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七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淨等奉 诏译
观有为品第七之三
复次自部答异宗言。
此分位定住 先分位显明
释曰。如乳位中。乳亦不即。于此位灭。如前所说。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复次颂言。
异分位定住 先分位已灭
释曰。如是决定住异位中若有所转如酪分位无别异灭。何以故。酪已成时。乳即不生。此中决定坏失次第。各别分位无异性故。若言物体不灭。此即相违。或计灭有所得。彼非道理。今当止遣。他法既无生住可止。自法亦无。今所说灭。以自法无故。复次颂言。
如彼一切法 生相不可得
即此一切法 灭亦不可得
释曰。此中云何。若一切处有灭法者。彼即无实。复次颂言。
若法是有者 灭即不可得
不可于一处 有有无二性
释曰。互相违故。复次颂言。
无法即无果 灭亦不可得
如无第二头 不可言其断
或有人言。依止灭体。是中欲令灭有所得。故颂答言。
法不自体灭 他体亦不灭
如生不自生 他体亦不生
此灭若未灭 自体可能灭
此灭若已灭 灭已复何灭
是灭若有异 灭即是无穷
灭若无所灭 法皆如是灭
或造释者言。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说。即有对待过失。谓以胜义谛中有有为法对待无为。今对彼说。是故颂言。
生住灭不成 即无有为法
有为法不成 何得有无为
释曰。对待所起。此说毕竟。譬如石女不生于子。世俗决定物体不成。
此中应问。若无有为之法及有为相。云何世尊说有三种有为法相。故颂答言。
如梦亦如幻 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 其相亦如是
释曰。诸法如梦幻及乾闼婆城。皆是分别智境界性。是故显示象马车步男子女人国城等相。彼体皆空。是故所有生等诸法皆是智境界性之所发起。于胜义谛中所显无体自性空故。故佛欲令于诸行中捨离常见。令得调伏。乃作是说。止生老等。所言老者。老亦非老。此即自语有所得相违。是故颂言。
老亦不离老 老时无所有
此性老不成 异性亦如是
是故一法中 老即不可得
老老而无老 非自体他体
此老不自老 一切老亦然
老若有别异 老即是无穷
解脱出离道 自具足亦然
若法离自相 果亦不可得
释曰。如说解脱。诸有善法此即说为缘因。彼善法性若有所得。云何说彼以为缘因。若尔而彼识等亦可说为缘因而有所得。何以故。以差别性彼无体故。差别识性亦非自体。有善法性以其自体诸善法性为缘因故。于解脱中无有果利。若善法性因有解脱者。如是决定捨离自体。何以故。以所立诸法入自体故。若不尔者。如前所说。云何不以不善解脱而成善法解脱所作。若如前说。善法解脱此亦不离有分别故。是故当知。彼一切法若已生若未生二解脱因。彼即不生。复次颂言。
已脱不可说 未脱不可说
脱未脱无说 脱时亦无说
此解脱若异 解脱即无穷
若无脱而脱 皆如是解脱
释曰。若如是知。彼出离道亦然。具足如所生说。诸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色法如聚沫 受即如浮泡
想同阳焰生 行如芭蕉相
识如彼幻法 显示所立法
如梦如影像 亦同于响应
复说。于诸行中一切法无我即无自性。当知此中所言我者。即是自性别名。此中所说。彼真如法无有戏论。若说决定皆是虚诳妄取之法。
观作者作业品第八
或有人言。前品所说。破一切法诸有所作。有为不成故。何得有无为。若作此说。何故与彼阿含相违。如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应修善法行 勿修恶法行
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乐寂
如此颂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复有果。所说是实如所观察。何故但言世俗。非胜义耶。
论者言。诸有作者。于胜义谛中。若实有若不实有。若亦实亦不实有。作业亦然。若实有若不实有。亦实亦不实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于所作中若实有作者。亦应实有作业。如是互推。作者作业皆无有实。若实不实二种俱于胜义谛中。无极微许决定实法。若作者有实。然亦无实作业可得。若作业有实。而彼作者亦不和合。复次颂言。
作者若有实 亦不作实业
释曰。若如所说。何可信耶。故下颂言。
实所作无故 无所作差别
释曰。若复止息善不善业。即所作不生。若所作中有二。作者亦复有二。亦非于所作中有能作者。此遣法自相。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有业无作者
释曰。若于作者作业中。执着所作生起。此即还成法自相相违。今当止遣。复次颂言。
无实所作故
释曰。以无所生作用差别故。若复作用有所和合。即所作有二。业亦有二。亦非离其所作有业。此遣法自相。复次颂言。
有作者无业
释曰。若所作业与作用法彼相离者。即能作所作二俱丛杂。此遣法自相。
复有人言。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业生起。应可说为实有作者。以作者生时业亦无异。由有作用和合故。彼亦无别实有。此无过失。
论者言。何名无过。以作者作业及所用法彼能作所作悉无作故。此中若有能作所作。过如先说。若无所作。能作亦无。以离所作故。此即云何。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业用。此如是故。馀处亦然。随应遮遣。今此文广。恐繁且止。复有人言。作者所作之业不实可尔。而彼作者可应实有。今为对遣彼说。是故颂言。
作者亦无实
释曰。若计作者作业为实。今此言中亦当止遣。复次颂言。
若实有作者 亦实有作业
作者及作业 二俱堕无因
释曰。此言能作即是作者。此言所作即是其业。若或所作离于作者有业可作。如是亦当但有作者无所作时应有作业。有即无因。若作者作业堕无因性。即有一向过失。此应思择。复次颂言。
若有果无因 因即非道理
释曰。此言因者。即说为缘。若法有因转时缘即随摄。因若无体现事止息。此即是无。云何有义可摄于缘。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作作者无体 作用不和合
释曰。如断薪等。若无所断果体。彼能断者及断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断所作用当何有依。彼无体故。作者作业无体亦然。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无法非法 所作等无体
释曰。若离所作。能作作用即无有业。故下颂言。
法非法无故 从生果亦无
释曰。此义云何。由此即无恶趣善趣及解脱道随应果等。复次颂言。
无果无解脱 亦无生天道
非唯生天道 解脱道亦无
释曰。若尔世间诸有一切作用。皆悉堕于无果利中。世间果者如种子等。作用随转即能生果。彼若无体即无果利。
或有人言。如是所说作者无实。其义可尔。彼所作业此乃是实。以能作故。此无过失。
论者言。此何无过。今言作者。即是因之别名。业即是果。且非果法离因自体别有所作。如是若有作者作业。即有因有果。和合建立。今此如是作业不异于作者。作者不异于作业。故所作业而亦不离。以差别因彼无性故。此云何知。若法有缘及所作具。即因果性成。今此所说非不显明。
或有人言。作者亦实亦不实故。作业亦实亦不实故。下颂答彼增上言。
作者实不实 亦不作二业
有无互相违 一处即无二
释曰。于一法中有无二法和合作用。彼即无体。非道理故。如是决定和合作者作业亦不可得。以相违故亦非道理。复次颂言。
作作者作用 所作实非实
着即生过失 此因如先说
释曰。此中应知。若实不实皆对待所说。故下颂言。
所作实不实 亦实亦不实
作者及作业 此因如先说
作者诸所作 非实非不实
应知业亦然 此因如先说
实所作即无 不实又无因
有无互相违 一处何有二
释曰。此中所说三种对待。如生法说。是故应知。非佛世尊于一切处而悉止遣作者作业及诸作用。此即不堕诸无因过。
论者言。此实无过。我亦不说无其作者及彼作业。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业互所成故。
复次颂言。
因作者有业 因业有作者
释曰。应知此中随转施设皆无自体。作者作业。若成不成。离有离无。证成中义。世俗所得。故下颂言。
世俗遣异性 我见成就相
释曰。若有人言。此与阿含相违者。彼因义不成。
有外人言。胜义谛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所说有能取所取故。
论者言。今为遮遣彼说故说。于彼诸作用中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坏。即作者随转亦不相离。如是应知。能取所取互所摄故。由是建立。因作者有业。因业有作者。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非胜义谛。今复云何。离彼作者作业有遮遣邪。此中所作因义。若或止遣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此亦应离。
复次颂言。
若胜义谛中 有作者作业
彼能取所取 此亦应遮遣
作者作业等 此义如是故
馀法自及他 相因义应观
释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果二法物体有得。若言有因。即堕果数。如彼生法。若有义可取。即彼有性。若彼无者。非彼有生。色等诸法若无义可取。即彼无体可观。何况因果离于自体而有力能。若离自体有力能者。即有所得相违。譬如离于泥团可有瓶邪。物体分位法中所起。此说即是瓶生泥团。譬如瓶水。无彼别异分位性故。亦非瓶如木故。又非泥团分位即说有瓶。犹如别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违。若乐等法因有力能。即有乐等果法。乐等有故即乐等差别有所发起。此中所说。有所得者。此说亦无少法相违。若离因果而有力能。说所成者。如是决定彼无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颠倒计执。或成决定。不共因中相违离因无体故。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体有性。如是所说因果二法。此中应知非胜义谛。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七