔。但许一念自心自缘谓自证心。缘见分等。犹尚不许一念见分。返缘自证。岂许见分一念自缘。唯见分能缘他心故。若尔他心。缘自身自证。亦应得说。一念他心智。得缘彼境。此亦不尔。前已说故。谓前已说一念见分。不许能缘自自证分。证自证分。类此亦尔。故他心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不缘彼境。及彼能缘自自证分。不名他心智故。此说因位。非佛等心。
论。虽知他心然不如实。
述曰。此论主释。由知他心。名他心智。不如实故。可说唯识。论主且约菩萨已下他心智答。所以者何。此等他心智。虽缘他心。不能如实称似彼心。以他心为质。大分虽同。不亲缘着。与彼少异。名不如实。至下当知。
论。颂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述曰。此颂文意。有征。有解。有逐。有答。所以者何 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此外人征 如知自心智。此论主解伏意亦有自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外人复逐 第四句颂。不知二字。论主复答。不知者。无知也。由无知故。不能自知。总言不知如佛境者。显成二智。不如实知。然依梵本。颂不知字。应言无知。不知无知答逐。不知总显二不如实。今此文略。合言不知。义亦含二。至下当知。
论曰。诸他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实知。
述曰。此外人征。释上半颂。汝前所说。若凡若圣。诸他心智。既缘他心。云何于境。不如实知。然此等文。勘旧论文。非有难解。极有少略。不能繁述。学者当知。
论。如自心智。
述曰。此论主解。释第三句颂。以他心为质。而心变缘。名他心智。非能亲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如缘自心诸所有智。亦不亲取。但变而缘。与本质异。名不如实。此自心智。说见分者。前后许自变相缘故。非自证分等。名为自心智。彼如实知。无异解故。
论。此自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实知。
述曰。此外人逐。既言他心智。如知自心智者。此知自心智。云何于自心所取之境。不如实知。
论。由无知故。
述曰。此论主答。释颂末句。不知二字。此一颂翻释。由菩萨等。无始已来。法执所蔽。有此无知。覆其心境。令知自心。亦不如实。故他心智。由法执力。如知自心。亦不如实。
论。二智于境各由无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
述曰。下显总成他自心智。不如实知。一无知言。通答上问。及释下因。若菩萨等。能知他心。及知自心。二种诸智。名为二智。或现行法执。俱无明所覆。或法执种子。俱无明所蔽。故言无知所覆蔽也。覆谓覆障。蔽谓隐蔽。覆障所知离言法性。隐蔽自心。不称实故。如来净智。断法执故。所行真俗。依他圆成二种。诸境体性。离言超思议道。名有为等。皆假强名故。佛他心智。缘他心时既称彼境。如实离言。名如实知。诸菩萨等。他心智等。不知彼境性离言等。不称彼缘。虽缘他心。及缘自心。名不如实。故此说言诸菩萨等二智。于境无知所覆。不能了知。如佛所行。有为无为。性离言境。故说彼智。名不如实。
论。此二于境不如实知由似外境虚妄显现故。
述曰。此重释前不如实义。除佛智外。余他心智。及自心智。由有法执。似外境相。虚妄现故。虚者不实。妄者颠倒。是故于境。不如实知此第一义。故不如实。
论。所取能取分别未断故。
述曰。此第二释不如实义。由自身中法执。能取所取。分别种子。犹未断故。此二于境。不如实知。此则总说。若别说者。此他心智。通有无漏。若有漏者。略有二说。安慧等云。诸有漏心。唯有自体。无相见分。如此卷初。唯识中说。所说见相。皆是所执。谓此识体转。似他心相貌生起。他本质心。实不缘着。亦自心内。不变相分。似于他心。由善等心有法执故。自证分上。似他相生。此似彼相。遍计所执。体性非有。其自体分。依他起摄。即说此为他心智也。然护法等。此唯识释。亦无异解。如成唯识。护法等云。谓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遂作难言。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自所缘。谁说他心。非自识境。但不说彼是亲所缘。谓识生时。无实作用。非如手等。亲执外物。日等舒光。亲照外境。但如镜等。似外境现。名了他心。非亲能了。亲所了者。谓自所变。故契经言。无有小法能取少法。但识生时。似彼相现。名取彼物。即自心等。以他实心。为增上缘。所取本质。自心别变。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说此见分。为了他心。名他心智。此前二说。皆有漏智。若是无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识。略有三说。诸后得智。有二分耶。有义俱无。离二取故。同有漏心初师所说。然佛地论。虽无漏心。有相无相。略有三说。约后得智。既无此义。此师菩萨。及二乘等。诸无漏心。皆有法执。佛地论中。亦有此义。似二取现。说有见相。见相即是遍计所执。体是无法。说能所取是所执故。无处正说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证分。似于二现。说之为二。依他性中。实无有二。说为他心智。如有漏心说 问然佛此智。有相见不 答有见无相。不同二乘等。诸无漏心。佛之见分。亲了他心。名他心智。释此理妨。如次下师。故此论说除佛以外。知自他心智。虚妄显现。二取分别。犹未断等。与佛有异。佛无执故。不知如佛净智行境。有义。后得智见有相无。说此智品。有分别故。圣智皆能亲照境故。不执着故。说离二取。此第二说佛地论中。更有证文。不能繁引。释此文者。若有漏心。便变相分。二取未除。不知如佛净智所行性离言。境都无相分。名不如实。若除佛外。诸无漏智。虽能亲取。然自身中。有法执种犹未断故。出观已后。诸法可言。或犹起执。名不如实。佛则不尔。故除佛外。无漏此智。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与佛有异 若尔此智。既不变相。亲取外境。何名唯识 答唯识者。据有漏心所起妄执境非实有。由此理故。唯识但遮所执外法。识能亲取。非执外法。何妨亲取。故唯识理。此师亦成。或唯识言。据妄心说。无漏心等。即非唯识。经中但说三界唯心。不说无漏亦唯心故。此违比量。解深密等如前引教。通无漏故。今此二义。前解为胜有义。后得智二分俱有。说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见真实真如性故。乃至广说。又若此智。不变似境。离自体法。应非所缘。缘色等智。应缘声等。又缘无等。应无所缘缘。彼体非实。无缘用故。佛地论中。亦作是说。后得智品。有分别故。所缘境界。或离体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现。分明缘照如是境相。同无漏心。无漏种起。虽有相似有漏法者。体非有漏。如有漏心。似无漏相。非无漏故。成唯识中。又作是说。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摄故。如非所缘。然真如等。与能缘心。不异不一。非他所摄。不可为例。余所引证。如有漏中。由斯教理。若佛非佛。诸后得智无漏心者。定有相分。亦有见分。然除佛外。余无漏他心智。法执未断。有漏此智。虚妄现故。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与佛无漏他心智异。佛他心智。虽变为境。亲似他心。名为如实。以无执故。知性离言。余他心智。亦变为境。未断执故。疎似他心。名不如实。以有执故。不知诸法体性离言。故说有异。此中通说除佛以外诸他心智。说不如实。非佛此智。亲能照了他心等故。名为如实。成唯识说。谁说他心。非自识境。但不说彼是亲所缘。故佛亦变。若说佛心。亲能了者。便与上说理教相违。故佛之心。亦名唯识。于此义中。略为褒贬。初说无漏心。亦无相见。亦有法执。此不须说。如成唯识。破无二分。佛地论中广破。相分亦有。缘无之心。非所缘缘故。然后二师。或说无漏。亲所取缘。或说佛心。亦变影像。若许亲取。云何应取无法无法无体。非所缘缘。观所缘说。要具二支。是所缘义。此师意说。此心不具所缘缘。余具所缘。心必具二支故。若许无法得为缘者。破经部师。量有不定。自许无法得成缘故。若破他为量。非述自宗故。无不定者。又唯识理。亦复相违。亲取心外法。何得名唯识。破他心等。取心外法。比量相违。及不定过。此师意说。如下当知。其第三师。若佛之心。亦变影像。不亲取者。应不知无。心内相分。是有法故。又应不说遍计所执。是凡夫境。由此故知。二说皆是。二说并非。此则双贬。若别褒者。护法等说。除无分别。必有影像。其理稍胜。所以者何。既说诸心。同镜照物必有影生。理无乖返。若无影像。违亲所缘。如佛地论。成唯识。瑜伽论说。心心所法。从四缘生。说缘于无。无漏之心。无此缘者。便违圣教。及违比量。遍计所执。说凡夫境。意说。凡夫若心起执。必变为依他内影像相分。此性离言。及离假智识有执故。执此以为色声法等。不称所变离言影像。说能执心。名为遍计。遍计所取。名为所执。此是无法。不能与识作所缘缘。所变影像。体是有法。与能遍计。作所缘缘。亦不违理。但是凡夫起能执心。当体显现。名凡夫境。非说为境故。即是所缘缘。但作所缘。不能作缘。当情现故。无体性故。如见于绳眼识无执。是现量摄。得法自相。但见青等离言之境。意识于此。亦自变为离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绳。非非绳。非蛇。非非蛇。遂执为蛇。不称影像。说此执心。名能遍计。体是有法。所变影像。体亦有法。名所遍计。遍计所取。当情所现。情有理无。说为所执。遍计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圣境。非许无法。作所缘缘。若说不称本质。名所执无。应五识等中。亦有法执。有缘顺境。亦生瞋故 因论生论。圆成实性。圣能亲证。凡夫心缘。但可心变。不能亲取。圣人若知遍计无时。亦心变作无之影像。有似于无。非即亲缘遍计所执。依他起性。凡圣之心。俱能亲变。亦亲缘之。约亲所缘。遍计所执。唯凡夫境。圆成实性。唯圣人境。若疎所缘。遍计所执。亦通圣境。圆成实性。亦通凡境。不尔凡夫加行智等。或遍计心。闻说圆成。应不缘执。圣应不知所执非有。各据差别。亦不相违。依他亲疎缘皆通二。又前有难。若无漏心。不能亲取境。应不知无者。此亦不然。佛知诸法皆性离言。非无非有。疎所缘中。以所执境。为其本质。增上力故。心变为无。体实是有。相似无法。知此离言法。非如凡夫假智。及言二法所取。对凡夫说此离言法上。凡境为无。名为知无。非是亲以无为相分。佛地论云。心所变无。依他起摄。真如理无。圆成实摄。遍计所执。体既非有。若非前二摄。智何所知。由如是等所说理趣。护法为胜。此中但说。除佛无漏智。犹自身中。有法执种。凡夫之身。或有现行。并言不如佛。非佛此智。亲取他心。说缘过去诸无法等。皆准此知。此前七段。一四事难议境无。却征境实执。二释现量证境有。返破忆持执。三释以梦例觉时。应知境无失。四释二识成决定。外境非无失。五释难梦觉心不异。无造行果差失。六释无境杀无罪。返诘他宗失。七释不照他心。智识不成失。
总是第二。释外所征。广破外执。从斯论首已有二文。初立论宗唯识无境。及此所说。释外征等。总是第一。正辨本宗。破执释难。自下第二。结己所造。叹深推佛。
论。唯识理趣无边决择品类差别难度甚深。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总举叹深推佛。后广别显结造推深。就初之中。先叹深。后推佛。此即初也。理者道理。趣者趣况所趣处也。无边者。无际也。决择者。以觉慧决了简择也。决简染疑。择简邪见。邪见决而不择。疑择而不决。今显智能所证量法。异邪见疑所行境界。故言决择。品类者。同此等流也。差别者。体有异也。宽广故难度。无底故甚深。此中意说。唯识理趣。若决择品类。有无边差别。弘广难度。无底甚深。叹有无边深广理趣。
论。非佛谁能具广决择。
述曰。此推于佛。如是所说。唯识理趣。无边深广。非佛以外。谁能于此。具广决择。显己决择非具广也。
论。颂曰我已随自能略成唯识义此中一切种难思佛所行。
述曰。下广。别显结推深。颂中初半。显己随能略已成立唯识义理。后半。别显唯识之理。除此所明。以外诸义。一切种别。难可思议。唯佛所知。非己能说。故应止也。
论。唯识理趣品类无边我随自能已略成立。
述曰。释上半颂。然其唯识所有理趣。品类差别。无量无边。叹甚深广。今我随自所见之能。已略成立少分之义。结所明也。
论。余一切种非所思议。
述曰。释下半颂。其唯识理。我所明外。余一切种。甚深之义。非是我意。之所思惟。亦非我语。所言议也。一切种者。差别理也。
所以者何。
论。超诸寻思所行境故。
述曰。此释非已所能思议。寻思者。有分别有漏心等。或四寻伺。其唯识理。要得无漏真智觉时。方能少证。若在佛位。证乃圆明。然我世亲。处在地前。住寻思位。不能如实证唯识理。故非是我之所思议。其唯识理。超寻思境。以上总释颂难思字。
论。如是理趣唯佛所行。
述曰。以下释颂佛所行也。如是所说。超寻思理。唯佛所行。圆满现证。非余所知。
有何所以。非余所能。独佛圆证。
论。诸佛世尊于一切境及一切种智无碍故。
述曰。一切境者。诸法共相。即一切智境一切种者。诸法自相一切种智境 智者。即是缘此如理如量二智。若依梵本。应言一切智。此中言略。二境所缘。一智能缘。由佛世尊。于此二境所有二智。断结种故。皆无障碍。故于唯识一切种理。皆能了知。二障尽故。无有漏故。长时修故。智圆满故。所以非佛。不能圆满行尽理趣。故我今时。且说少分。成唯识说。谓诸菩萨。于识性相。资粮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渐伏断所取能取。引发真见。在通达位。如实通达。修习位中。如所见理。数数修习。伏断余障。至究竟位。出障圆明。能尽未来。化有情类。复令悟入唯识相性。辨中边论护月释云。无着菩萨。先住地前加行位中。增上忍时。闻慈氏尊。说此中边所有颂已。得入初地。为世亲说。世亲菩萨。先住地前顺解脱分回向终心。闻无着说此弥勒颂。令其造释。得入加行初煗位中。应是圣者。相传此说。所以护月。遂有此言。非无逗留。而为此义。真谛说。是十回向中。第二回向中。世亲既住地前位中如成唯识。未证唯识真实道理。仰推于佛。理不为疑。虽可推上入地菩萨未圆出障。故但推佛。已随执笔敢受指麾。略述斯疏。其间文义。有所亏拙。是已寡学。拙智穷思。幸诸学者。详而靡尤。
二十唯识论述记第二
承久二(癸辰)七月二十八日一乘院长讲堂谈义料书之永恩(生年五十四)
同三年长讲会谈了宪幸得业
论疏部
【经文信息】大正藏第43册No. 1834唯识二十论述记 【版本记录】CBETA电子佛典Rev. 1.15 (Big5),完成日期:2009/04/23 【编辑说明】本数据库由中华电子佛典协会(CBETA)依大正藏所编辑 【原始数据】萧镇国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其他事项】本数据库可自由免费流通,详细内容请参阅【中华电子佛典协会数据库版权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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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譯畢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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